浅析恰当的施药方略在鱼病防治中的重要性:准确诊断+有效药物+正确用药,别花钱买了药却没治好鱼病!
当鱼病发生后,虽然诊断病种和选择药物是相当至关重要的,但是,如果在用药方面出了问题,有时也会前功尽弃,所以,恰当的渔药施用方略(使用方法)也不能忽略或者掉以轻心,否则,药钱花了鱼病也没治好!要想药到病除,即使认准了病用对了药,还须做到 "准确诊断病种+选择精准有效的药物+正确的用药方法" 。本文仅就“恰当的施药方略"作一简单梳理仅供参考!
一、施药时间
1、通常情况下,当日死亡数量达到了养殖群体的0.1%以上时(零星极少数死亡有时属淘汰性死亡,可忽略),就应进行施药治疗。
2、施药时间一般选择在晴天上午11时前(一般为9:00~11:00)或下午3时后(一般为15:00~17:00)施药。病情恶化时除外。
二、最适施药时间的确定应考虑的三个方面
1、渔药理化性质
多数渔药在遍洒施药过程中都要消耗水体中的氧气,因而不宜在傍晚或夜间用药,某些有氧释放的渔药除外(比如增氧剂的过氧化钙、双氧水等),外用杀虫剂不宜在清晨(特定杀虫除外,比如小瓜虫宜凌晨用药)或阴雨天给药,因为此时杀虫容易造成水体及鱼类缺氧浮头,甚至泛池。
但病情恶化时非治不可的除外,比如连绵阴雨又恰逢病情危重之际,必须及时用药救治,否则爆发恶化不可挽救,此时用药后开启增氧机即可。
2、天气情况
池塘泼洒渔药,宜在上午或下午施用,避开中午阳光直射(指夏天)和傍晚太阳落坡的时间,以免影响药效。鱼塘缺氧、鱼浮头或浮头刚结束时不应泼洒药物,因为容易引起死亡事故。如果池塘安有增氧机,泼洒渔药后最好适时开动增氧机。用药时要注意温度、盐度的变化。通常药物的用量是指水温20℃时的基础用量。
3、环境因素
常用杀菌剂和杀虫剂的药效随水温的升高而增强,一些杀虫剂的毒副作用也会随水温的升高而增强。如硫酸铜在35℃时全池泼洒就很容易造成中毒,应尽量避免高温用药。
对于逆温性的渔药,如菊酯类杀虫剂,更不宜在较高的温度下使用。有些渔药对光线较敏感,见光后易挥发、分解失效,如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碘制剂等,因而不宜在中午光照较强时使用。
三、选择给药方法时应考虑的四个因素
1、患病动物的生理、病理状况
对于患病严重的鱼池,病鱼停止摄食或很少摄食时,应选择药物全池遍洒、浸泡法等给药方法,使用投喂法(内服法、下同)一般无效,因为鱼不吃料再内服药饵,等同于浪费;一些体表患有溃疡、伤口感染等病灶的,特别是亲鱼、龟、鳖、蛙类,可用涂抹法、注射法给药。对特种水产养殖动物要慎重用药。产卵季节谨慎用药。
2、病原体的种类
由细菌、病毒和体内寄生虫引起的鱼病,可用口服法、挂袋(篓)法、全池遍洒法、浸泡法给药;由体表寄生虫引起的鱼病,可用全池遍洒法、浸泡法给药。
3、药物的理化性质与类型
不同药物的水溶性不同,除杀虫药物外,能溶于水或经少量溶媒处理后就能溶于水的药物,可采取拌饵口服投喂法、全池遍洒法、浸泡法、挂袋(篓)法;杀虫类药物可用全池遍洒、浸泡法、挂袋(篓)法;疫苗、亲鱼催产激素的使用,可采用注射法,疫苗还可根据免疫对象选用浸泡法、喷雾法甚至口服法。
4、水产动物生态习性
甲壳类动物(如虾蟹等)在蜕壳过程中和刚蜕壳后的动物体质较弱,一般不宜用药,尤其对毒性大的渔药,如硫酸铜、福尔马林等更应慎用。
对于带有“包壳”保护层的顽固虫体,比如小瓜虫、粘孢子虫和锚头蚤之类的虫害,最好在它们生活周期中的尚未依附寄主时或者离开寄生、活动在自然水体的生存阶段用药最好,特别在虫害的孵化期、幼虫期、老化期用药最宜,因为这个时候是它们的药物敏感时期,才有较好的杀灭作用。比如:对于小瓜虫在晚上至早上用药的杀灭效果好些。因为小瓜虫幼虫的孵化时间通常在夜间即午夜至凌晨,故用药最好在凌晨以前进行,以便杀灭抵抗力相对较弱的幼虫。
(显微镜下的小瓜虫)
在混养池塘中使用渔药时,不仅要注意患病对象的安全性,同时也要考虑选择的药物对未患病的种类是否安全。另外,还要注意不同养殖种类、年龄和生长阶段的水生动物对渔药敏感的差异性。
四、不同的施药方法的治疗目的
(1)口服法(内服法)只适用于提前预防、鱼病前期尚能吃食以及内脏器官鱼病治疗和病后恢复阶段。用药前应停食1~2天,使养殖动物处于饥饿状态或半饥饿状态,以便其最大限度地摄食药饵。投喂药物饵料时,每次的投喂量应考虑同水体中可能摄食饵料的混养品种,但投饲量要适中,避免剩余。
(2)遍洒法(泼洒法)用于杀灭体表、鳃部及水中的病原体,通常在养殖池、器具消毒、杀灭敌害生物、苗种培育阶段使用,但用药量较大,使用不慎时也容易发生中毒死亡事故。泼洒药物应先喂食后给药,不宜在给药时同时投饵,否则将影响水生动物摄食,挂袋方法除外;化学药品配制一般应选用木制、塑料或陶瓷容器;如发现用药后有异常反应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添加新水、开机增氧等;目前可用喷雾器喷洒替代手工泼洒;对不易溶解的药物应充分溶解后,均匀地全池泼洒;池塘缺氧、鱼浮头或浮头刚结束时不应泼洒药物,因为容易引起死亡事故。如池塘设有增氧机,泼洒渔药后最好适时开动增氧机。
(3)浸泡法用来杀灭养殖动物体表及鱼鳃的病原体,一般只作转池或运输前后的预防消毒用,但不能杀灭水体中的病原体,浸泡法较易损伤鱼体,对浸泡时间应视水温、患病体忍受度及渔药使用说明书等灵活掌握,由于浸泡时养殖动物的密度一般较大,浸泡的时间较长时要充气增氧。
(4)注射法对细菌性、病毒性鱼病都可防治,适用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鱼病防治;注射法费工费时,特别是在鱼体小且数量又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采用,注射疫苗除外。注射法应先配制好注射药物,注射用具也应预先消毒,注射药物时要准确、快速、勿使患病水生生物受伤。
(5)涂抹法主要用于某些鱼、蛙、鳖等养殖动物,皮肤溃疡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等体表病灶的处理。
(6)挂篓(袋)法用于鱼群摄食时杀灭其体表和鱼鳃的病原体,常用于预防或病情较轻时的治疗,挂篓(袋)法对病原体杀灭不彻底。悬挂所用的袋(篓)应置于养殖对象经常出没的场所区域或“鱼道”,如食台、塘边上风处等,悬挂所用渔药的总量不应超过该渔药全池泼洒的剂量。
五、疗程的确定
1、疗程长短应视病情的轻重和病程的缓急以及渔药的作用及其在体内的代谢过程而定。对于病情重、持续时间长的鱼病一定要有足够的疗程,一般5~7天为一个疗程。
2、不同的药物、不同的养殖对象和所针对的不同的病原体,其疗程长短时间各不相同。当疗程结束后,应视具体的病情决定是否追加疗程,另外,过早停药不仅会导致鱼病的治疗不彻底,而且还会使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3、如果一时找不到适用的渔药,并且病情顽固久治不愈,如果再继续用药后,其养殖效益分析可能处于亏损状态,全面权衡后也可以放弃治疗,比如鱼类伤得过重无法救治此时应考虑停药。如果鱼类已达上市个体的可以出塘卖鱼,或者只采用通过调节池塘理化状况(比如施用微生物制剂、生石灰等)的低成本消极方法来控制鱼病的蔓延。除非改用其它渔药后,养殖效益在盈亏平衡点之上仍可继续尽力施治。
六、渔药使用效果的判定
1、养殖环境改良剂能使养殖环境主要指标改善50%以上为显效,10%~40%为有效,10%以下为无效。施药2天后,养殖水生动物生理活动应能恢复正常。
2、抗微生物药物与消毒剂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
3、杀驱虫药物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同时还应根据药物对寄生虫杀灭、虫体活力抑制、动物行为的变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渔用饲料药物添加剂计算各组水生动物阶段增重、饵料系数、生长速度、成活率、活力指标及经济效益。一般认为其效果比对照组提高10%以上时为有效。
另外,给药后若机体出现新症状,有可能为药物所造成的不良反应,应慎重判断;养殖动物给药后病情恶化,死亡数保持治疗前的水平或超过治疗前的水平,则认定为无效。此时应进一步检查、诊断、分析原因,为继续治疗做出决定。
七、改换渔药的原则
1、原使用渔药无效或效果不明显;
2、原使用渔药有效,但为避免病原产生耐药性或抗药性;
3、对病情进一步确诊,发现误诊或漏诊;
4、改用其它渔药后,可更有效的治疗或控制疾病;
5、改用其它渔药后,养殖效益在盈亏平衡点之上。
(综合资料编写: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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