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水产养殖中的那些诈骗行为

发表时间:2024/07/03 18:15:04  来源:科学养鱼  作者: 谢松   浏览次数: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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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览:

被告人丁某从2011年起成立某农业公司,在四川省新津县以合作养殖蝎子、蜈蚣和招收电热水龙头代理商的名义对被害人实施合同诈骗,共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131余万元。2019年11月,丁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件号:(2019)川0132刑初199号)

2023年,湖北十堰的张先生遇到一个公司的淡水养海虾项目,号称60天就有回报,稳赚不赔,张先生投资19万加盟“淡水养海虾”,结果虾苗全部死亡!公司的人联系不上,还有十多人上当,今年4月底,安陆市警方将涉嫌合同诈骗的郭某等三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直以来,在水产、农业养殖行业中存在一类诈骗行为。他们自称某科技公司,拥有某种养殖动物的技术,以养殖某动物经济价值高、利润大,保证赚钱等噱头进行宣传,与养殖户签订合同、包回收等方式招募养殖户加盟。养殖户往往需要支付加盟费、向其购买种苗、技术等。

在养殖结束后,要么是公司提供的所谓技术并不能使养殖的动物成功生长,要么是待养成后,公司以质量问题拒不回收产品或者无限期拖延付款。或者是在收取高额加盟费后少发货、拖延发货,使被害人无法履行合同,承担巨额违约金。

该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宣传的品种往往是对虾、蝎子、蜈蚣等特种养殖对象,这些在动物学属于节肢动物,具有生长周期短、生物个体较小、生长速度快等特点,在经济价值上属短平快、利润高的品种。

2.公司宣称该品种或技术,能够实现稳赚不赔、投资少、赚钱快。

3.与养殖户签订包回收合同,承诺养殖的农产品可回收,给养殖户以安慰心理。同时要求养殖户支付加盟费,公司提供技术、种苗、饲料等。

现实是,在养殖户养殖过程出现问题或者养殖成品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者直接跑路,给养殖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往往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合同诈骗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起点:最高法2017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养殖户的忠告:水产养殖尤其是特种养殖存在很高的技术门槛和市场风险。环境、天气、经验等均可能影响养殖产量和成活率,尤其对于经济价值较高、短平快的特种养殖,市场价格等的波动风险更高。

谢律师提示:在养殖对象风险如此之高的背景下,公司愿意与养殖户签订合同,本身就违背经济规律,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养殖户在签订合同、投资入行时,需特别谨慎,切记外行人不要贪图赚内行人的钱。以防赚快钱的心理被不法分子利用,上当受骗,最后通过司法途径也很难追回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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