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凭证上备注“借款”、“还款”,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民间借贷中,通常要有借贷合意和实际出借款项行为,才能证明借贷关系。
那么,如果仅在转账凭证上备注“借款”、“还款”,能证明有借贷关系吗?
最高院在《周志成、张友进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汇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借款”,借款人反向还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还款”,尽管这些备注是单方行为,但当双方的备注内容相互对应时,对被告是借款人具备较强的证明力。因此,银行凭证上的备注在确认借贷关系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最高院认为,
虽张友进和周志成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周志成是案涉借款的借款人,理由如下:
首先,张友进出借的案涉款项均汇入周志成的银行账户,之后的还款亦是从周志成账户汇入张友进的银行账户。在款项往来上,周志成具有借款人的外在特征。
其次,张友进在向周志成汇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借款",周志成反向还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还款"。虽银行凭证注明的内容系汇款人自行备注,不能直接约束汇款相对方,但双方的备注内容相互对应,对周志成是借款人有较强的证明力。
最后,银行流水虽显示周志成账户在收款后将款项汇入中科西南分公司账户,但这属于周志成收到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法据此直接认定中科西南分公司是借款人。
据此,借贷双方在银行凭证上注明“借款”,“还款”内容相互对应时,对被告是借款人具备较强的证明力,可以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
律师提醒,并不是所有的备注情形,都能被法院认定有借贷关系。以下就是一些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情形:
1.备注为单方意思表示
如果只是一方在银行凭证上备注“借款”或“还款”,另一方不予认可,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备注的证明力较弱。
比如在(2022)最高法民再237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转款凭据上注明的“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形成双方合意。
2.备注存在歧义或不明确
若银行凭证上的备注内容模糊、存在歧义,如只写了“转款”“往来款”等类似表述,没有明确体现借款或还款的意思,很难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即使有一方主张是借款或还款,也需要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
3.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当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等,银行凭证上备注的“借款”“还款”可能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款项往来有关,而非借贷关系。
比如因买卖货物,卖方先发货,买方转账时误备注“借款”,但实际是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仅凭借备注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因此,涉及借贷关系,务必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借据,借条等。如果仅在转款时进行备注,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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