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52万余人 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保护蛙农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21/04/16 07:50:43  浏览次数: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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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全国现有林蛙蛙农约36400户,从业人员52万余人,年产值约200亿元。近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4月15日答记者问时指出,对于林蛙产业,《通知》明确了从事林蛙经营利用活动需办理的证件和管理要求,解决了增殖林蛙的合法来源问题,在保护蛙农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推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增殖林蛙合法来源问题得到解决

“林蛙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悠久的驯养利用蛙种。”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发展林蛙产业,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而且有效提高了林蛙越冬存活率、孵化率和幼蛙成活率,从而增加林蛙资源量,成为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相辅相成的成功案例。

在介绍《通知》出台背景时,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去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由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而林蛙由过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调整为根据《渔业法》规定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件、程序及管理要求均发生了变化,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等问题。

而近期出台的《通知》明确了从事林蛙经营利用活动需办理的证件和管理要求,解决了增殖林蛙的合法来源问题,保护了蛙农的合法权益;同时,《通知》注重平衡林蛙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为推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取得场所使用权才可合法捕捉

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由于林蛙产业与通常意义的养殖渔业有所不同,兼具养殖与捕捞特点,所以尽管林蛙产业被定位为增殖渔业,但渔业渔政管理局也做出了与传统养殖渔业不同的管理要求。

按照《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渔业渔政管理局对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只有取得林蛙增殖场所使用权、依法开展林蛙增殖的蛙农,才可以在增殖场所区域内进行合法捕捉,避免对林蛙天然资源造成破坏。

同时,为了切实保护好林蛙资源,渔业渔政管理局还要求各地渔业部门对林蛙资源和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同时清理整治“只捕不养”等违法行为和电、毒、“大小通吃”等破坏性捕捞方式,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据介绍,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合法利益在内的情况下,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不得超过作业场所(即允许增殖场所)允许使用时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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