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利用管理规定解读

发表时间:2022/04/19 16:30:46  浏览次数: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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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2月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画眉、鹩哥、黑喉噪鹛、红嘴相思鸟、银耳相思鸟、云猫、豹猫、黑疣大壁虎、长鬣蜥、金裳凤蝶、细角尤犀金龟等陆生野生动物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管理。

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三、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交易、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应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四、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出售、购买、利用批准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五、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除确属《名录》调整前合法获得或合法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外,对调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走私等活动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关于人工繁育鹦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3种动物未列入保护名录,不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二、除上述3种鹦鹉外,其他种类的鹦鹉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国家对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4种鹦鹉实施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养殖户可自愿申请加载专用标识,办理“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后,凭许可文件向国家野生动植物标识中心申领。加载标识的鹦鹉凭标识出售、运输,按利用行为管理。

四、个人饲养加载标识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4种鹦鹉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不能开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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