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附属设施,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管理

发表时间:2022/07/26 08:16:25  浏览次数: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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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88号建议的答复


李国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农村用地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改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施农业用地

2019年12月,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对于建议中“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和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目的建设的保鲜存储项目(青储窖、马铃薯储藏窖、蔬菜恒温库、农机具存放场所)”,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生产主业、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附属设施,适用于该政策,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管理;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建议按照相关农业产业规划的要求集中建设,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性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2020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部加强指导和服务,各省份聚焦提速增效,压缩办理时限,依法依规保障了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充分考虑农村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用地政策,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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