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类案不同判,典型案例给出了标准

发表时间:2023/12/02 08:08:00  浏览次数:1366  
西南渔业网-丰祥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郑重提醒】:本站所有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谢绝转载!!谢谢合~
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会变!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相当篇幅直指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知假买假”问题。

最高法明确: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知假买假”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退一赔十”条款)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即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的裁判经常围绕着“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与“明知”的抗辩展开。在实践中,裁判结果亦不尽相同。有的法院依据食安法,认为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故不支持诉请;有的法院根据司法解释认为“明知”不影响卖方的违法事实,故支持诉请。

近两年,备受舆论关注的“知假买假”事件莫过于重庆扣碗案。一句话概括:卖了150份缺少生产标识的扣碗,被重庆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此事旋即引发社会对“知假买假”的讨论,部分舆论质疑:销售方经营小本生意,买方为职业打假人,司法裁判给中小商户造成了负担,有违公平原则,是一种小过重罚。

在此背景下,本次最高法公布的两个典型案例均对“知假买假”行为作出限制。一起案例是,张三首次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分别买了40盒、60盒、100盒。法院认为,首次购买问题食品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支持这部分的惩罚性赔偿,尔后的加购行为属于“知假买假”,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不予支持。

另一起案例与之类似,稍有不同的是,这回张三买的是咸鸭蛋。第一次买了6枚,第二次买了40枚,一共花了101.20元。由于这46枚咸鸭蛋是分别支付的,于是就要求商家每枚咸鸭蛋赔1000元,共计46000元。虽然不知道张三是怎么算的,但法院认为张三买46枚咸鸭蛋属于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可计算方式不对,应该以总金额为基数,遂判决卖方赔1012元。

这两起案件展现了最高法明确的态度,至少以后再就“知假买假”打官司,打假人的诉请有很大概率得不到完全支持。要看到,典型案例的立足点是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怎么立足客观实际准确判断其实相当考验法官的裁判能力。

两个典型案例都是“知假买假”行为,但在认定“合理需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初看下来,这是相互矛盾的,但其关键在于从案情出发。具体来说,案例一中张三在两个月内多次购买问题食品,加购数量共计200盒,总重量高达18.4公斤,数量和质量足以证明购买行为不合理、不正常;而案例二中,加购40枚咸鸭蛋尚不算太过夸张,如果是加购了400枚,可能就变得超出合理需要了。所以,把握好中间的度,是作出裁判的关键。

当一个人“知假买假”时就不是纯粹的消费者,其主要目的是索赔,而非满足生活需要,这或许也是导致类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此次强调客观标准,就是“论迹不论心”,买得过多则属于超出生活需要,不属于消费者;买的数量没有超出一般认识,即便“知假买假”,也应该认定为未超出合理需要。就客观立场而言,算是一种裁判标准的相对统一,力求在不挫伤消费者维权积极性的同时,维护经营者权益,实现法律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提出“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这也表明,坚持源头治理是解决“知假买假”、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

声明:转载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订阅号头条@渔人刘文俊

"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头条号将会定期向你推送本号信息将为你精诚服务!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