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封建迷信用品?法律依据梳理!

发表时间:2024/04/13 17:18:33  来源:注册助手  浏览次数: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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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通市发布的一则《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通告》引发网络热议。通告称,南通市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通告发出后,不少官方媒体和网民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个规定不合情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考虑传统习俗。

我们知道,对封建迷信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丧葬用品有两种,一种是封建迷信的,一种是不封建迷信的。封建迷信的禁止,不封建迷信的不禁止。

本文不讨论南通当地的丧葬习俗是否违法,简单梳理说明登记机关面对这类经营者,应当如何做,难点在哪里。

第一,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不能登记经营,但这一规定长期模糊,无法准确执行。

如果法律规定禁止出售水杯,那么登记机关很容易掌握,因为水杯这个东西没有别的称呼。但“丧葬用品”本身就不是物品名称,而是按用途分的专业类别。除了专门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普通群众,包括登记工作人员,不知道什么是丧葬用品。就像我们说“酒店用品”“学校用品”“工厂用品”等等,这些都不是严谨的名词概念,酒店用品可以是锅碗瓢盆、桌椅板凳、窗帘地毯、家用电器,学校用品不仅是教学教具,还可能是塑胶跑道、篮球架子、锅炉暖气,工厂用品就更复杂了。所以说,“丧葬用品”这个不规范的名称导致这个条款很难准确实施。

不仅如此,这个法规在“丧葬用品”这个不准确名词基础上加上“封建迷信的”作为限制,让这个条款如同天书。

丧葬用鲜花、用车辆、用音响、用餐厨具……这些都是丧葬用品吗?当然不是。

除了《殡葬管理条例》,没有其他任何的法律法规对这个词有所解释,这个词又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专有名词,于是执法者在糊涂上又更糊涂了。什么是“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无法判断,于是造成殡葬执法领域的多年混乱,相关的,主体登记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多年来全国都是糊涂事糊涂办。

第二、部分地方对封建迷信做出解释,但无法全国适用,只能参照。

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封建迷信”作为已经淘汰的名词,无法解释,但一些地方性规定还有法律效力。

如《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是1997年发布的,其中规定了12类封建迷信活动。包括(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五)降妖、驱邪的。(六)看阴阳宅地的。(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八)贩卖看相、卜卦、算命、看阴阳宅地等书刊、图片的。(九)利用计算机从事卜卦、算命、预测祸福的。(十)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十一)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十二)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

按照上述规定,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上述所列均为违法行为,相应的,登记机关对其中可以明确识别的,也不应予以登记。对省政府已经明确的冥币、纸人、纸马属于迷信殡葬用品的规定,应当遵照执行。

在黑龙江省以外,同样存在类似规定。

如《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端公、阴阳等的迷信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禁止的是“(二)搭设灵棚;(三)在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死亡人员生前住地门前)摆放花圈、花篮、挽联、挽幛”。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从几个省份的规定来看,不仅各省对国务院条例中“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连基本名词都不一样,有的叫“迷信殡葬用品”,有的是“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还有的是“丧葬迷信用品”,可见殡葬领域的立法水平确实相对较低。

更为特殊的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的是“禁止生产、销售不文明、不健康、不环保的丧葬用品。”

比较务实的浙江省,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很遗憾,这个具体范围的规定,没有找到,如读者有了解情况的,欢迎留言反馈。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从事定阴阳、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风口浪尖的南通市位于江苏省,《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是“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禁止在丧事中进行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烧冥币和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但《江苏省殡葬条例》规定的不同,仅原则性表述为“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但江苏条例还规定“在安葬地以外的地方进行祭扫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这一条款显然水平较高,从是否符合意识形态角度变为治安管理、环境卫生角度和民事关系角度。按照江苏条例规定,不管祭祀使用的用品是否属于“封建迷信”,也不管是清明还是“头七”或者其他时间,只要祭扫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等,就属于违法。执法者不必考虑是否属于“封建迷信”,也不必使用本条例,只需依据成熟的治安执法和环境执法等规定作为即可。

综上所述,对“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国家层面未做规定,地方层面各有规定,不同地方对同一事情的称呼也不同,禁止的事项也不同。

如本省出台规定细化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则登记机关应当遵守,不予登记。如本省未出台相关规定,可以谨慎参照其他省份规定或请示有关部门解释,不建议个人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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