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水域收取“水面租金” 广西隆林21名被告人受审

发表时间:2019/12/27 09:32:37  浏览次数: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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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水域收取“水面租金” 广西隆林21名被告人受审
库区水域收取“水面租金” 广西隆林21名被告人受审

2019年12月25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玉尊等21名被告人涉嫌诈勒索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玉尊、黄玉杰、黄玉友、黄仕明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马窝村尾坝屯社干期间,以社干身份组织尾坝屯群众,以网箱占用的水域属于尾坝屯的为由,使用威胁要割网箱锚绳等方式,每年向在该尾坝屯库区水域发展网箱养鱼、船舶修理的被害人收取“水面租金”。

收取到的“水面租金”中的一部分用于开支当天餐费、参与收取水面租金的村民的误工费,一部分用于“祭山”、修水管等集体开支。

经核查被告人黄玉尊、黄玉杰的记账本,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玉尊、黄玉杰、黄玉友、黄仕明组织群众收取“水面租金”共计人民币36030元。

2017年,被告人王亚谭、黄衡接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马窝村尾坝屯社干,伙同被告人黄玉杰、黄玉友组织黄仕明等16名被告人,以同样的理由和方式收取被害人“水面租金”人民币8300元。该款项由犯罪嫌疑人王亚谭、黄衡、黄玉杰分给参与收取水面租金的犯罪嫌疑人黄玉友等人每人人民币100元作为误工费,其他记入集体账目。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玉杰、黄玉友、黄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黄玉尊、王亚谭、黄衡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黄玉尊、黄玉杰、黄玉友、黄仕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严惩。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依法讯问了21名被告人,就指控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同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21名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因案情复杂,涉案被告人较多,法院将择期宣判。

(来源:隆林法院 作者:罗文波 张浚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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