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向长江投农药18瓶 3名95后毒鱼被判刑

发表时间:2020/01/08 21:37:08  浏览次数: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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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江津法院审结一起首起农药毒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田某等3名95后青年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被责令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及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向长江投农药18瓶 3名95后毒鱼被判刑

2019年5月某日上午,百无聊赖的田某、孙某、杨某相约去巴南区麻柳嘴镇长江边“弄”鱼吃。3人遂在长寿区一农资门市内花72元购买了18瓶“甲氰菊酯”农药。(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重庆市天然水域为禁渔区。)

中午13时左右,3人驾车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长江边,将18瓶农药和泥土搅拌,全部抛洒入水中。农药生效后,大量鱼类陆续浮出水面,3人一起捡拾了鲫鱼、白鲢、草鱼等共12.82千克,在准备离开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而后,投药处仍有死亡的鱼类不断浮上水面。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3人毒鱼区域位于“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甲氰菊酯”属神经性杀虫剂,会导致鱼类呼吸困难、代谢紊乱,不仅影响成鱼,也危害鱼卵、仔鱼。毒鱼危害面广,不分种类和个体大小,对鱼类个体乃至渔业生态系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作为渔获物被捕捞的鱼仅占受有毒物质影响损失量的一部分。根据估算,当天3人非法捕捞造成的成鱼资源潜在损失量约为51.3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14万尾。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孙某、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由于毒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3人按照鉴定报告的建议投放成鱼51.3千克、幼鱼14万尾,承担因本案产生的鉴定费2000元,并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3人后悔不已。

毒鱼捕捞对鱼类资源破坏极其严重,而且随着水流扩散,对水生生态系统的影响持续性长,影响范围广。即使鱼类侥幸未死,有毒物质也对其个体的生长发育、种群繁衍等产生显著影响。部分有机毒物能够通过食物链产生富集效应,也会对人类等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此外,其有毒物质还会对生长在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

近年来,受非法捕捞、污染、河道采砂等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渔业资源已岌岌可危,不仅白鱀豚、白鲟等珍稀动物已功能性灭绝,“四大家鱼”的幼鱼发生量也持续下降。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重庆段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常态化禁捕进入正式实施阶段,非法捕捞犯罪将继续受到严厉打击。勿因一时贪念破坏生态环境,等到戴上手铐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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