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四川发布4大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1/06/05 11:45:08  浏览次数: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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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2020-2021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并就长江十年“禁渔”发布典型案例,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刑事犯罪。

根据通报,2020年以来,四川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1403件,审结9489件。其中,审理刑事案件1755件3396人,审理民事案件2698件,审理行政案件5036件,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88件。

2020年1月,农村农业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就长江十年“禁渔”,四川高院也一并发布了4大典型案例。

1.徐火军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徐火军、宋全平、牟志春、邱盛才、万守强五人,分别多次在屏山县境内金沙江河段采用安地笼网的方式捕捞野生河鱼,并销售给该市翠屏区“张二娃”坝坝河鲜店(另处),非法获利5万余元。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火军等五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徐火军等五人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令徐火军等人在涉案河段增殖放流,并开展为期15天的鱼类保护宣传。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金沙江为长江上游干流,生物多样性丰富,是野生鱼种的重点繁殖保护地。加强金沙江流域鱼类资源保护,对维护好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捕、运、销”等全链条打击,严惩破坏野生鱼类资源犯罪,有利于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众群众树立健康文明饮食的新风风尚。责令被告人进行鱼类资源保护宣传,现身说法,有助于提高当地群众鱼类资源保护意识。

2.李波、曾唐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5月至6月,李波多次在沱江上游什邡市蓥华镇河段投放50%氯硝柳胺乙醇胺盐可湿性粉剂毒鱼,造成裸斑、桃花斑、鲫鱼、鲤鱼等鱼类死亡。同年6月中下旬,李波、曾唐汉二人多次到相同河段使用刺网捕鱼数公斤。

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波、曾唐汉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李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曾唐汉罚金8000元,并处没收犯罪工具。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沱江是长江流域上游重要支流,是长江“十年禁渔”重点水域。本案中,李波、曾唐汉二人在禁渔期内使用毒鱼方法及禁用工具实施捕捞作业,给沱江流域鱼类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本案审理有助于震慑潜在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牢固树立鱼类资源保护意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3.唐平、唐飞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唐平、唐飞驾驶木质自用船在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赤水河(小地名:西牛沱)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河鲳、鳜鱼、中华倒刺鲃等数种鱼类共计11.618千克,查获犯罪工具电瓶一个、升压器一个、竹竿三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平、唐飞在明知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鱼,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唐平、唐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省级或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购买规格大于20厘米的中华倒刺鲃46.472千克、规格大于5厘米的鲤鱼150000尾在赤水河中放流,没收犯罪工具。

赤水河是唯一一条没有被污染的长江支流,生态价值明显。被告人唐平、唐飞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对赤水河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对唐平、唐飞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的同时,判令其增殖放流,并对鱼类规格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是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落实,对当地生态环境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4.朱智礼、胡信会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5月2日20时,被告人朱智礼、胡信会自制电捕鱼设备,在岷江流域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临溪河段实施非法捕捞,查获野生鲫鱼、鲤鱼、鲢鱼等共44条,合计5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损失2400元。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智礼、胡信会在明知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捞,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智礼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胡信会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水产品活动,并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用于增殖放流。

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给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历来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巡回方式审理,并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水产品活动,有利于潜在的震慑非法捕捞行为,引导群众树立鱼类资源保护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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