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捕鱼原理、种类、危害及管理建议
电力捕鱼原理、种类、危害及管理建议
刘永利,张 禹,王 磊,余雯雯,闵明华,石建高*,常卫东
(1.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 200090;2.上海开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上海 200090)
20世纪50年代,美国、英国、前苏联、日本等20多个国家先后进行了光、电、泵等渔法的研究,在当时已有了定型的电力捕捞设备,并在内陆水域中被广泛应用。1957年在汉堡召开的第一次国际渔具会议上,专家曾对电力捕捞问题做了初步综合性的解释:在实际电力捕捞中只要控制一定的电流强度,是不会杀害任何鱼类和鱼卵的,也不会妨碍鱼的生长和发育。前苏联学者普里沃涅夫和美国工程师麦克米伦[1]的研究认为大鳞大麻哈鱼(Oncorhynchus tschawytscha)和其他几种鱼类的电位差从吻端至尾端是一个常数,其值为3.7,即g·L=3.7,其中g是电压梯度(V·cm-1),L是鱼体长度(cm)。研究结果表明,无论哪一种鱼类,体长越小,所需击昏的电压就越大,也就是说体长与击昏电压成反比,因此认为在电力捕捞过程中只要控制合适的电压可以做到捕大留小。
20世纪60年代初期,中国浙江省开始使用电力捕鱼[2-6],到2000年,浙江地区就有超过1×104艘大型拖网渔船,其中有3 000多艘渔船使用电脉冲设备捕虾[7]。由于缺乏监管,部分渔船存在电脉冲参数误用的情况,对幼虾和其他底栖物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1988年欧洲就禁止了电脉冲的使用,2001年,这种捕捞方式被禁止在中国海域使用,2006年欧洲渔业科学技术和经济委员会要求对这项技术进行深入研究,荷兰2009年允许5%的底拖网船使用这项技术,但对最大电压进行限制,为15 V。VANMARLEN BOB等[8]和VERSCHUEREN BART等[9]都对电脉冲这种作业方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如何降低电脉冲对栖息生物的负面影响,实现电刺激替代依然是未来底拖网研究的方向之一。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在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出现的滥捕、滥电等现象对渔业资源和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中国内陆水域已经全面禁止了电力捕鱼。
1 电力捕鱼原理及种类
电力捕鱼是将低压电流,通过电子设备把它变成满足高电压、频率可控、脉宽可控和波型可控等条件的大电流,通过水阻放到水中,使电流流经鱼体,鱼被电流击倒,最后达到渔获的目的。电力捕鱼机的种类繁多,有传统的多谐震荡电鱼机、自激式电鱼机、自激振荡电鱼机、反激励自控电鱼机、脉冲推动电鱼机、互推式电鱼机、高频机电鱼机、单边式电鱼机、电子白金机和自控电子捕鱼机等[10-11]。根据国内外电力捕鱼使用的电源又可分为交流电力捕捞、直流电力捕捞和脉冲电力捕捞3种[12]。3种方式各有特色,交流电力捕捞电场强度大,杀伤力强;直流电力捕捞比较安全;脉冲电力捕捞功率损耗小。
2 电力捕鱼的危害性
电力捕鱼是非法捕捞中危害最大的一种捕捞方式,对鱼类资源、人类、环境等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3-15]。
2.1 电力捕鱼对鱼类资源及环境的危害
违规的电力捕捞活动超出了鱼类自然生长补充资源的生态形式,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强大的电流会破坏鱼类的性腺和鱼卵发育[16-18],影响幼鱼的成活,还有可能造成鱼类的变异。电鱼器产生的高压电,会电死鱼、虾及其他水生生物,渔获物很少一部分被带走,剩余的大部分会沉到水底,并逐渐腐败,严重时会影响水质。大电流还破坏了鱼类的自身繁殖,对水中的鱼类、虾类、微生物的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这将严重影响到生态系统平衡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2.2 电力捕鱼对人类的危害
鱼类被强大电流刺激,其体内腺体会分泌一些刺激性物质[19],人类食用后,这些物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电鱼器产生的高压电,也影响人身安全,经常有渔民被电鱼器电死的新闻报道[20]。
3 有关禁止电力捕鱼的法律、法规情况
1964年国务院批准原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滥用电力捕鱼是十分必要的。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 电力捕鱼存在原因
电力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都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进行了界定,但电力捕捞行为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1 电力捕鱼经济效益高
电力捕鱼设施成本较低,购买一套电力捕鱼设备只需几百元,而一次渔获物的价值可达上千元,相对于渔获物的价值,电力捕鱼投资少。
4.2 查处难度大、隐蔽性强
因电力捕捞活动的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多数出现在夜间或凌晨,执法人员不可能全天候地巡查,这就给电力捕捞违法人员可乘之机。即使被发现了,电力捕捞人员将设备丢弃,利用夜幕的掩护以及对环境的熟悉迅速逃逸,执法人员很难对违法人员进行抓捕。
4.3 执法的人力、物力有限
目前打击电力捕鱼主要采取水上执法为主、路上巡逻为辅的方式,有些地域因水域广阔,岸线狭长曲折,无法做到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有人值守看护。渔政船只每次出航都要支出相应的燃油动力费、人员加班费、船只维护保养费等费用,巡航次数有限,有时候接到群众举报赶到事发地,违法人员已经撤离,这些情况都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4.4 违法成本低
抓到电力捕捞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电力捕鱼者的处罚是200~1 000元,这使得很多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即使被抓,往往罚款了事,使得相当数量的渔业违法案件只罚款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降低了电力捕捞的违法成本。
5 管理建议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和资源保护利用意识的增强,打击非法捕捞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要彻底杜绝非法的捕鱼行为,必须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实行群防群治,建立健全非法捕捞人员不能捕、不愿捕、不敢捕的长效管控机制[21-27]。
5.1 加强宣传,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
堵不如疏,充分利用微信、报刊、电视等宣传手段,加大电力捕鱼危害的宣传,加大对电力捕鱼行为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的宣传,对非法电鱼立案查处,并对做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案件树立典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非法电鱼的严重性,提高打击非法电力捕捞的威慑力。
5.2 加强对制造、销售电力捕捞工具者的惩治
对制造、销售电力捕捞设备的人员及经销商彻底清查,一经查实,应立即查没,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将罚没的电力捕捞设备进行集中销毁,从源头上控制清理。
5.3 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群防群治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参与作用,对群众举报属实的线索,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来弥补执法人员人力不足的现状。建立监管网络,成立由公安、工商、渔政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群防群治管理机制。
5.4 配备现代化执法装备
为执法人员配备无人机、无人船等现代化装备,帮助执法人员精准、快速发现违法行为,依托高科技设备,水、陆、空全方位立体监测,打击电力捕鱼等涉渔违法行为。
5.5 行政和刑事处罚并重,增加违法成本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法捕捞的管理规定。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力捕捞生产作业的人员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从重、从严处理,切实提高渔政执法权威性,增加违法成本。
电力捕鱼是一种涸泽而渔的掠夺性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彻底杜绝这种捕捞方式已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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