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湖鱼蟹死亡污染之争:苏皖对污水来源各执一词
洪泽湖水质污染来源之争
安徽通报,此次事件是超百年一遇特大暴雨自然洪灾导致;苏皖两省在污染源头、监测数据等问题仍存争议
联合监测现场。图/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官方微博@安徽环保
9月6日晚间,安徽省环保厅公布了“洪泽湖黑水污染”一事的初步调查结果,此次事件是“摩羯”“温比亚”台风影响下,皖苏豫区域出现超百年一遇特大暴雨自然洪灾导致。江苏省环保厅8月30日在其官方微博“江苏环保”也通报,苏皖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一致认为本次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溧河洼片区水质异常、临淮镇胜利村等地鱼蟹大量死亡事件,初步判断原因是由于上游泄洪夹带污水造成”。
8月25日早晨5点,胜利村村民段广玉发现,家门口的湖水变成了黑色,泛起白色泡沫,湖面上漂浮着死鱼,密密麻麻。
对此事件,新京报记者采访发现,江苏、安徽两省环保部门均认可污水是经过新濉河、新汴河排向洪泽湖。但对于污水来源——是源自安徽省境内的污染,还是源自江苏省境内新濉河的支流奎河污染,双方各执一词,两省有关奎河水质数据的表述也并不一致。
除此之外,江苏、安徽两省环保部门对此次污染事件中,上游开闸放水是否要提前告知下游也并未达成一致,连带的渔民赔偿问题也存在争议。为此,江苏省环保厅多次申请生态环境部参与协调此次污染事件,尚未得到答复。
洪泽湖污染事件引发的跨省河流污染责任如何划分、上下游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如何建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目前均无定论,专家建议,要真正解决此类跨境污染问题,上下游应建立水资源保护奖惩机制。
是否含有工业废水
江苏省泗洪县环保局副局长王树龙告诉新京报记者,8月26日,该局对胜利村湖面和位于苏皖省界的新汴河顺河闸、新濉河团结闸进行取水检测,水质均为劣五类。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四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五类水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五类以下水质恶劣,已不在标准之内。
泗洪县环保局检测结果显示,主要的不合格指标为溶解氧和高锰酸盐指数。高锰酸盐指数是衡量水中耗氧物质的数量,高锰酸盐越多,耗氧物质就越多,水中溶解氧就越少,最终导致水中的鱼蟹无法生存。
9月6日,新汴河与沱河的交汇处。前面水闸常年关闭,沱河水流入新汴河。新京报记者 陈景收 摄
泗洪县水产局副局长王永还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病害测报室专家取样螃蟹、鲤鱼等初步断定,造成此次鱼蟹大量死亡,可能还因为污水包含工业废水。
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唐征也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不排除污水中包含企业偷排的工业废水,不过,并未监测出相关特征指标,“我们28日对胜利村水质进行109项指标检测,发现主要还是溶解氧低的问题,并未检测出重金属等指标。”
然而,9月6日晚间安徽省环保厅发布的官方通报否认了工业废水一说。通报称:“新汴河宿州市境内没有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以及城市生活污水排入。”
安徽省宿州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王兴奎表示,宿州境内生活污水主要是通过穿过新汴河河底的三个地下涵洞排放,除了一小部分的小河流、水沟之外,基本不排入新汴河,“新汴河位置较高,污水很难排进去。因此,也不能断定,新汴河污水就来自宿州。”
至于新濉河,安徽省环保厅通报同样否认辖区内存在工业污染源。通报称,“经排查,新濉河流域宿州市境内工业污染源只有埇桥经济开发区,园区建有完善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排查,埇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出水无超标现象,无工业污染源违法排放废水行为。”
污水来源之争
地图显示,洪泽湖的上游是位于泗洪境内的溧河洼,再往上分为新濉河和新汴河,这两条河一直延伸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灵璧县等地。
污染事件发生后,8月26日下午,江苏胜利村村民自行开车向上游追溯到80多公里处、江苏与安徽交界的新濉河草庙闸,“那边的水也是又黑又臭,味道跟我们这边一样”,刘兵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村民就确定了,污水是从安徽流下来的。
8月28日,村民又和泗洪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一起追溯到上游100多公里处、位于安徽省境内的新汴河的方河闸,发现同样的污染情况。
安徽省环保厅9月6日通报也认为,洪泽湖事发区域的污水主要来自新濉河和新汴河。
不过,新京报记者采访发现,目前苏皖双方对于污水来源于哪一省份仍存在争议。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新汴河源自安徽省宿州市,全长127公里,其中宿州市境内长度108公里。安徽省宿州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王兴奎告诉新京报记者,新汴河是一条人工河,开挖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但是,挖新汴河的目的是为了排来自沱河的水。“当时,沱河来水,经常积压在宿州,形成涝灾。”沱河的上游,是河南、江苏方向。
第二条河新濉河,全长138公里,在宿州境内有120公里,源头就在宿州境内。王兴奎介绍,新濉河主要支流有三条,包括源自江苏省徐州市的奎河、运料河,以及源于安徽省淮北市的潇濉新河,“潇濉新河到了张树闸位置被截断,因为张树闸还未修好,暂时不能开闸,流不进新濉河。”王兴奎说,目前流入新濉河的主要支流,是源自江苏省徐州市的奎河、运料河。
安徽省宿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马昭军说,奎河是江苏徐州的主要排污通道,在历史上水质一直很差。特别是1997年以前,从奎河到新濉河整条都是黑河,他记得,当时奎河化学需氧量经常超标几百倍。
“1997年至2010年,奎河的水质才明显改善,但还是经常会有波动,因为当时徐州一些乡镇还有污染企业。2013年之后,污染企业被关停,徐州也大力进行污水整治,入境水质才变好一些,一直稳定在接近四类。”马昭军表示,奎河、运料河汇入新濉河后,流经宿州,水质均有所改善。“最近两年出境水质通常在三类、四类。”
“目前,我们也还在跟徐州联合排查徐州境内的污染源。”马昭军告诉新京报记者。
监测数据之争
奎河起源于江苏徐州,汇入宿州境内新濉河后,再流向江苏泗洪县进入洪泽湖。因此,新京报记者采访发现,洪泽湖污水是否来自江苏省徐州市的奎河,奎河入境安徽的水质到底如何,是两省争议的焦点之一。双方出示了两份表述不同的奎河水质数据。
江苏方面认为,奎河从江苏入境安徽时,水质还不错。
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唐征提供的江苏省数据,来源于国家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显示从8月20日-9月3日,奎河国家考核断面黄桥断面水质除了22日和23日为五类外,其余主要为四类。唐征表示,四类水的溶解氧不至于死鱼,“国家对奎河出境水的考核指标是五类就可以。”
但是,安徽方面认为,奎河到达安徽时,水质已然很差。
同样是国家自动监测站监测、黄桥断面取样,安徽省环保厅的通报结果是,奎河自8月14日起,水质为五类至劣五类,主要超标因子为溶解氧和总磷。马昭军对此解释,“我们发现从8月14日起,奎河在一些时间段水质明显变差,为五类和劣五类,因此就这么表述了。”
事实上,安徽省宿州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给新京报记者的数据显示,从8月14日-19日,水质确实为五类、劣五类,不过,8月20日-9月3日期间,水质主要为四类。
这一份具体数据和江苏省的数据基本吻合。因此, 江苏方面的唐征表示不能理解,他认为,安徽发布的通报将奎河水质统称为“五类至劣五类”,具有误导性。
数据的另一争议是,安徽省环保厅通报称,8月30日至9月4日,奎河入境水质为劣五类,由“皖苏两省开展联合监测”得来。
对这一“两省联合监测”的数据,唐征也不认可,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安徽通报发布的8月30日-9月4日奎河水质为劣五类,属于单方面发布,并没有得到江苏方面的认可。目前苏皖双方公布20个联合监测点,但实际上,只有在新濉河枯河闸、新汴河团结闸是联合采样,其余的点都是各自采样。“江苏宿迁境内的点由宿迁采样,安徽宿州境内的点由宿州采样,双方再把数据汇总相互参考。但不是都互相认可的。”
上游泄洪是否需提前告知
据王兴奎提供的资料,8月17日-19日,受“温比亚”台风影响,安徽省宿州市普降暴雨、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全市平均雨量216.6mm,折合水量21.19亿m3。其中,宿州市砀山县、埇桥区区域、新汴河宿县闸以上区域最大降雨量超百年一遇;新濉河浍塘沟闸以上最大雨量达80年一遇。
9月8日,洪泽湖湖水情况。据村民说,现在湖水还是比以往略浑浊,但不是黑水,也没有刺鼻气味。当地村民供图
受到大雨影响,宿州奎河、新濉河、新汴河水位上涨较快,其中,奎河栏杆集站、新濉河浍塘沟闸均出现有观测记录以来最大流量;新汴河宿县闸、团结闸出现历史第二大流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肯定优先考虑防洪安全问题。这次就算知道洪水夹带污水,也得泄洪,不然发生垮坝情况,受灾更严重。”王兴奎告诉新京报记者。
泗洪县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毅告诉新京报记者:“往年安徽开闸泄洪也会告知江苏省水利厅,再向市县传达,但这次没有通知我们。”
唐征则表示:“如果按照淮海经济区核心区的《关于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上游开闸放水要提前20小时通报。汛期应急提闸也要提前6小时通报。”
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环保厅获取的上述协议显示,上游提闸放水通报内容应包括水质、水量、水文等情况;上游还应提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下游水质影响进行评估,同时,充分考虑下游意见。”
这份文件还显示,签署的政府包括,宿州市政府、淮北市政府、宿迁市政府、徐州市政府等8个地市,协议签署日期为2012年7月21日。
但是,安徽省宿州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王兴奎对上述协议并不知情。他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份协议可能是框架协议,具体落地实施,还需要各市相关部门之间签署联防联控方面的相关协议。
王兴奎举例说,2016年,安徽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农委曾联合发文,要求省内各市加强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中就包括,上游提闸放水前要及时将水位、下泄水量等信息通报下游地区,“非汛期未发生突发性强降水情况下,提前通报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根据上述文件,同年6月28日,宿州市防汛办和下游的蚌埠市防汛办制定了《泗县唐河草沟闸控制运用办法》。根据此办法,草沟闸开闸放水的时候,宿州泗县防汛办应在24小时前通知蚌埠五河县,两县防汛办同时通知环保、渔业部门,为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然而,两省之间的联动显然比省内要难得多。“安徽省宿州市与江苏省宿迁市之间并未签署过联防联控协议。而且,按道理,也应该是下游政府主动牵头来做这件事。”王兴奎告诉新京报记者。
不过,江苏省宿迁市环保局副调研员翁万里对此并不认可。他认为,2012年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是有效的,“协议里面说得很详细了,上游泄洪要通知下游。各个具体部门之间,如果再签订细化的协议更好,但没有的话,也应该遵照(上述协议)落实。”
对于上述淮海经济区核心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也认为,在宿州、宿迁两地市政府共同签署这份协议的情况下,那份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宿州没有履行,下游的宿迁可以起诉。”
不过,王灿发也告诉新京报记者,现实经常面临困境,如果在宿州起诉,可能会有地方保护,宿迁难以胜诉;如果在宿迁起诉,可能胜诉,但是异地执行很难,可能也执行不了。
赔偿之争
目前,由于洪泽湖污水具体来源还未确定,责任无法划分,洪泽湖渔民的损失尚无法获得赔偿。
“现在我们正在跟安徽商量赔偿,但是还没定下来。”唐征告诉新京报记者,为了安抚渔民情绪,目前江苏省政府也正在研究方案,可能先由省财政进行垫付。
唐征还告诉新京报记者,此次洪泽湖污染事件,对于江苏宿迁来说,直接上游是安徽宿州,“上游的水把洪泽湖污染了,我们可以找他们赔偿,至于安徽认为是更上游导致的污染,他们再去向上游索赔。”唐征表示,这种补偿方式称为断面补偿,“断面补偿目前在省内运用比较多,跨省比较困难。”
但安徽省的说法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如果最终认定,此次污染是不可抗力的天灾造成的,我们也是可以不赔偿的。但具体是否需要赔偿,得待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清楚后才能得出结论。”马昭军告诉新京报记者。
事实上,类似的跨界污染赔偿一直是个难题。据《安徽日报》2011年9月28日报道,2008年夏天,由于河南省永城市排放的水含氧量过低,造成沱河濉溪段、新汴河宿州段先后死鱼数百斤,两地渔民损失近千万元。经过当时的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以及皖豫两省多次沟通、协调,两地渔民在污染发生3年后才领到300万元的跨省补偿。
王灿发也表示,目前,跨行政区域污染的索赔存在较大难度。“(这次洪泽湖污染)现在还没有找到污染主体,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因为找不到被告。”
王灿发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类似的污染补偿问题,国内法律法规也没有细化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也只是原则性地提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通常情况,两地政府协商不了,就得找上一级部门。比如这次两省之间的污染,协商不了就得找生态环境部、国务院。”
专家建议:上下游建立水资源奖惩
对于江苏、安徽双方在污染事件上的分歧,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贾绍凤认为,现在是利益相关方自己在协商此事,双方可能会对数据的公布、解读有所选择,目前最关键的是两省要把跨省断面的水质监测原始数据公开,“只有数据公开,才能进一步查清事实。”
在贾绍凤看来,“这时候就需要更高级别的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如果哪方不愿意公开,也可以由环保组织申请信息公开,或联合受灾渔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不过,贾绍凤认为,要真正解决类似跨境污染问题,关键还在于同一流域的各省、各市之间需建立水资源保护奖惩机制。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他表示,跨区域污染发生后,如果找不到明确的排污主体,追责起来很困难,关键还在于平时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安徽、浙江保护新安江、千岛湖的经验。”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1年,在财政部、环保部的推进下,安徽、浙江在新安江流域开展了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中央财政每年拿出3亿元,安徽、浙江各拿1亿元,两省以水质“约法”:只要安徽出境水质达标,下游浙江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否则反之。据中新网报道,经过两轮试点,2012年至2017年,新安江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为优,千岛湖湖体水质总体稳定保持为一类。
贾绍凤表示,这类上下游联动机制还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在全国范围铺开。
据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2016年7月,毗邻洪泽湖的江苏宿迁市、淮安市也曾规划要与上游建立联动机制。
新京报记者查阅到一份《洪泽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本》,规划文本指出,由于上游河南、安徽以及徐州地区的污水团不定期下泄,使得入湖污染严重,每年都要发生数次污染事故,给沿岸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通过此次规划,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发生水体污染及时启动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但事实上,翁万里表示,他们目前的进展也只是签订了淮海经济区核心区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对于宿州市水利、环保部门没有履行上述《环境保护合作协议》要求,提前通知泄洪,并报告水质情况,贾绍凤认为,“既然市政府之间签订了协议,相关的环保、水利部门就应该各自履行自己职责。”
他同时表示,这是属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可以监督执行,主要靠自觉,“但如果不履约,涉及的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也同样可以介入调查。”
据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唐征介绍,江苏省环保厅三次向生态环境部提交报告,申请参与协调处理此次污染事件。目前正在等待生态环境部的反馈。对于受灾渔民的损失,江苏省政府正在研究方案,可能先由财政垫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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