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五人非法捕鱼被提起公益诉讼 向长江投放5万余尾鱼苗
4月2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在长江流域泸州段“二道溪”码头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两起因破坏生态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五名涉案人员在现场执法人员帮助下,将5万余尾鱼苗投放长江,由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全程监督。
投放鱼苗过程中,被判处赔偿渔业资源的郑某某等表示对自己当初非法捕鱼的行为感到后悔。“当时没去想是不是禁渔期,只管自己要吃就来捕鱼,也从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什么危害。”郑某某表示,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很不对,也认识到自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后再也不会犯了。
2018年,郑某某、匡某等5人在禁渔期内携带电鱼工具,在长江流域通过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被查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63.35千克。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令五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共计29178元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旨在教育涉案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引导涉案人员修复生态环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李霞告诉记者,希望借此活动引起全社会关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增强公民保护生态环境法治意识。(龙马潭区检察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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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禁渔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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