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鱼类增殖放流存在的5个主要问题
1. 对多数水域放流什么样的鱼种、多大规格和多少数量普遍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
自增殖放流成立全国放鱼日后,全国各地的水域都会在6月前后进行人工放流。但并不是所有的这些水域都有系统的水环境、饵料生物资源和鱼类资源的系统调查,实际上多数水域是缺乏这些基础数据的,这就使得增殖放流哪些鱼类、放流多大规格和多少数量合理等都缺乏足够的依据。
2. 对放流的效果、放流后产生的影响缺乏有效的评估
虽然对个别鱼类(如中华鲟)放流后的成活率、生长效果有一些初步的跟踪研究,但绝大多数放流鱼类的放流效果、对放流水域的其他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水环境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都没有开展过较好的评估。只有经过科学评估,方能为鱼类增殖放流的优化不断提供科学依据。
3. 重视经济鱼类、濒危鱼类的放流,而忽略经济价值相对较低的小型鱼类的放流
水体中的各种鱼类都在发挥各自的生态作用,大型鱼类确实能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经济价值,但很多小型鱼类、经济上的低值鱼类,却也可能发挥重要的生态作用。如很多小型鱼类、虾类和非食用螺类(如萝卜螺等)在帮助清理水草上的着生藻类、维护草型湖泊中水草群落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鱼-蚌的关系也是互利的,一方面鱼类为蚌钩介幼虫提供了营养,同时蚌的存在也为鳑鲏等鱼类的繁殖起到重要的保障,因此虽然这些鱼类或无脊椎动物普遍经济价值较低,但在维护生态健康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应成为水域生态修复的主要对象之一。
4. 重视鱼类资源的增殖放流,缺少对它们栖息地的同步修复和对放流鱼类野外适应性的驯化
鱼类资源的增殖放流往往只注重放,不管这些放流的鱼类放到野外后是否适应野外的环境、或者野外的环境是否适合这些鱼类的繁衍生息。如已有研究显示,在人工环境下培育的中华鲟放流后其实并不适合在长江中生存,其存活率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降低。现在放流的中华鲟,都非自然种群,而是多年人工养殖后进行人工繁殖、培育而来,即它们在人工环境下培育而成,缺乏对野外环境的较好适应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华鲟的生殖洄游通道并没有被打通,因此即使有少部分人工放流的个体可能能长大,但也不可能完成生殖等生活史过程,因此并不能建立自然种群。
如果说中华鲟野外种群的修复比较困难,一些江河、湖库中相对容易修复的鱼类,也仍有很多栖息地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修复。如长江中的四大家鱼,历史上之所以资源丰富,除了基础种群数量庞大外,也与河湖连通性、仔幼鱼生长环境的丰富性有关。但目前我们除了对它们进行大量人工放流外,并没有去修复其成长、繁殖环境,如洪泛区、边滩浅水区等仔幼鱼生长的环境消失,导致它们并不能在野外完成整个生活史。从而使得本应该是“补血式”的放流,变成“输血式”放流,即很多放流鱼类,由于没有建立起较大的繁殖种群,每年都要通过放流才能维持一定的种群数量。
为了增加放流鱼类的存活率,采取的是放流“大规格鱼种”。这对增加它们的存活率、减少被凶猛鱼类捕食确实是有效的,但这种放流,由于这些鱼类在人工环境下培育,其生物学特性等也或多或少地会受到人工培育的影响,导致其自然属性的改变。国外的研究已经表明,人工放流的群体,其繁殖能力显著小于自然种群,这也可能是为什么年年放流、种群并没有得到修复的原因之一吧。
5. 缺少放流物种遗传多样性的管理
目前的人工放流,也注重本土种的放流、杜绝外来种的引入。但在实践中,常存在物种跨流域放流的问题,如钱塘江水系的水库,本应放流钱塘江流域的鱼类,但钱塘江水系的这些鱼类并没有开展人工繁殖,因此虽然放流单位想采购该流域鱼类人工苗种,但得不到,为了满足放流任务,不得不去邻近的水系如去湖州等地采购太湖(长江)水系的相应鱼类。这种情况还是非常普遍的,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我国淡水鱼类自然生物地理格局的破坏,不但使今后的鱼类生物地理学研究无法开展,而且也会造成天然水域中鱼类基因资源的混杂和多样性的丧失。
摘编自“我国鱼类资源增殖放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来源:“LiuQ 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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