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现状、面临问题与对策浅析
1 远洋渔业概述
1.1 概念和定义
广义而言,远洋渔业是海洋水产业的组成部分,泛指远离本国渔港或渔业基地,在他国沿海或公海从事捕捞活动的水产品生产业[1],其作业船队一般由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助渔、导航仪器设备先进,续航能力较强的大型母船(具有冷冻、冷藏、加工等专业设备)和若干捕捞子船、加油船、运输船组成。远洋渔业的发展取决于本国的经济实力、产业政策、工业化程度、海洋科学技术水平以及国内外市场、消费水平等因素。
具体而言,我国远洋渔业是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开展的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通常将在公海海域开展的渔业活动称为大洋性渔业,将在其他国家管辖海域开展的渔业活动称为过洋性渔业[2]。
1.2 目的和意义
发展远洋渔业,开发远洋水产资源,有利于减轻沿岸及近海捕捞作业强度,优化渔业生产力布局,促进与渔业相关的科技发展,提高水产品获取总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同时有利于加强与相关国家的经济联系等。
我国农业农村部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指出,远洋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产业,是建设“海洋强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国内优质水产品供应、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双多边渔业合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3]。
2022年2月,《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十四五”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确定了我国“十四五”远洋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发展目标、区域布局和重点任务,对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总体安排[4]。
面对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交相叠织的新形势,抢抓战略机遇、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对我国具有以下重要现实意义。
1.2.1 有效缓解耕地面积不足和近海资源衰竭的双重压力,显著提升食物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远洋渔业与能源业、采矿业一样,属于资源型战略产业。海洋占地球的表面积超过70%,因其内部蕴藏大量生物资源而被称为人类的“蓝色粮仓”。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布的权威报告,全世界海洋中生长着超过25万种海洋生物,可为300亿人口提供所需的食物蛋白。虽然部分资源已经处于充分开发甚至过度开发阶段,但就其蕴藏总量与开发的比例而言,绝大部分海洋鱼类资源仍然开发不足甚至完全未被开发。
作为全球人口第一大国,我国人均可耕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总量的逐步增加,我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进一步下降,守住1.2亿公顷(18亿亩)可耕地红线的压力日益加重。此外,我国人均水资源及人均草场都相对较少,14亿人口所需蛋白质过度依赖于陆地资源,这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并造成草场被破坏以及土壤的过度开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快速衰退,传统的“三大渔场”相继消失,再加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保护压力与日俱增,保护任务日益繁重,仅仅依靠陆地资源已经难以满足我国人民对食物,尤其是优质蛋白日益增长的需求。
进一步开发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既是确保我国国民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缓解我国人均资源短缺的根本性措施。积极发展远洋渔业有利于进一步获取全球海洋资源,减缓我国对耕地以及近海的开发力度,在提高粮食供给总量的同时,提升优质海洋蛋白在粮食总量中的占比,从而起到保障国民粮食安全的作用。
1.2.2 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加快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远洋渔业资源具有外部性和公共财产的特征。发展远洋渔业既是获取更多海洋资源的切实需求,更是国家利益走向远洋和深海的有力保障。自古以来,国际渔业资源的管理规则就是“占有即权益”,即能够获取多少新的海洋资源取决于该国历史上有多少捕捞总量,以及现有捕捞能力如何。传统渔业强国行业起步早、历史捕捞量高、现有捕捞能力强,在国际渔业资源分配中往往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因此,积极参与全球海洋资源的竞争,既体现了“储近用远”的国家海洋战略,也有利于表达国家利益的合理诉求,是参与构建世界新秩序的重要支撑点。
由于国际渔业资源的分配往往需要通过双、多边国际谈判予以确定,各渔业国之间开展国际合作是远洋渔业的重要特点之一,因此,大力发展远洋渔业还有利于增加我国在国际渔业组织中的话语权,发挥渔业外交在国际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成为维护国家航洋权益、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1.2.3 巩固和深化外交与合作关系,拓展国家利益,扩大国际影响力
在与我国开展远洋渔业合作的国家中,沿海发展中国家居多,且渔业往往是其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优势明显,因此,通常以我国企业出资金、技术、人才,当地政府或企业出资源、政策的模式,双方共同组建合资或合作企业,共同开发利用所在国的渔业资源。这种方式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同时对增进双边友好合作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由政府主导对全球海洋资源进行广泛勘查和探捕,有利于增强本国对世界远洋渔业资源的获取能力。因此,开展远洋渔业不仅是企业行为,更是体现国家海洋权益的政府行为之一。
此外,在全球各大洋常年作业的远洋渔船,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我们的“流动国土”,意味着我国主权与领土向海洋的延伸。在发生局部战乱时,在相关区域生产的远洋渔船可以发挥“第二海军”的功能,作为重要的临时防御和保障力量。
2 我国远洋渔业行业概述
2.1 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历史
相较于世界远洋渔业强国,我国远洋渔业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近海资源大幅衰竭,国内水产品供给不足,大量过剩产能亟须转移。在国家远洋渔业“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中国水产总公司作为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国有企业,于1985年3月派出由13艘拖网渔船、223名船员组成的我国第一支远洋船队远赴西非,成功入渔大西洋沿岸国家,从此正式开启了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的篇章。
2015年,中国远洋渔业30周年总结大会在北京召开,时任国家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会议发言中提到,我国远洋渔业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阶段。
1985年至2000年,是远洋渔业的起步和发展阶段。15年间,我国远洋渔业企业从无到有,远洋船队规模由小到大,1 700多艘远洋渔船先后跨出国门、驶向深海,船队作业海域从最早的西非大西洋沿岸国家逐步拓展到亚洲、美洲以及南太平洋岛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大型拖网加工船开始进入白令海、鄂霍次克海和大西洋公海进行捕捞作业。在此期间,我国远洋渔业企业相继在境外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及办事处,与入渔国政府及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经营,远洋船队累计捕获近800万t优质水产品,通过回运国内,缓解了供需矛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001年至2010年,是远洋渔业结构调整与跨越发展阶段。大洋性公海渔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2001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明确提出优先发展大洋性公海渔业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保障措施。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公海船队规模由2000年的248艘渔船增加到2010年的720多艘,公海船只数占远洋渔船总数的比例由14%提高到47%;公海捕捞总产量由2000年的13万t增长到48万t,占远洋渔业总产量的比例由15%增至43%。公海船队作业海域从白令海、鄂霍次克海拓展到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公海[5],部分船只开始进入南极海域开展南极磷虾的试验性捕捞。这一阶段是我国远洋渔业结构调整、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阶段,我国从传统的过洋性渔业国家一跃成为公海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大国。
2011年至今,是远洋渔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阶段。在此阶段,政府继续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出台多项扶持政策,重点鼓励远洋渔业企业更新渔船,加快提升装备水平和能级。在产业政策扶持下,各从业企业积极投入渔船更新改造,大量新型专业化渔船相继建成投产,远洋船队规模和捕捞能力快速增大、增强。同时,远洋渔业治理水平和国际化合作能力不断提升,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企业守约履约意识显著增强。
2.2 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现状
30多年来,在政府产业政策的鼓励与扶持下,我国远洋渔业迅速发展,船队规模从小到大,作业渔区从近海到远洋,取得了显著进步和成效,创造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正在从远洋渔业大国向远洋渔业强国稳步迈进。
近年来,全球远洋捕捞总产量呈现下降趋势,但我国远洋渔业逆势扩张,已经拥有了全球最大的远洋渔业船队,渔业总产量以及占世界渔业总产量的比重均逐步提升。尽管在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方面与传统远洋渔业发达国家仍有差距,但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良好的产业结构仍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远洋渔业已初步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产业结构更为合理,全产业链经营基本成型。我国远洋渔业船队已由单一的近岸底拖网作业渔船发展到多种作业方式并存、整体规模领先的船队。远洋渔业企业经营范围由单一捕捞向捕捞、加工、贸易等综合经营拓展,实现了海洋捕捞、海产品加工、冷藏、贸易以及渔船修造与装备制造等产业链全覆盖。国内批准建设了2个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境外远洋渔业综合基地已初具规模,其中单个项目投资额超200万美元的海外基地已达29个[3]。
二是产量产值快速增长,装备水平显著提升。截至2019年底,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共178家,远洋作业渔船2 700多艘,远洋渔业年产量217万t,作业海域遍布40多个国家(地区)管辖海域和印度洋、太平洋、大西洋公海以及南极海域,船只数及总产量均居世界前列[3]。此外,近年来我国更新建设了一批现代化、专业化水平更高的远洋渔船,其中船龄在5年以内的占远洋渔船总数的52%,10年以内的占72%[3],远洋船队船龄老化问题明显改善,船队整体装备水平显著提高。
三是管理体系日臻完善,行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一方面,建立健全远洋渔船从建造审批到作业许可到年度审查等全过程的监管制度,通过严格落实船位监测、产地证书核发、观察员制度、标准化渔捞日志等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成立了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外交、公安、海关、海警等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监管协调机制,并改组成立了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行业组织化程度及行业自律水平均显著提高。
四是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履约能力持续提升。30多年来,我国政府先后与亚洲、非洲、南美洲相关国家以及部分太平洋岛国签署了渔业合作协定、协议,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加入10个国际性或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全面深入参与了联合国、粮农组织、海事组织、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及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南极等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基本覆盖远洋渔业所有作业区域。在互利共赢指导原则下,我国坚定履行国际义务,先后签订了8个政府/部门间的渔业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会同国际社会坚决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的IUU渔业活动,为保障双多边渔业合作发展持续贡献中国力量。
2.3 我国远洋渔业行业面临的问题
当前,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交织叠加,远洋渔业行业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行业未来发展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主要有以下制约与挑战。
(1)国际渔业管理呈现新趋势,外向型渔业发展难度加大。一方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资源、负责任渔业管理、打击IUU渔业活动等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全球所有公海基本已纳入区域渔业管理,以维护长远利益和保护既得利益为目的的全球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日益严格;另一方面,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渔业资源沿海或主权国竞相调整入渔政策,提高准入门槛,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我国远洋渔业发展进行打压限制,令我国远洋渔业企业生产成本剧增,合作风险加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外向型渔业的发展空间。
(2)疫情加剧行业变革,发展模式仍需优化。新冠肺炎疫情对远洋渔业行业造成了全面冲击,远洋渔业企业普遍面临船队生产秩序被打乱、船员轮换受阻、产品销售不畅以及经营成本剧增等共性困难,尤其部分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企业相继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当前,我国远洋渔业行业产业结构仍相对单一,“一产强、二产弱、三产缺”的产业格局仍较明显,企业科技支撑和综合竞争力仍偏低,境内外渔业综合基地建设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远洋船员普遍素质不高,老龄化现象严重且后继乏人;远洋水产品研发和国内市场开发力度较弱,高品质水产品供给比重偏低,尤其预制加工水产品研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3)远洋渔业装备水平和技术体系有待完善。我国远洋渔业自动化、机械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总体仍较低,新型远洋渔船建造科技支撑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弱,仍存在生产效率低、能耗高、结构和方式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协调等问题。水产品冷藏保鲜、加工流通设施建设滞后,冷链物流体系尚不完备。远洋渔获物大多以整鱼、大包装等形态进入市场,综合利用及精深加工率偏低,远洋水产品附加值有待提升。渔业生产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较低,极地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专业船队、基础平台和技术体系还有待完善。
(4)远洋渔业治理能力与国际合作抗风险能力有待提高。我国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多,管理能力良莠不齐,部分企业及渔船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国际渔业协定和海洋管理制度不够重视,企业间无序竞争及利益驱使性违规作业行为时有发生。同时,由于远洋船队规模大、船员素质普遍较低,因涉外违规造成的渔业纠纷风险长期存在。在世界海洋渔业治理格局深刻变革,全球经济受贸易保护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陷入衰退的大背景下,在争议海域因渔业资源开发而引起的国际纠纷频发,部分入渔国安全环境日趋复杂,国际渔业合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3 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面临上述严峻挑战的同时,我国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与国际地位、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格局、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战略以及人类对优质海洋蛋白的新需求,为远洋渔业更快更好发展提供了新的战略机遇。
在新的国际渔业发展环境下,通过上述对我国远洋渔业现状及面临问题的梳理分析,笔者对我国远洋渔业未来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3.1 加强渔业外交与国际渔业合作,增强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紧紧围绕获取合理全球渔业资源份额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的目标,加强渔业外交与国际渔业合作,为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和发展空间;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创建互惠互利的商业性勘探体制机制,在巩固传统渔场的基础上,加强国际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积极开辟新的渔场,构建远洋渔业资源开发的新模式;加大加快海外综合型渔业基地及产业集群的建设力度,着力培育综合经营能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增强我国在参与全球渔业资源管理与开发中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3.2 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推动全产业链集聚发展
聚焦优势船队和优势鱼种,巩固提升金枪鱼、鱿鱼、中上层鱼类及极地渔业等大洋性渔业的区域布局;规范优化西非和东南亚等传统合作区,积极开发东非和南太平洋等新兴合作区,稳步拓展拉美、西亚、南亚等潜力合作区,将过洋性渔业做优做强;稳妥有序地推进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积极参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事务,合作开展资源调查,推进后备渔场储备开发;加强北极渔业资源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北极渔业事务。
坚持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总基调,在稳定远洋渔业现有总产量及总产值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全产业链集聚发展,鼓励以捕捞业务作为核心主业的远洋渔业企业加快产业链后向一体化,打造集捕捞、加工、冷藏、配送、市场和品牌建设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格局;鼓励外向型远洋渔业企业加快建设海外远洋渔业综合基地,打造辐射面广、带动性强的区域性远洋渔业产业集群,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提升头部企业的综合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3.3 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投入,健全远洋渔业发展科技支撑体系
科学统筹制定远洋渔业创新发展规划,加快远洋渔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配套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和技术应用力度;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最新科研成果,通过行业组织将相关成果在远洋渔业企业内进行推广,提高行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大新材料、新技术在远洋渔业行业的应用力度,加快5G、北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远洋渔业领域的应用转化;支持生态友好、环保节能型渔船渔具和捕捞技术的研发,积极推进渔船自动化、机械化和智能化。
建立远洋渔业人才多层次培养体系,以专业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结合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积极探索“校企联合”“订单式”培养模式,实现产教研深度融合发展;推进国际化、高层次、复合型远洋渔业管理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建设,严格落实远洋渔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和准入制度;推进远洋渔船船员依法持证上岗,加强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履约意识与能力;加大外籍船员招录用力度,拓宽来源渠道,规范专业培训及海上管理;加大远洋渔业职业观察员队伍建设,加快组建适应国际渔业管理需求、满足我国履约要求的观察员队伍。
3.4 加大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提升远洋渔业综合治理能力
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理解和支持远洋渔业发展,积极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和鼓励措施,建立健全远洋船队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协调机制,为远洋渔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及远洋渔船海上作业安全等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加大新建渔船安全达标、年度检验、法定检验等环节的执法力度,确保从业企业严格依法进行安全投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安保防护,加快推进远洋渔船、船员安全保险全覆盖;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协调,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与从业企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远洋渔业稳中求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远洋渔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以船位监测、远程监控、电子渔捞日志、公海转载监管、产品溯源为重点,构建远洋渔业信息共享平台,提升远洋渔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事务,推动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渔业治理新秩序;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国际履约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参与国际合作及开展国际谈判的能力与水平;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协调远洋渔业生产、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组织市场开发和品牌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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