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绿色通道农产品解释汇总
目录
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二、交通运输部留言板答复不享受“绿通”政策的农产品种类
三、鲜活农产品品种界定
四、2021年交通运输部答复十三届人大代表有关“绿通”建议汇总
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全国统一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 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8〕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转地放蜂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20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7 〕77 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机发12421号)要求,从2018年10月起,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目前执行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共包括5大类共128个品种。
二、交通运输部留言板答复不享受“绿通”政策的农产品种类
雏鸡、杏鲍菇、种猪、冷冻猪肉、贝壳苗、蚝苗、虾苗、鱼苗、蟹苗、波罗蜜(也作“菠萝蜜”)、秋葵、藕带、螺蛳、章鱼、油麦菜、板栗、西梅、青笋尖、沙果(学名“花红”)、玉米笋、用于制作小青柑茶的小青桔、干花生、切碎的海蜇、人参果、榴莲、圆枣子(学名“野生猕猴桃”)、娃娃菜、紫薯、苹果梨、彩椒、芥菜、干大蒜、金丝绞瓜、鱿鱼、山竹、花生米、玉米粒、甘蔗、小番茄(小西红柿、圣女果)、加工去皮的豌豆、加工去皮的大蒜、加工去皮的莴苣、蛇果、黑布林、冷冻家禽家畜肉、观赏性鱼类(如锦鲤,金鱼)、活禽畜、食用蛙类、芭蕉、车厘子、皇帝蕉、香菇、花心薯、冰激凌番薯、米蕉、苹果蕉、粉蕉等。
三、鲜活农产品品种界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其中,关于鱼类、贝类包含的具体品种,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产及水产加工品分类与名称》执行;关于猪肉与猪副产品的区分,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执行;关于食用菌的具体品种,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用菌术语》执行。
四、2021年交通运输部答复十三届人大代表有关“绿通”建议汇总
(一)我国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鲜活农产品的公路运输效率,减少运输途中的损耗,更好地解决群众“菜篮子”供应问题。纳入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包含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仔猪、转地放蜂)、新鲜的肉蛋奶等五个大类、128个具体品种,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原交通部、公安部、原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明确规定: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不适用于“绿色通道”政策。(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751号建议的答复函)
(二)关于将干果产品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的问题。我国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鲜活农产品的公路运输效率,减少运输途中的损耗,更好地解决群众“菜篮子”供应问题。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包含了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仔猪、转地放蜂)、新鲜的肉蛋奶等五个大类、128个具体品种的产品。干果不属于鲜活农产品,不适用于“绿色通道”政策。(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95号建议的答复函)
(三)把人参果作为鲜活农产品纳入全国高速公路物流减免收费的建议,从当前实际看,人参果不在《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超出了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免费范围。从当前各级政府财力状况以及跨省行驶车辆需要协调多个省份的实际情况看,操作难度很大。如果政府不予补偿,将影响收费公路正常债务偿还,并可能面临违约、失信、诉讼等问题,影响社会资本继续投资收费公路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公路交通持续健康发展。(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第BH10288号建议的答复函)
(四)对于您提出的将小番茄(小西红柿、圣女果)品种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建议,我们将深入研究,并在下步工作中统筹考虑。(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28号建议的答复函)
(五)关于给予家禽行业继续享受活畜禽运输“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建议,在原有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已经包含了活的畜禽。2018年10月,为应对非洲猪瘟疫情,降低公路运输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鼓励引导畜禽就地屠宰后以鲜肉形式运输,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明确规定,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和民生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从2019年9月1日起,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42号建议的答复函)
(六)关于恢复鲜活猪、鸭、鸡等农产品公路运输免费政策的建议,在原有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已经包含了活的畜禽。为应对非洲猪瘟疫情,降低公路运输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鼓励引导畜禽就地屠宰后以鲜肉形式运输,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明确规定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和民生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从2019年9月1日起,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已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13号建议的答复函)
(七)关于“明确初加工的肉类产品(胴体、分割产品、猪副产品)适用于“绿色通道”政策,细化《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新鲜的家畜肉”范围的建议,根据《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GT/T 9959.1—2019),新鲜的片猪肉(猪白条)、分割猪瘦肉、分部位分割猪肉均属于猪肉产品,其新鲜产品适用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而猪副产品不属于《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品种,其运输车辆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09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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