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11/11 10:07:24 浏览次数: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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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规〔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23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和规范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保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标准和产品质量,提升我市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支撑水产种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建设、认定、验收、复查及管理等活动。
(二)原则。重庆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管理机构。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全市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管理工作,下设重庆市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指导全市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认定、验收和复查专评工作。审委会秘书处设在市水产总站。
二、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一)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养殖生产和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和苗种。
(二)良种场的基本任务。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并经过审定的选育种、引进种、杂交组合等良种资源,按照良种选育和亲本、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选育保存一定数量的良种基础群体,培育、繁育符合相关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供应苗种繁育场、养殖场,并承担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任务。
(三)其他。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还承担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功能。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统一登记,并纳入市水产种质资源库管理。
三、原良种场建设
(一)主体资质。市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主体需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的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建设规范、布局合理,并具有2年以上申报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二)组织管理要求。
1.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场长或技术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管技术的副场长具有遗传育种相关专业知识。
2.人员配置。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员、初级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15%;在生产技术部门内设专职选育种员,根据需要配备质量检验员、档案管理员及生产记录员等技术人员。
3.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为30%以上。
4.技术依托单位。须与市级或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单位等技术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协议,并聘用一名以上具高级职称的水产技术专家为技术顾问。
5.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定期考核上岗。
(三)环境条件。市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址,原种场原则上建在该鱼原产地。
2.自然条件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气候环境条件适合所养殖的原、良种鱼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
3.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通讯便利,电力供应充足。
4.场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域隔离,标志清楚,场容整洁。
(四)规模和生产能力。
1.规模。场区占地应符合国家用地相关要求,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亩,水面类型、面积及各类水面配套比例满足目标种类的生物、生态学特点和生产规模要求。各种鱼池布局合理,配备比例适当。
2.原良种数量和生产能力。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其保存亲本数量、年生产亲本和苗种能力应达到市水产原良种场最低生产能力要求(见附件1)。申请繁育品种种类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符合地方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
(五)生产设施。应具备繁殖孵化、种苗培育、原、良种保种等设施及路、渠、电等辅助配套和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布局合理。
1.繁殖孵化设施。建有与原良种相适应的繁殖设施。包括产卵、孵化、饵料培育等设施与装置,能满足苗种年生产能力的要求与条件。
2.种苗培育与保种设施。需具备亲本池、后备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饵料池等基础设施,比例合理、标识清晰;室内培育池应达到设施化水平,池子可采用水泥、玻璃钢等材质建造;室外培育池的面积、池深及塘埂护坡应符合养殖种类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点。
3.配套设施。路、渠、电等配套设施完善,增氧、供水、发电、调温、投饵等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等配套设施,且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运转正常。
4.隔离设施。建有严密的防逃逸和防止其他养殖生物混入的隔离设施。
5.尾水处理设施。建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养殖尾水须经过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六)管理设施。配备办公室、实验室、资料档案室和仓库等管理设施。
1.办公室。应具备日常的办公设施和办公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机等,能及时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
2.实验室。配备显微镜、解剖镜、相关水质监测仪、电子天平等常规检测仪器,具备一般的水质化验和病害检测能力。具有从事水质分析、水生生物、良种外部形态与生长等项目的测定手段和养殖种类病害的监测手段。
3.资料档案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建有技术、财务、基建及多媒体档案等,档案内容包括种苗质量标准,苗种繁育操作生产规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建设、亲本引进、更新、繁育、生产、销售和投入品使用等各项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4.库房。与生产区距离适宜,且方便运输车辆出入,通风良好、阴凉干燥、能防虫鼠。应建有单独药房,药品、饲料及生产工具须分隔存放。
(七)生产管理要求。
1.原良种场要实行计划生产与管理。按照国标、行标或地方标准,结合本场实际情况,与技术依托单位共同制定所保存原种或良种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和计划组织和管理年度生产。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财务、物资和劳动用工等计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原种池与养殖生产池应严格隔离。不同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和严格过滤,防止混杂。
3.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提倡使用数字化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完整、及时、准确,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2)引进种的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3)亲本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4)繁殖:催产用药、孵化、出苗情况等。
(5)苗种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
(6)后备亲本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
(7)用药记录:包括清塘与病害防治的用药池号、时间、药名、用量或药物浓度等。
(8)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时间、价格、对象、联系电话等。
(八)质量管理要求。
1.原良种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原种亲本应来源于国家级原种场或自然栖息的河流、湖泊、水库的野生群体或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养殖群体,良种应来源于国家级良种场或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或经市级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种类或品种(品系)。
2.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亲本种质标准、苗种质量标准、亲本更新制度等。
3.严格执行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原良种生产技术路线进行种质保存和品种改良,并对保存的原种定期进行生态、形态、生长、繁殖、遗传学特性等的种质测定并记录归档;对不符合种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亲本更新。
4.建立售后跟踪制度。对售出的原良种应发放质量跟踪表,真实记录用户对质量状况的反馈意见。
(九)档案管理要求。
1.档案管理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要设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并建立立卷归档、文书处理、库房管理、借阅使用、保密等管理和使用制度。
2.归档案内容。包括生产技术档案(包括保种和选育技术档案、原良种生产、用药与销售记录等)、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及图像、录像、照片等五大类。
(十)销售管理要求。
1.原良种销售情况要记录存档。记录内容应包括品种名称、亲本来源、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季节、对象、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2.确保苗种质量。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
四、原良种场认定
(一)申请主体。
符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下列认定条件,自愿认定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可以申请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
(二)申请主体。
1.认定对象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认定对象须取得相应品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认定对象须建有科学、规范、合理的尾水处理设施。
4.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场所。
(三)认定内容。
1.原良种生产必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
2.生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包括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原良种亲本和苗种生产能力,包括质量与数量。
4.生产与经营状况,包括原种或良种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财务资料等。
5.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6.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和认定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资金建设不要求)。
3.主体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等有关资质文件。
4.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5.全场职工名册,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工作岗位、技术职称及技术等级。
6.水产原良种场的工作总结。包括设施设备、原良种生产情况和经营状况等,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7.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总结。包括种质量标准、技术路线、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病害防治措施等。
8.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水产原良种种质质量报告、水质检测报告、苗种产地检疫报告等。
9.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档案室、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10.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证或租赁证明、合同)。
11.全场平面布局图或照片。
12.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13.原良种场亲本保存数量、年生产(含销售)亲本和苗种情况佐证材料。
14.其它材料:技术和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技术工人的培训证明、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五)认定程序。
1.业主单位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报送认定申请书。
2.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后签署意见,上报审委会秘书处。
3.审委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审委会专家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核查相关资质报告原件,抽样核查原、良种的种质和数量、检测报告、场地的规模、条件设施,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4.由审委会主持召开专门会议,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考评,根据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考评表的各项内容逐项评分,总分超过80分为合格。考评合格的,审委会将认定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授予市级水产良种场资质。市级场按如下规定命名:重庆市+品种名(种类中文学名)+原(良)种场。
5.对认定不合格的单位,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五、原良种场复查
(一)复查对象。
通过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水产原、良种场,且在认定期。
(二)复查内容。
见第四节认定内容第三条。
(三)复查材料。
见第四节认定内容第四条。
(四)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复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期三个月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五)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场家,可以通过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向审委会秘书处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暂缓期内中止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六、原良种场监督管理
(一)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要求,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的数量和质量。
2.保证水产原良种品质,主动申请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各级开展的重点疫病、水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3.良种场应主动开展新品系选育、品种创新,积极向国家申报新品种认定,重点推广国家审定的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原种场应严格按照标准搜集、保存、登记、使用原种。
4.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报审委会秘书处,并适时报送原良种场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
(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通过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三)市农业农村委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复查考评一次(附件2),通过后予以公开发布。对复查中发现保种、选育、质量安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如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四)市、区县各级财政应加强对市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亲本更新及种质资源保存、繁育能力提升的支持。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渝农发〔2007〕77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规〔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23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和规范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保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标准和产品质量,提升我市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支撑水产种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建设、认定、验收、复查及管理等活动。
(二)原则。重庆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管理机构。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全市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管理工作,下设重庆市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指导全市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认定、验收和复查专评工作。审委会秘书处设在市水产总站。
二、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一)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养殖生产和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和苗种。
(二)良种场的基本任务。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并经过审定的选育种、引进种、杂交组合等良种资源,按照良种选育和亲本、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选育保存一定数量的良种基础群体,培育、繁育符合相关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供应苗种繁育场、养殖场,并承担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任务。
(三)其他。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还承担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功能。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统一登记,并纳入市水产种质资源库管理。
三、原良种场建设
(一)主体资质。市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主体需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的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建设规范、布局合理,并具有2年以上申报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二)组织管理要求。
1.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场长或技术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管技术的副场长具有遗传育种相关专业知识。
2.人员配置。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员、初级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15%;在生产技术部门内设专职选育种员,根据需要配备质量检验员、档案管理员及生产记录员等技术人员。
3.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为30%以上。
4.技术依托单位。须与市级或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单位等技术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协议,并聘用一名以上具高级职称的水产技术专家为技术顾问。
5.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定期考核上岗。
(三)环境条件。市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址,原种场原则上建在该鱼原产地。
2.自然条件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气候环境条件适合所养殖的原、良种鱼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
3.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通讯便利,电力供应充足。
4.场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域隔离,标志清楚,场容整洁。
(四)规模和生产能力。
1.规模。场区占地应符合国家用地相关要求,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亩,水面类型、面积及各类水面配套比例满足目标种类的生物、生态学特点和生产规模要求。各种鱼池布局合理,配备比例适当。
2.原良种数量和生产能力。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其保存亲本数量、年生产亲本和苗种能力应达到市水产原良种场最低生产能力要求(见附件1)。申请繁育品种种类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符合地方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
(五)生产设施。应具备繁殖孵化、种苗培育、原、良种保种等设施及路、渠、电等辅助配套和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布局合理。
1.繁殖孵化设施。建有与原良种相适应的繁殖设施。包括产卵、孵化、饵料培育等设施与装置,能满足苗种年生产能力的要求与条件。
2.种苗培育与保种设施。需具备亲本池、后备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饵料池等基础设施,比例合理、标识清晰;室内培育池应达到设施化水平,池子可采用水泥、玻璃钢等材质建造;室外培育池的面积、池深及塘埂护坡应符合养殖种类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点。
3.配套设施。路、渠、电等配套设施完善,增氧、供水、发电、调温、投饵等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等配套设施,且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运转正常。
4.隔离设施。建有严密的防逃逸和防止其他养殖生物混入的隔离设施。
5.尾水处理设施。建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养殖尾水须经过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六)管理设施。配备办公室、实验室、资料档案室和仓库等管理设施。
1.办公室。应具备日常的办公设施和办公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机等,能及时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
2.实验室。配备显微镜、解剖镜、相关水质监测仪、电子天平等常规检测仪器,具备一般的水质化验和病害检测能力。具有从事水质分析、水生生物、良种外部形态与生长等项目的测定手段和养殖种类病害的监测手段。
3.资料档案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建有技术、财务、基建及多媒体档案等,档案内容包括种苗质量标准,苗种繁育操作生产规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建设、亲本引进、更新、繁育、生产、销售和投入品使用等各项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4.库房。与生产区距离适宜,且方便运输车辆出入,通风良好、阴凉干燥、能防虫鼠。应建有单独药房,药品、饲料及生产工具须分隔存放。
(七)生产管理要求。
1.原良种场要实行计划生产与管理。按照国标、行标或地方标准,结合本场实际情况,与技术依托单位共同制定所保存原种或良种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和计划组织和管理年度生产。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财务、物资和劳动用工等计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原种池与养殖生产池应严格隔离。不同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和严格过滤,防止混杂。
3.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提倡使用数字化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完整、及时、准确,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2)引进种的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3)亲本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4)繁殖:催产用药、孵化、出苗情况等。
(5)苗种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
(6)后备亲本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
(7)用药记录:包括清塘与病害防治的用药池号、时间、药名、用量或药物浓度等。
(8)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时间、价格、对象、联系电话等。
(八)质量管理要求。
1.原良种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原种亲本应来源于国家级原种场或自然栖息的河流、湖泊、水库的野生群体或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养殖群体,良种应来源于国家级良种场或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或经市级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种类或品种(品系)。
2.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亲本种质标准、苗种质量标准、亲本更新制度等。
3.严格执行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原良种生产技术路线进行种质保存和品种改良,并对保存的原种定期进行生态、形态、生长、繁殖、遗传学特性等的种质测定并记录归档;对不符合种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亲本更新。
4.建立售后跟踪制度。对售出的原良种应发放质量跟踪表,真实记录用户对质量状况的反馈意见。
(九)档案管理要求。
1.档案管理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要设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并建立立卷归档、文书处理、库房管理、借阅使用、保密等管理和使用制度。
2.归档案内容。包括生产技术档案(包括保种和选育技术档案、原良种生产、用药与销售记录等)、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及图像、录像、照片等五大类。
(十)销售管理要求。
1.原良种销售情况要记录存档。记录内容应包括品种名称、亲本来源、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季节、对象、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2.确保苗种质量。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
四、原良种场认定
(一)申请主体。
符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下列认定条件,自愿认定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可以申请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
(二)申请主体。
1.认定对象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认定对象须取得相应品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认定对象须建有科学、规范、合理的尾水处理设施。
4.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场所。
(三)认定内容。
1.原良种生产必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
2.生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包括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原良种亲本和苗种生产能力,包括质量与数量。
4.生产与经营状况,包括原种或良种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财务资料等。
5.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6.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和认定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资金建设不要求)。
3.主体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等有关资质文件。
4.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5.全场职工名册,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工作岗位、技术职称及技术等级。
6.水产原良种场的工作总结。包括设施设备、原良种生产情况和经营状况等,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7.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总结。包括种质量标准、技术路线、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病害防治措施等。
8.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水产原良种种质质量报告、水质检测报告、苗种产地检疫报告等。
9.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档案室、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10.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证或租赁证明、合同)。
11.全场平面布局图或照片。
12.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13.原良种场亲本保存数量、年生产(含销售)亲本和苗种情况佐证材料。
14.其它材料:技术和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技术工人的培训证明、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五)认定程序。
1.业主单位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报送认定申请书。
2.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后签署意见,上报审委会秘书处。
3.审委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审委会专家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核查相关资质报告原件,抽样核查原、良种的种质和数量、检测报告、场地的规模、条件设施,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4.由审委会主持召开专门会议,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考评,根据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考评表的各项内容逐项评分,总分超过80分为合格。考评合格的,审委会将认定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授予市级水产良种场资质。市级场按如下规定命名:重庆市+品种名(种类中文学名)+原(良)种场。
5.对认定不合格的单位,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五、原良种场复查
(一)复查对象。
通过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水产原、良种场,且在认定期。
(二)复查内容。
见第四节认定内容第三条。
(三)复查材料。
见第四节认定内容第四条。
(四)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复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期三个月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五)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场家,可以通过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向审委会秘书处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暂缓期内中止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六、原良种场监督管理
(一)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要求,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的数量和质量。
2.保证水产原良种品质,主动申请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各级开展的重点疫病、水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3.良种场应主动开展新品系选育、品种创新,积极向国家申报新品种认定,重点推广国家审定的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原种场应严格按照标准搜集、保存、登记、使用原种。
4.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报审委会秘书处,并适时报送原良种场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
(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通过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三)市农业农村委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复查考评一次(附件2),通过后予以公开发布。对复查中发现保种、选育、质量安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如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四)市、区县各级财政应加强对市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亲本更新及种质资源保存、繁育能力提升的支持。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渝农发〔2007〕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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