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户最关心的“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简读《重庆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19/01/05 22:13:01  浏览次数:4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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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征求《重庆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意见的通知。区在征求意见稿中

应该给重庆点赞!涉及"禁养区、限养区"的有关规定终于有明文规定了,有些规定可能创全国之先例: 被列入"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在搬迁或关停时,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禁止养殖区

(原文: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十节禁止养殖区 )


一、禁止养殖区划分原则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二)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三)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划分类型、范围和位置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涉及江津区、永川区部分长江江段),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涉及南岸区、渝北区、涪陵区部分江段),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涉及合川区部分江段)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禁止在重庆市境内的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功能区划代码1-1-1)

重庆市的禁止养殖区涉及到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依据重庆市公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以及重庆市下辖各区、县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文件,将重庆市境内的河流和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功能区划代码1-1-2)

1.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主要保护对象为白鲟、达氏鲟、胭脂鱼,以及66种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及其产卵场。包括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坝轴线下1.8公里处至重庆长江马桑溪江段,长度353.16公里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涉及江津区、永川区部分长江江段。保护区的核心区包括长江上游四川合江县弥陀镇至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缓冲区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至江津区珞璜镇。以上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2. 重庆市境内的其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功能区划代码1-1-3)

1. 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位于南岸区广阳镇至涪陵区南沱镇的长江江段。范围在东经106°43′45″-107°31′53″,北纬29°35′05″-29°51′34″之间,总面积18.5万亩,其中核心区面积5.1万亩划定为禁养区。保护区核心区由3段河段组成,巴南区木洞镇(106°56′05″E,29°34′46″N)-渝北区洛碛镇(106°56′05″E,29°42′10″N);涪陵区镇安镇(107°08′49″E,29°42′17″N)-蔺市镇(107°12′17″E ,29°40′40″N);涪陵区珍溪镇(107°27′30″E,29°53′04″N)-南沱镇(107°32′03″E,29°51′41″N)。

2.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嘉陵江重庆市合川区境内,保护区河流总长度63.3千米,范围在东经106°13′28"—106°23′19",北纬29°54′27"—30°9′11"之间,总面积4.2万亩,其中核心区面积1.4万亩划定为禁养区。特别保护期为每年的2月1日—6月30日。保护区核心区位于利泽镇至云门镇之间的嘉陵江干流江段,全长25.1千米,由以下6个拐点沿河道方向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利泽左岸(106°13′29"E,30°7′53"N)—利泽右岸(106°13′28"E,30°7′41"N)—西游江边(106°15′5"E,30°9′11"N)—泥溪江边左岸(106°17′58"E,30°8′16"N)—云门大桥左(106°19′15"E,30°4′45"N)—云门大桥右(106°19′7"E,30°4′41"N)。主要保护对象为南方大口鲶,其他保护对象包括中华倒刺鲃、厚颌鲂、白甲鱼、黄颡鱼、华鲮等。

(四)重庆市境内的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具体范围、位置见市、区县对以上区域的界定情况(功能区划代码1-2)。

(五)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功能区划代码1-3)

依据重庆市、各区县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报告,水质污染超过农业部标准的水域禁止开展一切养殖活动,设为禁养区。由于环境水质问题设为禁养区的,在水质改善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可以调整禁养限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功能区划代码1-4)

三、管理措施

禁止养殖区内已有的水产养殖,由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禁止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有明文规定了,可能创全国之先例:被"禁止养殖区"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二、限制养殖区

(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十一节限制养殖区 )


一、限制养殖区划分原则

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在重点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二、划分类别、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功能区划代码2-1-1)

重庆市境内的河流、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功能区划代码2-1-2)

1.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江津珞璜至马桑溪区实验区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2. 重庆境内其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实验区划定为限养区。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功能区划代码2-1-3)

1.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

实验区由3段河段构成,南岸区广阳镇(106°43′45″E,29°35′05″N)-巴南区木洞镇(106°56′05″E,29°34′46″N);渝北区洛碛镇(106°56′05″E,29°42′10″N)-涪陵区镇安镇(107°08′49″E,29°42′17″N);涪陵区蔺市镇(107°12′17″E,29°40′40″N)-珍溪镇(107°27′30″E,29°53′04″N)。以上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2. 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实验区面积 2.78万亩,位于合川区云门镇至草街航电枢纽之间的嘉陵江干流江段及其支流渠江、涪江的河口区,全长为38.2千米,由以下7个拐点沿河道方向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云门嘉陵江大桥左岸(106°19′15"E,30°4′45"N)—云门嘉陵江大桥右岸(106°19′7"E,30°4′41"N)—渠口坝江边(106°19′25"E,30°1′59"N)—合川城区(106°16′25"E,30°0′4"N)—盐井右岸(106°21′20"E,29°56′41"N)—草街电站左(106°23′19"E,29°54′29"N)—草街电站右(106°23′1"E,29°54′27"N)。以上区域为限养区。

(四)风景名胜区(功能区划代码2-1-4)

重庆市[2018]2号文件生态红线区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级各类保护地。重庆市有国家级和市级(省级)风景名胜区36处,面积4972.01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6.03%。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7处,面积2497.72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3.03%;市级风景名胜区29处,面积2474.29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3%。重庆市境内的风景名胜区涉及养殖水域滩涂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五)水库限养区(功能区划代码2-2-1)

根据重庆市水库水源地属性及水质状况,结合渔业发展情况,除禁养区以外水库水域为限养区,名录见各区县《规划》。水库饮用水源区为限制养殖区,饲养滤食性鱼类的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鼓励投放鲢、鳙等鱼类实施净水增殖渔业。各级水务部门是水库管理的主体。

(六)三峡水库(功能区划代码2-2-2)

三峡水库是长江三峡大坝蓄水后形成的国家重点水库,具有发电、防洪、航运、灌溉及供水等诸多重要功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应首先突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在重庆市境内除已经划定的禁养区范围以外的三峡水库水域均划定为限养区。对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渔业突出统一规划、严格控制、保护水质的原则。 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限养区内,放养滤食性鱼类拦网水域牧场净水生态渔业的总面积不超过重庆库区水域面积的1%,禁止投饵、施肥和用药。今后,对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渔业不再另行规划。

三、管理措施

在限养区内开展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限养区管辖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由于面积缩减、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限养区"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允许网箱、围栏养鱼,但有
禁养区
以外的水库水域为限养区,可以围栏养殖
在三峡水库限养区内水产养殖,
禁止投饵、施肥和用药。

在限养区内开展水产养殖,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限养区管辖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限制养殖区划定前
已有的水产养殖,由于面积缩减、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养殖区

(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十二节养殖区 )


按照我市发展战略,结合现有行政区划格局,根据我市渔业资源的区域特点、产业现状及渔业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坚持差异化发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以“十三五”规划为基础,建设都市休闲渔业区、环主城高效渔业区、武陵山区特色渔业区、三峡库区生态渔业区等四大渔业区,实现2030年生态友好的渔业可持续发展远景目标。

一、养殖区划分原则

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水域滩涂养殖区域。

二、养殖功能区划

(一)池塘养殖区(功能区划代码3-2-1)

池塘养殖区包括普通养殖池塘和集约化养殖池塘所在区域等。重点区域为环主城区县的高效渔业区。

(二)水库养殖区(功能区划代码3-2-3)

在长江、嘉陵江等主要河流及支流继续实施增殖放流,有效恢复水生生物种群和维护水域生态系统平衡;在大中型水库,开展水库增殖放流活动,实行“人放天养”的净水生态渔业方式,优化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生产更多的生态、安全的水产品。选择三峡库区和支流适宜库汊和库湾,在确保生态安全、不阻隔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不防碍河道交通、行洪等基本功能前提下,科学合理实施库区水域牧场生态渔业

(三)其他养殖区(功能区划代码3-2-4)

包括设施渔业养殖区、稻田养殖区、低洼地等其他养殖区。在宜渔稻田实施“稻+N”综合种养模式,充分挖掘稻田潜力,发展生态种养。充分利用低洼地区开展生态健康养殖。

三、管理措施

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认识渔业是农业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推进现代渔业建设对于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重视发展现代渔业、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政府对渔业发展的统一协调和组织管理,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与配合,建立规划任务落实与评估考核机制;强化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坚持差异化发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建设都市休闲渔业区、环主城高效渔业区、武陵山区特色渔业区、三峡库区生态渔业区等四大渔业区,实现2030年生态友好的渔业可持续发展远景目标。
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充分认识渔业是农业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推进现代渔业建设对于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重视发展现代渔业、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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