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及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0/11/13 23:06:48  浏览次数: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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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及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农综办,委属各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及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0月12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及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办发〔2017〕143号)作废。

重庆市关于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非必须招标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及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维护公平,保证质量,节约投资,提高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及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建立管理,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PPP)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采用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业主依法成立;

(二)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得法定部门批复(包括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或方案批复、概算批复等);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要的技术资料(须履行报建手续必须已完成报建手续),已完成工程预算编制,须经财政评审的已完成财政评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应当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从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库中暂无相应类别的备选承包商;

(二)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备选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

(三)因项目有特殊性要求经批准的。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项目业主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二章  信息库建立

第八条  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实行分级建立、分级管理。市级信息库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按照“公开、择优、自愿”原则建立并实施管理。区县信息库由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管理。

第九条  加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必须是经合法注册、具有相关资质、工商执照年检合格、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且按照要求递交下列材料并加盖本单位鲜章:

(一)申报审批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企业在最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一)因欠薪、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不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的;

(六)有偷逃税款,受到税务相关行政处罚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纳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抽中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拒不执行项目建设任务的;

(二)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三)故意拖延工期,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的;

(四)偷逃税款,受到税务部门相关行政处罚的;

(五)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经查证属实的;

(六)忽视工程质量,工程整体效果差,不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不注意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严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被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的。

第十二条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1次的企业,禁止在6个月内参与抽取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次的,禁止在12个月内参与抽取活动;累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3次的,取消入库资格,24个月内禁止参与抽取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对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商,除按本办法记入不良档案,情节严重的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同意,项目业主有权取消项目合同,并重新按规定抽取确定承包商。

第十四条  承包商信息采取动态管理办法,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一周内向监督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其评价内容纳入承包商年度考评。建立考核机制和良性流动机制,按规定程序随时吸纳满足要求的企业,清除考核不合格的企业。

第三章  抽取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填写随机抽取承包商申报审批表,报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公告结束后由项目业主在自愿报名的库内企业和库外报名审查合格企业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十六条  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委托招标代理,不评审投标文件。

项目业主认为有必要评审投标文件的,应在公告中加以说明。报名企业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抽签前递交进行评审,在评审合格的报名企业中抽取确定承包商。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须将随机抽取承包商申报审批表、招标文件报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3个工作日后,按规定程序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

第十八条  报名企业对公布的工程价格、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内容有异议的,在随机抽取前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出,由项目业主修改后,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重新公布。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随机抽取活动的合格企业数量不应少于3家,若少于3家则应重新公布报名抽取。重新公布报名后仍少于3家的,则在报名合格企业中随机确定承包商。若无企业报名的,由项目业主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活动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具体抽取办法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抽取活动开始,宣读项目业主、参加抽取的企业名单,介绍到场人员。报名企业未按时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抽取;

(二)项目业主介绍项目概况;

(三)监督部门核实库内报名企业,核验库外报名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代表证明(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证件不全者拒绝参加抽取;

(四)在监督部门监督下,项目业主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号码球中,随机抽出一组与合格企业数量相等的号码球投入抽签箱内;

(五)按到场合格企业报名顺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出一个号码,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企业,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企业;

(六)将企业抽取的全部号码球投入抽签箱内,由项目业主代表公开随机逐一抽取3个号码球,抽取的号码球所对应的企业即为1到3名承包商候选人。抽取结果经项目业主、参与抽取企业、监督部门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书面确认后由项目业主确定承包商;

(七)承包商候选人必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参与抽取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监督部门投诉;

(八)项目业主、承包商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中标通知书;

(九)第1候选人放弃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由第2、3候选人依次递补。3名候选人都放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重新公布报名抽取承包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应按照所发布的公告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项目业主和承包商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于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商拒绝签订合同或超过签订合同规定时效尚不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失效。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方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依法查处随机抽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纪检部门对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备选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抽取活动:

(一)违反随机抽取程序、规则的;

(二)出现对随机抽取活动有效投诉的;

(三)在随机抽取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四)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建设工程,不得向他人转让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在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原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及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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