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类养殖科学用药的六个要点和注意事项
在鱼类养殖过程中,无论养殖何种鱼类,发生鱼病都难以避免,都会给渔业生产带来一定的损失,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养殖者使用药物不科学、盲目用药以及使用假冒、伪劣渔药、违禁药物等,造成渔业经济的损失更加严重,同时也严重影响养殖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信誉。因此,如何科学使用渔药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养殖者,为保障消费者吃上放心、安全的水产品,促进渔业增效、渔农增收,保障渔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鱼类养殖科学用药的六个要点和六个注意事项介绍如下,供养殖者参考。
一、六个要点
1.安全优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方针,使用的药物要求对养殖种类的毒性较小,且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和不污染水域杯境为原则。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药物或添加剂,不得在使用的饲料中长期添加抗生素。
2.对症下药。正确诊断是合理用药的前提,发生鱼病要通过正确诊断,查找出病因,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加大用药量及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死鱼和破坏水域环境。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倡导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3.药量要准。渔药的用量必须经过准确地测量池塘水体量,正确计算用药量,严格按量下药,禁止随意加大药量,因为渔用药物都具有一定的抗药性,如果增加了鱼药的用量,以后再使用同等剂量的鱼药,则达不到预期效果。
4.轮换用药。在选择使用药物品种时,避免同一种药物多次使用,以免产生耐药性。在使用药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滥用药物。
5.严禁使用禁用渔药。严禁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和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
6.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渔药进入鱼体后,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一系列过程,药物或其代谢产品以蓄积、贮存或其它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中,对人体会产生影响。经过休药期,药物残留可以被分解、完全消失以及降低到对人体无害的浓度,避免药物残留超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六个注意事项
1.用药顺序要得当。根据渔业病害的发生规律和多年来药物防治渔业病害的经验,在实践施药过程中最经常的用药顺序是“先杀虫、后杀菌”,其主要原因是很多临床症状要求都是“杀虫为本、治病治表”,通常情况下,氧化型消毒剂对杀虫药会产生加重毒性的作用,同时针对指环虫、车轮虫、锚头鳋、中华鳋等寄生虫疾病,往往都是仅仅施用杀虫药,没有施用杀菌药,导致细菌性疾病的继发感染。因此,施用完杀虫药后的1-2天内须使用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等消毒剂进行杀菌一次。
2.避免药物配伍禁忌。通常情况下治疗鱼病都非使用单一的渔药,而是采取联合用药,此时必须考虑药物间的作用,避免药物配伍禁忌。如生石灰不能与敌百虫、重金属盐等一起混合使用;漂白粉不能与酸类、福尔马林、生石灰等混合使用。
3.先点后面施药。施用农药或毒性较强渔药,应当先进行小范围试用,取得经验后再进行大面积使用。施放药前应做好应急措施,施药后须在现场观察一定时间(2-4)小时,仔细观察池塘中鱼的活动情况,发现池鱼严重浮头或活动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方法要科学。根据鱼类的发病情况、发病时间以及特点等情况,选择正确的施药方法。一般情况下,食场常规预防消毒可选择药物挂袋、挂篓和泼洒法等;苗种阶段可选择药物浸洗法(药浴法),浸洗(药浴)时间应根据苗种品种、水温、药物浓度、忍受程度灵活掌握;亲鱼病害防治可选择注射法(涂抹法);面积较大水域可选择内服法、全池泼洒法或内服、泼洒并举法等。
5.科学选择用药时间。泼洒药物时间一般选择在水温较高的时段进行,阴雨连绵、气压较低、气温突变以及突降暴雨、强对流等极端天气,都会使池水缺氧和水质发生较大变化,此时不宜泼洒药物。晴朗天气选择在9∶00后到16∶00前用药;阴天一般选择在中午用药;夏季一般在16∶00后用药。泼洒药物时应全池均匀泼洒,不能留有死角,保证鱼塘池水药物同时达到杀灭病虫害的浓度,达到防治鱼病的效果。
6.正确使用内服药饵。投喂药饵防治鱼病前应停食1-2天,以增强鱼类的摄食性。制作药饵时,药物与饲料要充分搅拌均匀,药饵中不能存在颗粒药,同时,为防止药饵在水中过快溶解,应添加粘合剂,延长药饵在水体中停留时间,提高药物效果,投喂药饵量以投喂后两小时内吃完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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