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行政处罚:洋浦小马鱼摊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泥鳅案

发表时间:2022/06/23 17:47:14  浏览次数: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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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洋浦小马鱼摊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泥鳅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持执法证进入位于洋浦普瑞市场A026号铺面的洋浦小马鱼摊对其2020年4月26日购进的泥鳅进行抽样,2020年5月28日我局收到来自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C20200520),报告显示,该批次泥鳅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洋浦小马鱼摊2020年4月26日购进的泥鳅一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为8.8元每斤,销售价格15元每斤,货值金额共计150元。


追溯该批次泥鳅是从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购进的。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进货来源,截至目前没有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来源:洋浦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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