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被镇政府强制拆除。尽管强拆行为被判定违法,但养猪合作社在之后的赔偿和补偿诉讼中却屡屡受挫。5名合作社成员被指涉诈骗罪,合作社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立案调查。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才亮:法院对于行政强制行为注重程序审查,容易找出硬伤,但原告方时常面临胜诉难获赔的处境。
2022年6月16日,福建省古田县凤都镇雨雾缭绕,镇郊洋头村的一片山谷里掩藏着一片废墟,被掀去屋顶的猪舍里长出半人高的杂草。
这原本是古田县伟亨元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下称“伟亨元”)的养猪场。有人赚到钱给儿子在厦门买了房,有人把合作社当作养老的保障。
但18年9月,伟亨元的养猪场被凤都镇政府强制拆除。尽管强拆行为被判定违法,伟亨元在之后的赔偿和补偿诉讼中却屡屡受挫,诉请的1200余万赔偿仅被法院认定了48万余元。
行政赔偿案的再审申请已被受理,伟亨元在等待开庭审理的过程中,5名合作社成员却被逮捕,涉嫌的罪名均为诈骗罪。伟亨元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立案调查。
镇政府因“压力很大”强拆养猪场
伟亨元始创于2008年12月,洋头村袁氏一族的亲属筹资240万元,从29户村民手中租得24亩稻谷地,用于筹办养猪场。
魏碧清和丈夫郑锦祥原本在古田县城做面线,听说家乡亲戚筹办养猪场,夫妻俩毅然改行。郑锦祥常年住在猪场,负责养猪业务。
伟亨元在不同时期的审批文件显示,2010年时其年出栏量仅为2800头,2012年增长到3300头,2018年被拆前达到了5000多头。
“我们一直计划把养猪场做大,每赚一点就又投入扩大规模。”魏碧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养猪场的建成面积也从最初的10亩逐渐扩大为21.64亩。
但伟亨元的计划在2018年5月9日被打断。
当天,凤都镇政府向伟亨元下达了《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要求其7日内自行拆除。
事实上,凤都镇的决定源于古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相关要求。一份落款于2018年5月2日的文件显示,古田县政府要求各养殖场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拆,各乡镇要在6月30日前对未拆的养殖场进行强拆——伟亨元正是附件中限期拆除的养猪场之一。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履行立案、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程序,但凤都镇政府直接下达了决定书。
因此,在伟亨元提起行政复议后,古田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日撤销了风都镇政府的上述决定书。
决定被撤销后,凤都镇政府于2018年7月24日对伟亨元违建一事立案调查。2018年8月9日和9月11日,凤都镇政府先后两次对伟亨元养猪场进行强拆,第二次强拆拆毁了大部分猪舍,据魏碧清回忆,存栏的千余头生猪被赶出猪舍,跑得漫山遍野。
据2018年9月11日当天正在猪场内商议收猪的经纪人罗某回忆,当时存栏的生猪的市场价在150万以上,由于还要去山上抓猪,他将价格压低至80万。
猪场被拆后,伟亨元提起行政诉讼。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凤都镇未作出行政决定就进行强拆,应予确认违法。
为什么凤都镇不待下达决定书后再行强拆呢?
2022年6月17日,凤都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旦下达决定书,养猪场又可以提请行政复议,还可以行政诉讼,一审过了还可以二审,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镇政府耗不起。”
据上述工作人员介绍,古田县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置了一系列时间节点,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各项节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下拨补助资金,未能按时完成强制拆迁等节点任务就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资金。
“但这些节点并未考虑到履行各项法定行政程序所需的时间”,这名工作人员举例称,县里5月2日下发一个文件,要求6月30日前强拆完毕,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连行政复议的手续都走不完。
2018年,凤都镇辖区内有两家养猪场被要求限期拆除,数量在全县不算多,但完成进度一直很靠后,“镇领导压力很大”。
“无证一刀切”
手持胜诉判决书,伟亨元又先后提起了6项行政诉讼,皆败诉。
其中,两项是行政赔偿诉讼、一项是行政补偿诉讼,还有3项为行政行为诉讼。
上述诉讼发生在2019年底至2021年上半年。其中,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为凤都镇政府,其他两类诉讼的被告均为古田县政府。前者主要围绕凤都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后两者则主要围绕古田县政府在下发通知中将伟亨元划入禁养区的行为。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伟亨元使用的土地手续是否合法。
凤都镇辩称,伟亨元在建设前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建设规划等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古田县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认可这一说法。
伟亨元辩称,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2007年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本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凤都镇政府辩称,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2010年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属于农业设施用地,需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而上诉人未办理相应手续,其养猪场属于违法建设”。
事实上,2009年凤都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选址文件显示,“有洋头村委会申请,经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伟亨元养猪合作社用地选址。”
为何当年伟亨元没有凭这份文件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呢?
据魏碧清回忆,当年合作社也想把土地手续补齐,伟亨元法定代表人袁德珠的丈夫包书兴跑去当时的国土局、农业局和镇政府都咨询过,但都说没有这项业务。
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部委的通知虽然是2010年下发的,但该县2015年才出台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此前各部门对于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没有依据,大多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2020年7月,宁德蕉城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伟亨元养猪场为违法建设,仅支持伟亨元对强拆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失赔偿46万余元,依据是古田县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补偿标准每平米100元,且仅计算强拆面积。
但伟亨元最初的诉请金额为1200余万元,其中还包括因生猪贱卖等间接损失。伟亨元上诉,宁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与行政强制行为诉讼的特点有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才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法院对于行政强制行为注重程序审查,容易找出硬伤。
与此同时,原告方时常面临胜诉难获赔的处境。
“这类案件的原告方通常存在手续不全等问题,受损财产容易被认定为非法,而国家赔偿仅限于合法财产。需援引信赖利益等原则来论证财产的合法性,而不是无证就一刀切。”王才亮说。
朱云是凤都镇另一家规模养猪场的负责人,他的养猪场在2017年被纳入凤都镇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核定名单,他投入了60余万元用于升级环保设备。
但朱云的养猪场同样因用地手续不齐被列为违建,于2018年9月被强制拆除。他也在行政诉讼中胜诉,但由于强拆面积较小,法院仅认定了5万余元的补偿。
另一座与朱云的养猪场规模相近的李叶林养猪场则获赔51万余元。
南方周末记者对比判决书发现,法院对可移动生产设备损失的认定较为粗放,李叶林养猪场设备损失定价为13万元,伟亨元酌定为5万元,法院并未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上述3家养猪场先后就行政赔偿案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均被受理,目前仍在等待开庭审理。
获取中央补助资金被“追究”
魏碧清介绍,2021年12月12日,有合作社成员到相关部门反映诉求,次日,包书兴曾接到古田有关方面的电话,警告合作社成员,如继续上告,将追究2014年中央补助资金一事。
当年,伟亨元获得这笔中央补助资金经过省、市、县发改和农业部门的审核,一直被众人视为项目合规性的重要证据。
2014年,该场申报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获中央补助资金100万元,福建省当年仅有5家养猪场获得这项补助,古田县仅此一家。
相关文件显示,伟亨元将需自行配套101万元资金,用于建设无害化处理池、雨污分流管道等环保设施。魏碧清回忆,该项目本应在2014年完工,但由于古田县相关负责人调整,项目直至2016年才竣工验收。
包书兴是伟亨元法定代表人袁德珠的丈夫,原是古田县纪委的工作人员。2018年强拆发生后,包书兴便被调至街道办工作,随后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包书兴时常帮伟亨元处理文书,2014年的中央投资补助也主要由包书兴跑腿申报。
据魏碧清回忆,包书兴自认为100万补助资金没有任何问题,因而没有理会有关方面的警告。2021年12月14日凌晨,包书兴夫妇在家中被古田县警方带走,次日即被刑拘,涉嫌罪名为诈骗罪。
2021年12月16日,另一名合作社成员程全也在古田家中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程全的母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程全平时在宁德市区的宁德时代公司工作,由于懂会计,日常会帮合作社记个账,但不领工资。
2021年12月17日,郑锦祥和袁元院等人从北京乘高铁返回古田,两人在古田北站下车时即被警察拷上手铐带走,同车抵达的朱云目睹了这一幕。郑、袁两人批捕的罪名同样是诈骗罪。
2022年3月31日,古田县公安局还以伟亨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调查。
古田县公安局以该案尚在侦查为由拒绝接受采访。目前,合作社5名被捕成员的家属仍在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