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被“填埋”征收,村委会赔5000元就完事了?
随着2020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施行和2021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进入了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崭新的时代。然而从有些个案中似乎可以看出,不仅是咱农民朋友,就是个别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为此做足功课和准备。
2021年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通过裁判明确了县级政府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剩余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这一裁判明确,该是县级政府办的事情,可不能甩给村委会。
【基本案情:7000平米鱼塘被“填埋”征收,村里赔5000元就完事了?】
董先生是辽宁省锦州市下辖的某市某村村民。2003年,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书,取得村东一洼地鱼塘30年的承包经营权,面积达7000平方米,2004年即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董先生在起诉中称其后来又自行开发10亩鱼塘,共计就有了20亩鱼塘,投入巨资兴建鱼塘的堤坝、进排水设施等建筑物和附着物并种植了树木,从事鱼类的养殖和垂钓业务至今。
然而2019年因涉案地块被划入当地南站广场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人员竟将董先生的部分鱼塘强行填埋,导致进排水设施被掩埋、剩余的水面被污染,养殖的池鱼被呛死,用于遮荫的树木被砍伐。而剩下来的鱼塘水体也不能从事养殖鱼类,变成了死塘。
然而当地村委会却仅仅赔偿了董先生池鱼损失5000元就没了下文,市政府也未给予董先生任何法定的补偿安置。无奈之下,董先生将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对涉案鱼塘的补偿安置职责。
那么当地市政府为何没有给予董先生任何补偿安置呢?市政府的理由在于,当初董先生在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约定,遇征收时补偿费用可以协商解决,那么眼下董先生就应当去找村委会协商要补偿,而是要求市政府就其鱼塘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此外,造成其损失的施工行为也是村委会组织的,村委会已经补偿了当事人5000元。市政府认为在此情形下涉案鱼塘的补偿安置不应由其负责。
【中院裁判:法定补偿安置职责不因承包合同约定而免除】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鱼塘所在地块确已由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被告市政府已经先后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这些均可由证据证实。
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董先生的涉案鱼塘就属于法规中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依法应当由县级政府落实补偿费用,及时与鱼塘的所有权人董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签不下来,就要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在仅由村委会支付其5000元所谓补偿的情形下,县级政府显然尚未履行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涉案强制填埋行为也涉嫌严重的程序违法。
“只管拆不管补”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对农民权益的最严重侵害,仅因当年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就想将责任全都甩给村委会,更是对征地补偿新规的无视和对行政法治的无知。
2021年10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7行初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xx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对原告董先生所承包的涉案鱼塘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到这里,董先生的损失弥补终于算是“找对了门”,法律初步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至于具体的补偿数额,还需要由被告市政府去依法决定。如果董先生不满,还可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当事人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就补偿安置解决所做的约定,不是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理由。约定只是为当事人多保留了一种解决补偿问题的选择和路径,但不能就此剥夺其获取法定补偿的权利。“谁行为谁被告”,谁拆的谁管补,按照这样的朴素认知,县级政府当然要为其依法启动的项目承担补偿安置职责,把责任都推给村委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得不到支持的。
附本案案例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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