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网购一百斤河豚,起诉商家 法院判决来了

发表时间:2023/01/04 09:16:40  浏览次数: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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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拼死吃河豚”成就了一个典故,可如今吃河豚已被明令限制,却还是有人重金冒险一试!我们一起来看看......

岚姐是个美食爱好者,虽然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她认为经过适当处理是可以食用的。这天,她花了6980元在山河湖公司(化名)的网店购买了100斤的冷冻“菊黄河豚”,准备送给亲朋好友。收到货后,她发现这批河豚不是法定的销售品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她不敢食用,并将这些河豚都处理了,之后起诉到思明法院。

山河湖公司则认为,岚姐在购买河豚时,并没有向客服核验过河豚的品种,只是说自己喜欢食用河豚鱼等,要求商家多送海鲜。发生这件事之后,公司立刻与供应商核实,确认销售的河豚是国家允许养殖的暗纹东方鲀品种,之所以标称为“菊黄河豚”只是为了博人眼球提升销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

国家仅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的河豚,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但山河湖公司并未证明其销售的不是“菊黄河豚”,且明知“菊黄河豚”为国家禁止销售的河豚品种,却公然在网络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山河湖公司的销售行为无效。

岚姐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仍主动购买。可见,岚姐知道山河湖公司销售“菊黄河豚”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岚姐述称其购买“菊黄河豚”系用于赠送亲朋好友,但100斤的数量已超过正常消费的需求,与常理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河豚属于天然带有毒性的生物,此种生物自带的毒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区别。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国家仅有限地开放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河豚的养殖销售,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也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所以对于河豚类产品,消费者应仔细甄别,谨慎购买。否则,根据一般常识,食用河豚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前提下,消费者购买非法养殖品种甚至是野生的河豚产品,都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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