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鱼苗于次日死亡,故拒不支付尾款,卖家告上法庭后胜诉
“你卖的鱼,不包活,我不可能给钱的!”陕西延安,一大爷因购买的1726斤活鲤鱼,于次日全部死亡,所以不愿支付剩余货款给卖家。卖家多次催讨未果后,将大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大爷支付剩余货款6000元。
(案例来源:陕西延安中院)
陈大爷生活在农村,他在村里承包了几个鱼塘,在村里也算是个比较出名的养殖大户,平时主要是靠买来鱼苗,将鱼养大后卖出赚取利润。由于陈大爷生意一直比较稳定,所以与他长期合作的几个卖鱼苗的商户,都是比较信任陈大爷的。
事情发生前一天,陈大爷像往常一样,来到同村且同年出生的李大爷处,购买了1726斤,共计价值8630元钱的活鲤鱼。
当时由于陈大爷身上带的钱不够,于是陈大爷只付了630元,便让李大爷先将鱼投放到其鱼塘内,并签下欠条承诺会于次日,结清剩余的8000元购鱼款。
李大爷将鱼投放完成后,陈大爷又给了2000元。可让两位大爷万万没想到的是,刚投放过鱼苗鱼塘里的鱼,于次日全部死亡。陈大爷发现这一情况后,随即找来李大爷理论。
双方各执一词,陈大爷指责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而李大爷则否认,并要求陈大爷支付剩余货款6000元。可陈大爷不同意。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作出暂时没有证据证明鱼的死亡与李大爷有关的调查结论。李大爷多次讨要货款未果后,遂将陈大爷告上法庭。
本案是由李大爷发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于李大爷一方。意思就是说,如果李大爷不能举证其主张,那么就会败诉。
李大爷的主张与证据都在他手上,那张由陈大爷亲笔所写的欠条。欠条上清楚地写明陈大爷欠他8000元货款未付,并写明会于次日付清。减去之前已付过的2000元,那么陈大爷还欠他6000元。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陈大爷支付相应的钱款,从李大爷处购买与钱款对应数量的鱼,实际上双方就是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即李大爷需根据合同规定向陈大爷提供对应数量的活鱼,而陈大爷需支付相应的钱款。
然而现在的情况是,李大爷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即已经按照对方的要求将活的鱼投放到鱼塘内,而陈大爷则还没有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剩余货款,即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对于李大爷的说法,陈大爷却不这样认为,陈大爷辩解说,他出钱是想购买活鱼,但对方却提供了死鱼,即致使其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陈大爷的意思是说,对方提供的鱼不是活的,是违约行为,他不仅可以不用支付剩余鱼款,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主张李大爷将之前已经收了的2630元,如数退回。
李大爷随即反驳称,自己卖给对方的鱼是活的,即便是鱼投放到鱼塘后出现死亡的情况发生,也是陈大爷管理不当原因所造成的,即陈大爷拒不付款的理由,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听完双方的辩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大爷鱼塘的鱼死亡原因,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调查结论。即陈大爷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因此根据举证规则,陈大爷需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定陈大爷败诉,即陈大爷需支付李大爷鱼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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