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非法使用“地西泮”行政处罚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农业(农产品)罚〔2022〕3号]
当事人:重庆市巴南区东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46021896L
法定代表人:陈仕菊
经营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沙井村周家湾社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
2022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巴南区2022年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和〈巴南区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巴南农业发〔2022〕32号)文件要求,对当事人养殖待销售存塘的鳙鱼、鲢鱼、草鱼、鲫鱼4个水产品品种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 4个水产品样品所检项目“地西泮”含量超标,不符合SN/T 3235-2012《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的要求,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品。
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E202201093603~BE202201093606)和《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巴南农业(水产品)检通〔2022〕2号]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申请复检期限。当事人表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放弃申请复检。
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抽取水产品样本的鱼塘环境、饲料及鱼药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页》;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本》、公司投入品进货单据及水产品销售台账等证据进行了提取复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人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2年10月17日,为查明水产品中“地西泮”兽药来源,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水产养殖药物使用情况及进货渠道进行了调查,提取了部分已使用鱼药说明书;外围调查了该公司生产、销售情况;提取了抽样鱼塘鱼类销售记录凭证;对公司管理人再次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巴南农业(农产品)改〔2022〕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存塘水产品。
现查明: 2022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水产养殖场2号流水池现存塘的鳙鱼、鲢鱼、草鱼、鲫鱼4个品种进行了兽药残留监督抽检。经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BE202201093603~BE202201093606):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个水产品中,11项检测指标中的“地西泮”检出值分别为1.06μg/kg、19.32 μg/kg、5.18μg/kg和34.86μg/kg,不符合SN/T 3235-2012《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的要求,其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另查明:当事人水产养殖场共8口鱼塘,总面积46亩。检测抽样的鱼塘为自编号4号鱼塘,面积6亩,水深1.8米,放养鱼类有鲢鱼、鳙鱼、鲤鱼、鲫鱼、草鱼等品种,2022年2月放鱼种880公斤和8月外调成鱼入塘690公斤;抽样时该鱼塘除鲤鱼外,存塘的鲢鱼、鳙鱼、草鱼、鲫鱼预估有2600公斤,2022年9月15日检测抽样时,4个品种共抽取成鱼样本12公斤,收取样本费800元;另据公司管理人陈述,该鱼塘抽检前的9月13日,通过垂钓方式销售鲫鱼3.9公斤,获销售收入78元。当事人在抽检鱼塘共获销售收入878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鱼药库房、鱼塘周边环境中未查到当事人使用“地西泮”兽药的记录和痕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及公司实际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农产品生产企业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二:《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巴南区2022年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和〈巴南区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巴南农业发〔2022〕32号)文件及任务表、《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检查记录表》2份、公司法人持抽取样本封装后《现场照片证据页》1份,证明抽检任务来源及抽检过程合法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检测报告》4份、《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水产品样本“地西泮”超标,以及抽样结果不合格通知已送达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页》1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抽检鱼塘环境、饲料、鱼药库房及生产环境已实施检查(勘查)的事实。
证据五:《证据材料提取(接受)单》及提取、复印资料10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鱼药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公司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渔业投入品使用、水产品销售等事实。
证据七:微信收款记录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在抽检时收取检测水产品样本费及收取垂钓费的事实。
证据八:《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已责令停止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南农业(农产品)告〔2022〕3号],并于11月11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兽药“地西泮”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号》“动物食品中禁止使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并未列入,未明令禁止在水产动物中使用;而“地西泮”使用与水产养殖环节关联性不强,“地西泮”产地监测项目也是农业农村部去年才试点纳入检测范围,无论从管理层面还是生产者对此都需有一个重新认识的过程。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和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且销售数量少,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情形,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前疫情形势及渔业经济下滑等因素,结合已销售的农产品无法追回的事实,以及“地西泮”兽药在鱼体内可代谢的特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柒拾捌元整(878.00元);
二、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56号)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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