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需实体经营:要以“售假”获刑为戒
当地前不久出现一起渔需物资销售事故,在养殖业界引起不小的风波。渔农老张从利渔渔需商店购买了一个批次的鱼饲料,下到池塘后的第二天,出现了反常情况,不少鱼群浮头后死去,剩余的也危在旦夕。六十多亩水面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多元。经过药检部门检测发现,利渔渔需商店售出的这批次鱼饲料含有毒素,直接伤害鱼肠胃、腮等系统,为不合格产品,因而导致鱼群死亡。利渔渔需商店店家经过查证,是他们代售的代加工渔业饲料,店主人懊恼不已!渔场养殖户遂将店主人诉至法院,法院以“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
类似渔需农资实体商店因销售假饲料、伪劣鱼药,给养殖户造成伤害与损失,遭到法律刑科惩处的绝非鲜见:在平常的生产应用与市场营销中,时有“售假”曝光的案例;那些在例行性的渔需农资市场监测检查活动中被“逮”,由此受制于法律惩处的实体店经营者每年可见。
那么,纵观这些反面典型案例,我们除了强化渔需农资生产、流通经营方面的管理,落实好道道“关卡”之外,作为渔需农资经营业界的众多实体店家又该何为?
回答应该是:以“售假”获刑为戒!这是渔需实体店家最好、最实诚的作为!
渔需经营实体店,是渔需物资通达塘头应用的最后一道门槛,这是一站左手联着生产经营、右手联着购买应用的“最后一寸路”。渔农希望从这道门里取走优质、可靠、安全的渔业生产资料,而另一部分混迹于供应商部落里的不法分子则寄希望通过这“最后一寸路”逆转方向,把假冒伪劣的货色混杂其中,推售出手,牟取不义、不法之财。
由此而论,渔需经营实体店,这道门里时刻都可能潜藏着正义与道德、守法与违法、昧心与良知的争斗,时刻在向渔需经营实体店家主人提示着严肃的“警示性”考题!
以“售假”获刑为戒!就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与社会经济所有行业一样,渔需农资行业有着与之行业相制约的“克律”、“诫规”,从事渔需农资的实体营销,须臾不可忽律,更不可肆意践踏,触碰“雷区”。
就以“销售伪劣商品等相关”罪责而言,法律有着“明诫铁律”。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就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与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了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以及种子,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不合格农药、兽药及化肥、种子冒充合格产品,致使生产遭受了较大损失的行为。生产或者故意销售上述商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惩处;构成犯罪的,则必须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渔需物资中鱼药、饲料同属农资商品,所以,渔需经营者唯有通过学法,才能够知法,再通过知晓法条诫规,才能够懂法。从而以法律约束行动,循规蹈矩守法经营,做合法、合规的诚实生意。
以“售假”获刑为戒!应该把守住进购货源管控的铁栅栏。渔需经营实体店家务必牢牢确立法制观念,筑牢守法经营渔需的底线。对流进本店的渔需农资该做出“守法选购、守规经营”的自我检测,把那些混迹市场的非标、违禁、假劣渔需物资拒之于门槛之外,进货渠道正规,销售渠道正道,做到“假货不进门,出店无假货”,把守住“进”与“出”、“采购”与“经营”的铁栅栏。
以“售假”获刑为戒!就要坚守诚信经营主线。“君子取财,取之有道”。经营是要赚钱的,这是所有渔需经营者的同理,也是社会公众的共知。但是赚钱绝不是“攥钱”,更不是昧着良心“捞钱”,什么样的钱也想要,什么样的钱也敢取,这样就必然违背社会的公知良俗,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那些只管贪图进价便宜,一味追求经营利益“最大化”的渔需经营者,往往在“罪”与“非罪”之间徘徊,心中的目标取向常常彷徨,经营理念模棱两可,贪欲在半推难就之时发作,左右了自家经营方向之时,失却渔需实体店经营的诚信主线,导致的违法成本是可想而知的。
因此,作为渔需物资实体店家的业主,须臾不可松懈经营思考里的诚信主线,唯有在法律的框架里,遵守市场经营法则,兢兢业业地帮助渔需物资营销走完“最后一寸路”,让渔农用得安安全全,才能令渔需店家买卖营生安安稳稳,也才能够让店主人安安心心,从而协力同心地助推那些正规、优质的渔需产品,顺顺溜溜到渔家,平平安安下鱼塘!
(通联:213314,江苏溧阳市上黄镇名城景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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