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报告能“拿来即用”吗?一份险些引发命案的食品不合格报告

发表时间:2024/01/05 16:03:49  作者:周波  浏览次数: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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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真实发生的执法故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文隐去了真实名称、姓名。

那些年还是工商部门分工监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发生了一起让办案人员想起就感到后怕的行政处罚案件……

盐都市因盐设市,几乎每家都有一个在盐厂工作的人。有好多是几代人都在盐厂工作的。老刘和妻子都是50岁了,是同一家国有盐厂的职工,那年双双买断工龄下岗了。由于没有一技之长,那一点买断工龄的钱也坐吃山空,生活很快就陷入困境。屋漏偏遇连夜雨,独生儿子遇车祸去世了。老两口对生活几乎绝望了。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借了两万多元钱开了一家小卖部,卖点饮料、酒类、香烟之类的商品,也能勉强维持生计。

一天,老刘从真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件鲜橙多橙味饮料,价值600多元。正遇xx县工商局开展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对老刘购进的饮料进行了抽样,送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结论是这样写的:“该批产品不合格”。

工商局依据检验报告,对其处以没收产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老刘家的生活遭遇真是太坎坷了,在接二连三的打击下,刘妻一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了!幸亏老刘发现得早,立马送医院抢救。住院2个多月,花了不少钱,总算治愈出院了。

办案人员了解到这种情况后,也没有催促老刘缴纳罚款。但在老刘心中始终是个未了结的心事,毕竟2万元对于老刘来说是全家一年的收入。

老刘一位亲戚是一所大学教法律的老师,这天来看望老刘一家。老刘告诉亲戚自己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无力缴纳,亲戚的学生、朋友、熟人多,看能不能想点办法,给工商局说说免掉罚款或者减少一点。亲戚在仔细看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老刘说:工商局已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想减免罚款可能是不行的,只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许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协商解决。

老刘说:打官司啊?要多少钱啊?

亲戚说:行政复议不要钱,诉讼只要50元。

老刘不无顾虑地说:我购进的饮料工商局有检验报告,的确是不合格,怎么可能打赢官司啊?

亲戚说:我们不说饮料质量问题,而是处罚太重,几百元的货,罚2万元太多了,过罚不相当!复议、诉讼对于显示公正的处罚是可以变更罚款金额的。我们还是诉讼吧,法院有我的学生,可以沟通、说明你现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在诉讼中调解成罚几百元的金额是完全有可能的。我免费为你全权代理这个诉讼,诉讼费我也给你出了。

老刘感激地说:那就拜托你了。

xx县工商局王局长带领法制和办案人员、拿着案卷材料和法院传票及原告起诉状来到我办公室,请求我代理这起诉讼。那时候,行政机关的应诉代理人奇缺,我市各区、县工商局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几乎都由我“包干”了。省工商局为此还专门办了几期“行政诉讼代理人培训班”,为全省各地培养了不少行政应诉人员,直到后来发展为“公务律师”制度。

这是xx县工商局十多年来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我是无法推脱的。

我首先得先看完全部案卷材料才能制定出应诉策略。质量案件《检验报告》是核心证据。

对了,《检验报告》是证据,办案人员、法制核审人员要对证据进行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符合“三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符合“三性”的证据就不能采用。

很多办案人员认为,如果《检验报告》有错误,也是检验机构承担责任,办案机关是不负责的。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办案机关与检验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民事关系,检验机构作出错误的《检验报告》对办案机关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办案机关依据错误的《检验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就要承担行政败诉的责任、办错案的责任,而不是由检验机构承担败诉、错案的后果。检验机构最多也就是退回检验费而已。因此,办案人员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也正因为《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很高,所以在定案前必须认真审查。

我仔细看了这个案件的《检验报告》后,发现这个《检验报告》存在很大疑问,不能确定《检验报告》是否符合“三性”。

我告诉王局长:立即通知检验机构派人来商量或者咨询下检验中的技术问题。

王局长拿起手机拨通了检验所张所长的电话,把问题说得很严重:“张所长,你们检验的那批饮料的《检验报告》出了问题,已经引起行政诉讼了,请你们尽快派人来!”

第二天刚上班,王局长一行与检验机构的张所长和2名技术人员就到了我的办公室。

张所长急迫的想知道《检验报告》有什么问题。

我客气地回道:“还不能确定《检验报告》有问题,只是需要咨询几个问题。”

我提出了第一个问题,问:“张所长,我们送检的是橙味饮料,是液体饮料,但《检验报告》使用的检验标准为什么是‘冷冻食品饮料’的标准,就是用来检验雪糕、冰糕的标准?”

技术员回答:“是这样的,因为现在还没有饮料的国家标准和其他标准,所以用了冷冻食品饮料的国家标准替代。”

我说:“能替代吗?”

技术人员回答:“一般来说是可以参照的,比如重金属、有害细菌等指标是可以参考的。”技术人员拿出了冷冻食品饮料的标准给我看。

我又问:“为什么不用饮料标签上标明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技术人员:“我们检验所只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检验,没有使用过企业标准进行检验。且,企业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要用国家正式发布的标准检验是不合格的,按企业标准检验就必定也是不合格。”

我:“但是,在没有国家发布的标准的情况下,就应当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啊!何况这个企业标准是经质监局备了案的标准。或者说,即便按国家标准检验是合格的,但按企业标准检验不合格,也可以判定产品不符合明示的执行标准,也是不合格产品。如果不使用企业标准检验,就必然会放过一些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产品。”

所长:“周老师说的是对的。我们今后要把企业标准这一块重视起来。还有问题吗?”

所长感觉到问题不严重,不管是用替代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反正《检验报告》结论是“不合格”,难以推翻检验结论,检验机构就无大错。

“第二个问题,”我一边翻看《检验报告》和冷冻食品饮料标准文本,一边继续问道:“尽管使用了冷冻食品标准作为替代标准检验,但从《检验报告》检验出的各项指标看,所有指标都是符合标准值的。只是最后一项指标,是在冷冻食品饮料标准文本规定中没有的一项,检验为不合格……”

“什么……?”所长有点急了,一把抢过《检验报告》看。估计所长就没有仔细看过《检验报告》。

“哦……”所长舒了口气。“是这样的,最后一项指标是GB7718,就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所长转过头对技术人员说:“今后在检验报告的‘检验标准’一栏中,要将GB7718填写加上去。”

所长又对我说:“是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

我问技术人员:“把GB7718作为食品检验项也不是不可以,但你这个检验项没有具体数据,只有判断‘不合格’,是GB7718标准中哪一项不合格?”

技术人员:“这个饮料上标明的是‘橙味饮料’而不是‘橙汁饮料’,在饮料中加入鲜橙在10%以上的是橙汁饮料,5%以下的是橙味饮料。而标签上画的鲜橙太大了,引人误解是橙汁饮料,所以判定为不合格。”

“啊……”我吃了一惊。

“嗯……”所长也愣了一下。

“那么,橙味饮料的鲜橙要画多大才是合格的?”我继续问。

“这个……这个……没有具体规定。”

我开始严肃起来,说:“食品装潢、图案是否会引人误解,是由执法部门通过调查取证来证明的。检验人员如何从检验指标中得出装潢、图案引人误解的判定结论的?”

我继续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主观判定得出的检验结论必须说明理由。你这个判定结论既没有证据支撑,也没有说明理由,且你现在说的理由不足以采信!你敢作为证人上法庭去向法官说明吗?”

技术员在冒汗,所长也在擦额头。

还是王局长反应快,说:“原告在法院的诉讼中没有提出《检验报告》的问题,只是说处罚重了,我们的答辩、在法庭上也不说这个事,能行不?”。

我回答:“不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告什么,法院就审什么,超出请求的内容法院不审。但行政诉讼不同,法官是全案审查。原告没有提出的问题,法官也要审查。我不敢去赌法官读不懂《检验报告》。且,这就是一个错案,我们没有必要去维护一个错误。”

王局长:“那怎么办呢?”

我不说话,作思索状。其实我已经将球踢给了张所长了。解铃还须系铃人。

冷场好久,张所长终于说话了:“这样行不行?”张所长用商量的口气说“2万元罚款我们出,我们一起去做老刘家的工作,让他撤诉。只是……只是……我们都不说检验报告的问题,也不说处罚错误的问题。”

王局长:“这当然好了!”

我点头默认。

事情就这样“顺利”的解决了。但事后,办案人员想起这事就感到后怕。如果当事人因为行政处罚自杀死了,案件又办错了。因办错案而造成人命,如何被追责,想都不敢想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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