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小过”不宜重罚 过罚应该相当:一公司因广告中2个字被罚20万元提起行政诉讼

发表时间:2024/03/11 08:44: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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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4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直播中提到不少行政罚款案件特别是“小过重罚”案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表示,“小过”不宜重罚,过罚应该相当。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他表示“小过”不宜重罚,过罚应该相当(资料图)

据了解,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近年来,不少行政罚款案件特别是“小过重罚”案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表示,少数执法机关错误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导致“顶格处罚”和“小过重罚”不时发生,引发社会质疑。

2024年,人民法院将严格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的要求,监督行政机关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句话总结,行政处罚要符合法理,也要符合事理情理。‘小过’不宜重罚,‘过罚’应该相当。”耿宝建在直播中提及了一起案例。

据介绍,河南某电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区市场监管局监测发现,电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广告中,有“红外热成像专业检测的最佳选择”的内容,由于《广告法》禁止使用“最佳、最优、最爱”等词语,因此对电子科技公司罚款20万元。电子科技公司认为行政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判决认为,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应在查明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耿宝建表示,该案处理后,行政机关下发了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及免罚清单,这些举措更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尤其是有助于保护小微企业。这起行政案件可以说真正实现了“政通人和、取信于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实习生 卢画

延伸阅读

男子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后续来了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张某,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又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在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件里,张某为什么会帮邻居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为什么罚款的金额比获利高出这么多,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

帮邻居卖蔬菜

农残超标面临高额罚款

图为张某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截图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当时行政强制处罚的催告书上面,有两处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共计10万元,这是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图为涉事菜地(资料图)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距,让法官感到有些奇怪,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

原来,事发那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对张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芹菜到批发市场。

当事人 张某:那么多(芹菜)在我们本村的农贸市场上是卖不了的,我就把她的芹菜给拿到(镇上)市场上面去卖了。

图为张某转卖的芹菜(资料图)

于是,张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图为张某卖芹菜的菜市场(资料图)

依据这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

当事人 张某:当时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处罚太大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

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10万元。

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张某也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懂得这样的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图为林孔亮受访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张某总觉得他顺带70斤的菜拿去卖一下,就被罚了10万块钱。他说他也知道有错,但是罚款太高了,他实在是无力承担。

法官介绍,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对于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就可以处五万以上的罚款,所以已经按最低的起(罚)点进行罚款,也没有错。

双方的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才更合理呢?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

图为菜市场里的摊位(资料图)

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那天他路过邻居的菜地,他就带了一堆菜去批发市场,他并不是职业菜贩,等于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仅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这个不准予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图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但从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了诸多问题,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价值所在,张某因为此事也受到了教育,这应该比他缴纳大额罚款,更有意义。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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