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图片版权进行碰瓷勒索,后来原告撤诉了
小红书网友"景象"将自己遇到恶意版权诉讼的事例,发表在小红书上。本站转发如下,仅供参考:
一、侵害网络作品信息传播权,我被起诉了
对象网店一款产品的详情使用了一张网图,前不久收到法院传票被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方要求赔偿7000元。收到起诉资料的时候我和对象都很懵,不知道如何应对,完全没想到这辈子居然会成为被告。7000元对于普通人来说也不是随随便便都能获得的。
很感谢小红书上相关经历者以及律师的分享,所以我也把我自己的经历分享出来,希望有其他人遇到类似情况不要着急慌张,冷静处理,减少损失。
二、附图:答辩书
三、附文 :答辩书
请求事项: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答辩人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被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在当初选择图片时,已经对图片性质进行过细致筛选,若该涉案作品存在版权标注或者任何声明及链接均不采用。该涉案图片在互联网随时、随处均能搜索下载,网上同类题材可达数百张,答辩人下载图片时并不明确著作归属,在接到应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相关图片,不存在故意侵权。
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原告无权向答辩人索赔。
原告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图片内容买断合同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该《作品登记证书》是基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由案外人(作者)自行办理,仅起公告宣示作用,且作品登记时间与作品实际创作时间相隔甚远(作品声称创作于 2021年8月20日),在原告未提供涉案作品原件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原告在不能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无权向答辩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三、原告存在明显目的,不对侵权事宜进行友好沟通,而是直接索要赔偿不符合一般逻辑。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用图片版权进行碰瓷勒索的行为。
参考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原告在著作权人进行版权登记(登记日期为2023年3月 15日)及与著作权人签订内容买断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 2023年6月1日)之前就已提前对答辩人的链接进行网上取证(取证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这证明原告在签订图片内容买断合同之前已发现答辩人使用了该案件图片,直至 2023年7月24日向贵院起诉前未联系过答辩人,一直故意不提醒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放任损害结果的扩大,徒增莫须有的经济损失来向答辩人索赔。
鉴于原告是以牟利为目的对答辩人提起诉讼,其动机与著作权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相违背,早在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中明确表态,要求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
综上,望贵院查清事实后能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备注:上述内容是小红书网友"景象"遭遇版权诉讼的经历,后来原告在开庭前自行撤诉,以供参考。致谢网友"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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