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江阴市某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表时间:2025/02/04 22:09:29  浏览次数: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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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某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7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售卖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上述鳊鱼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70元,违法所得为1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鳊鱼时索取并留存了对应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易单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24年8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来源:江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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