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案例:养殖场违法占地被断电,法院:未告知陈述申辩权,违法
基本案情
久丰长养猪场位于重庆市某村内,由薛某投资成立。2019年12月11日,薛某返回养猪场时发现电力中断,经镇派出所核实,断电行为是由第三人荣昌供电分公司执行。养猪场最初以荣昌供电分公司为区资规局提起诉讼,但审理过程中发现断电行为是基于县规资局作出的行政文件。养猪场认为区资规局滥用职权,第三人未依法通知即停止供电,导致养猪场生产经营受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养猪场请求法院判决区资规局和第三人终止供电行为违法,并立即恢复供电。
双方观点
养猪场认为:区资规局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荣昌供电分公司未依法通知即停止供电,导致养猪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请求法院判决区资规局和第三人行为违法,并立即恢复供电。
区资规局认为:区资规局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经调查查明,久丰长养猪场涉嫌违法占地,区资规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区资规局向第三人发出停止供电服务的函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认为:第三人是依据规资局的函件对养猪场中止供电,是配合行政机关的行为。养猪场与第三人未订立供用电合同,养猪场擅自转供电已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养猪场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确认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久丰长养猪场停止供电、供水服务的函》违法。
裁判理由
养猪场违法占地事实:养猪场久丰长养猪场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区资规局函件合法性分析:区资规局具有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的职权。区资规局作出的停止供电服务函具有行政强制的特征,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律规定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区资规局在作出前未告知相对人拟将作出停止供电决定,未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对养猪场与第三人供用电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因此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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