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征地强拆,诉政府行政强制非法案胜诉

发表时间:2018/08/12 01:20:19  浏览次数: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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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0亩养殖场瞬间被夷为平地  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张文养殖场被非法强拆

照片说明:

2015年6月9日,施工方在毫无通知,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张文养殖场进行强行拆迁,张文及其家属对其阻止;招来了施工方的毒打,报警后,永川区陈食派出所竟然"不作为"。

施工方多人围攻业主方一人,并用石头、安全帽等砸受害者。受害者满头鲜血。

至始至终永川区陈食派出所未到场阻止、事后也未调查抓捕伤人者。得到答复仅仅是叫张文及其家属去医院检查,拿发票来报销医药费。

7月7日。再次组织大量保安人员来到养殖场。

将养殖维权者非法控制,驱离自己的家。在此之前,张文方让其出示其合法手续,但并未被理睬

维权者张清被非法强拆者、保安公司人员强制带离现场,被逼跳入水中!

维权老人被强行抬出现场。

维权者张清被逼跳水!

报警后,派出所并未理睬。陈食派出所崔文所长到现场不仅不阻止非法强拆,还指挥强拆的进行,要求出示相关手续,并没得到理睬。

强拆进行中

永川区保安公司文红对维权者实施非法控制,威胁维权者。

永川区凤凰工业园区领导到非法强拆现场指导工作

维权老人被非法强拆者打伤

被拆除后现场一片狼藉,鸭场鸭子被活生生压死,辛辛苦苦养的几千斤的鱼被直接放掉水

侥幸逃过的鸭子。

辛辛苦苦经营了一辈子的养殖场如今成为一片废墟

张文感到六神无主,永川区凤凰工业园区领导、施工方、保安人员不出示任何手续,直接强行拆迁,对农民百姓造成严重的精神和心理伤害。强拆人员无法无天,警察不管不顾,甚至是帮助施工方进行非法强拆。

2005年,张文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民小组自留地、林权地近3亩经营种猪场1个;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6亩经营养鸭场2个,承包农村集体土地56亩经营养鱼场1个。

因为劳动人民天生勤奋之秉性兼具经营之道,张文经营的养殖场顺利躲过了“蓝耳朵”“禽流感”,饲养的畜禽不仅无一疫情反而从初始的单一品种发展至种猪、仔猪、商品羊、蛋鸭、肉鸭、水产品等多种经营。

2008年又被命名为“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科技示范户”、“全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县科技示范户”,按照陈食镇“扶持发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农业种养殖发展要求,发展新荣昌I系种猪,时任相关镇领导组织区农牧业局等部门领导也到养殖场实地考察、指导过工作。

从2005年到2009年,累计完成建场投资约180万元,政府调银行辅助贷款几十万元。

张文是幸运的但又是不幸的,2014年张文家的养殖场被凤凰工业园划入工业园区拆迁范围,对于拆迁人只给87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新区域继续经营养殖业的补偿条件,张文姐弟一家感觉犹如遭遇灭顶之灾,家族老小几十口人的生计将无从着落,张文及丈夫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在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张文到底应当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其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

双方各执一词,达不成拆迁补偿共识,拆补纠纷由此形成。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于2015年06月09日上午8时、2015年07月07日07时许分别两次,凤凰湖工业园、陈食街道办事处领导一声令下,挖掘机、推土机开进养殖场,大批政府官员、警力、保安人员、施工人员共计500多人统一服装,涌进场内不由分说进行强拆,将张文其家属20多人非法强行控制,3000多平米养鸭场、56亩养鱼场夷为平地,将300多只鸭子碾压致死,几千斤鱼随流水化为乌有……

因政府的暴力强拆行为,导致张文家属十多人在非法强拆中不同程度受伤,而靠劳动致富名震一方的“带头羊”、养殖能手在一日之间沦落成一个一无所有的"乞丐"。

二、张文养殖场被非法强拆相关资料

经营者张文相关资料

张文养殖场工商营业执照(每年参加年审)

张文养殖场动物防疫合格证(2009年参加年审后,因罗丝峻村民小组在2010年划入城市工业园规划范畴,因政府干预因素未能再年审)

养殖场改、扩建到上级相关部门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镇政府证明。

在重庆市荣昌区采购种猪苗证明

养殖场畜禽检疫合格证

养殖场鱼池土地倒包合同范本,鱼池共倒包土地56亩,养猪场、养鸭场土地为张文家自有自留地、林权地、承包地,无土地倒包行为。

2008年荣获两项全国“科技示范户”

养猪场内部和张文养猪照片

养鸭场被非法强拆前全景和内部照片

鱼塘被非法强拆前全景

                          永川区政府征地文件

街道办事处征地协议书

                          律师函

信息公开申请书

公安局申请书

派出所申请书

行政诉讼状

受理通知书

养殖场拆迁补偿纠纷发生后,张文在2015年6月对土地征收单位陈食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2日法院受理,并决定于8月8日开庭审理。

三、《2016年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案例9:张诉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12]307号《关于永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此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永川府征公[2012]21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并对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房管局拟定公告后的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征地实施过程中,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房管局于2014年10月8日书面委托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简称陈食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罗丝峻村民小组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务工作。张文系罗丝峻村民小组村民,其养殖场位于罗丝峻村民小组,属于该次征地红线范围内。

2015年7月7日上午8时24分许,张文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称养殖场被强拆,公安机关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陈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正在现场,出警民警进行调查,询问了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16年1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陈食派出所对张文作出公(陈)办馈字[2016]第1号《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案件办理情况通知书》,载明“陈食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当日系陈食街道办事处因永津路片区平场及道路工程进行介入性施工的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受理范围。”

张文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陈食街道办事处的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食街道办事处作为永川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法具有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具体事务的职责,其受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而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务性工作并无不当,但应当在其法定职责及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合法实施。

张文的养殖场所占土地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陈食街道办事处在协助征地实施工作中,依法不具有直接作出或实施对地上构建筑物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

本案证据证明,2015年7月7日,对张文位于罗丝峻村民小组养殖场的地上构建筑物实施拆除行为系陈食街道办事处实施,其没有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但该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张文要求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陈食街道办事处2015年7月7日对张文位于陈食街道莲花塘村罗丝峻村民小组的养殖场地上构建筑物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陈食街道办事处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陈食街道办事处作为永川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依法具有其自身法定职责的同时,还具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务的职责,以及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的任务,但这些活动都必须有法律规制的底线和边界。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尤其是强制交出土地等重要程序,有关土地管理、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均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陈食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构建筑物的行为,混淆了不同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其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所实施的行为应当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否定。

(本文源于:天涯社区 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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