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禁猎期捕45只癞蛤蟆被判刑: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发表时间:2020/12/18 14:45:03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1863  
西南渔业网-丰祥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讲水产里的故事,用养殖人的语境,给你送来一个真材实料的匠心精品文章!

12月17日,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获悉,一名男子因非法捕捉45只癞蛤蟆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四川一男子禁猎期捕45只癞蛤蟆被判刑: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郑某某在法庭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8日深夜,被告人郑某某在泸州金龙镇塘坡村采取“夜间照明”捕捉的方式,捕捉“癞疙疱”45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所捕捉的“癞疙疱”被放生野外。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每年3月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郑某某捕捉“癞疙疱”的时间正值四川省内的禁猎期,其捕捉“癞疙疱”的地方为禁猎区域。

四川一男子禁猎期捕45只癞蛤蟆被判刑: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癞疙疱”资料画面。

经鉴定,郑某某捕捉的45只“癞疙疱”均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其所捕捉的45只“癞疙疱”也已放生,故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另外,其作案工具手电筒被依法予以没收。

公开资料显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指的是有益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声明:本站属公益性没有商业目的的网站,上列文章仅供个人学习参考。本站所发布文章为原创的均标注作者或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许可转载的请注明出处。本站所载文章除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如有未注明出处或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

站(可搜索)"养鱼E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一线"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