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禁用药和识别真假渔药

发表时间:2017/11/21 00:00:00  浏览次数:3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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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用药指导处王玉堂处长解读我国渔药产业与渔药使用问题,当属迄今为止,对我国渔药情况最全面的解答。


、渔药的基本概念
渔药,是指用于诊断、预防、治疗水生动植物及观赏鱼类疾病,以及调节水生动物生理机能的一类兽药。目前,我国渔药的种类包括抗微生物制品(抗菌抑菌药)、杀虫驱虫药物、消毒药、调节水生动物代谢及生长药物、环境改良剂、生物制品(主要是疫苗)、中草药及其它。给药有泼洒法、悬挂法、浸浴法、涂抹法、内服法、灌服法、注射法等多种方式。

渔药的特点主要为以下四方面:

一是以环境用药为主,水温、水体酸碱度等对药效影响很大。

二是水生动物多为变温动物即冷血动物,与陆生恒温动物的药物感受性不同,受体温和水温影响大。

三是群体用药,投喂药饵时往往健康鱼摄入的药量大,而患病中晚期不摄食的鱼基本摄取不到药。

四是养殖种类多,有鱼虾贝等八大类,不同种类对同种药物的敏感性不同,即使是同为鱼类的不同种鱼对同一种药物的敏感性也有很大差异。

 
渔药具有抑制或杀灭病原体,抗微生物药和抗寄生虫药等,经吸入机体内,直接或间接发生作用;改良环境,通过驱杀水体中的病原体、改良水质与底质、改善养殖环境而起到防病的作用;调节水生动物的生理和免疫功能:提高饲料转化率,促进生长,促进发育,催产等基本作用。
 
目前,我国渔药中剂型种类不多,只有粉剂、乳油剂、水剂、散剂等少数几种。但是,微乳剂、水乳剂、水分散粒剂、泡腾片剂等剂型值得开发。总体而言,剂型药中,以高效、低毒、低残留、低污染的剂型药研发最为重要。

并且剂型药明显区别于原料药,有五方面特点:

一是剂型药是展示渔药生命力的保障。正确、合理的剂型,药物才会被机体充分吸收,最大限度地发挥药效;剂型决定了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适用性和精确性等。

二是剂型可以改变渔药的性质,扩大应用范围。

三是,剂型可以调节渔药作用的速度,确保药物充分发挥疗效。主要通过调节释放性而影响药物的吸收和消除等。

四是剂型可以降低渔药的毒副作用,增强药物的安全性:减少环境污染。

五是剂型可以决定渔药的稳定性,保证渔药的质量和有效性:剂型的靶向作用可以影响药物利用程度,导致药物在某一组织和器官内浓度高,从而发挥更好的作用。

、国家标准渔药
到2012年底,允许使用的国家标准渔药集中反映在农业部1435号、1506号、1759号、1525号、1960号公告及2010版《中国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共有104种、147个剂型和规格(具体见《水产养殖用药指南》第二十六集:国家标准渔药或《鱼病防治用药指南》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年版)。

而这其中包括抗生素类6种,合成抗菌药17种(磺胺类5种、喹诺酮类12种);杀虫驱虫药15种(抗原虫药5种、驱杀蠕虫药6种、杀寄生甲壳动物药4种),消毒剂16种(醛类2种,卤素类12种、季胺盐类1种,其它1种),中草药类71种(药材和饮片24种、成方制剂与单味制剂47种),调节水生动物代谢或生长的药物9种(维生素2种、激素6种、促生长剂1种),环境改良剂7种,水产用疫苗种(国产4种、进口2种)。

1、抗生素类药物选择与使用注意事项
关于抗生素类药物选择与使用注意事项,必须清楚以下几点:首先,抗生素类药物是治病用药,不能做为防病用药来使用;其次,能用窄谱药就不要用广州谱药;再者,要通过药物敏感性实验结果来选择药物。第四,要注意检查药物质量,即有效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第五,尽可能不要联合用药,否则不好差别药效;第六,最好连续使用2个疗程,并用足剂量;最后,诺氟沙星类药物于2017年1月1日禁止使用。

2、如何从包装袋识别真假水产兽药?
根据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合格、正规的水产用兽药,其包装物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1)有关标识。兽用标识:所有兽药必须标识汉字“兽用”。从2016年开始,处方药必须标注“处方药”;外用药标识:所有外用兽药(包括消毒剂、防腐剂、杀虫剂等),必须标识汉字“外用药”。
(2)兽药名称。兽药通用名;商品名(如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标注商品名)。
(3)性状。
(4)药理作用(注: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力量不标注)。
(5)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6)用法与用量
(7)不良反应(注: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8)注意事项。
(9)停药期。
(10)有效期。
(11)规格(即每个个包装单位的重量)。主要成份标注要求为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效成份含量;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5味(5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要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现行《兽药典》执行;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5味主工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
(12)包装。
(13)贮藏。
(14)生产厂家信息。标注不清或不明、缺项;或者通过兽药名称夸大疗效、误导消费;或者擅自增加适应症和减少不良反应内容;或者在标签或包装上印制不健康、误导消费的背景图案和成分;或者印制未经批准的文字、图案;这些都是违反农业部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为假兽药或劣兽药。

、水产养殖业禁用药物
根据《无公害食品水产养殖用药准则》NY5071——2002规定,我国不允许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的禁用渔药共31种。

第一类(6种)即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杀虫脒、五氯酚钠和呋喃丹。前4种是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农业上已不再使用了,相应的生产单位也已取消了生产许可证,目前很难从市场上买到。后2种中,五氯酚钠以前在粗养模式下主要用于清塘、除螺,兼具除草作用,目前养殖多是精养池塘,池塘内几乎没有水草,生态方法除螺还能增加养殖效益,另外清塘也有更好的药物;呋喃丹主要是杀线虫的杀虫剂,对治疗鱼病并没有什么特异性。此外,这两种药物的使用都有一个特殊要求,就是需带防护面具、手套,因为它对人体皮肤、眼睛或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毒性较大,水产养殖上也不是非用不可,所以,渔一般没必要自找麻烦。上述药物被使用的几率较小,防控压力不大。

第二类(5种)即地虫硫磷、林丹、双甲脒、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这5种药物是由自身特点而被子禁止使用的,即毒性大,对环境、对人体副作用大,有些在国外已禁止使用,如林丹、双甲脒、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有些有特定的使用限制,如地虫硫磷,只能用于地下害虫的杀灭。禁用主要是因为此类药物通过水体会扩散,并不是水产上特定需要使用的药物,所以,它们的使用并不普遍。

第三类(4种)即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和氟氯氰菊酯。前3种是汞盐,在鱼体、人体、环境中易于富集,农业部已明令禁止使用一切汞盐类物质作为农药。这3种药物只用于特定鱼病治疗,且多数情况下为鱼体涂抹、浸泡,由于对鱼的毒性较大,一般不会全池泼洒,所以其影响略小一些;氟氯氰菊酯是一种杀虫剂,但没有不可替代性,这些药物有可能被使用,但影响范围有限,往往是个案。对上述药物的防控应以向渔民广泛宣传安全用药常识,推介一些替代药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为主。

第四类(2种)即甲基睾丸酮和乙烯雌酚。这是两种激素类药物,在一些特种养殖品种或有特殊的遗传育种需求时添加到饲料中使用,如用于罗非鱼雄性化苗种培育等。因此,对这两种药物的防控重点应放在那些特种养殖品种的养殖场或繁殖场、饲料厂。

第五类(5种)即杆菌肽锌、泰乐菌素、阿伏霉素、速达肥和喹乙醇。这5种药物主要是禽畜用兽药,兼具抗菌和促生长作用,喹乙醇即使在家禽饲料中也已禁止使用。这几种药物有可能被长期添中于饲料中使用,它们的防控需要饲料生产监管部门、兽药局联合执法,控制的重点在饲料厂,时间上是整个养殖季节。
 
第六类(11种)即磺胺脒、磺胺噻唑、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氯霉素、环丙沙星、呋喃那斯、红霉素。这些抗菌素在水产养殖上既可作用于口服,且多为针对常见病的防治,某些饲料厂由于存在防病误区,误将“预防为主”理解为“定期服药”,添加一些药物以预防鱼病的发生,其使用的可能性极大。这些药物对于普通养殖鱼类如果全池泼洒,在经济上并不划算,多用于特种、小水体养殖时,尤其是工厂化养殖时,或鱼种、亲鱼的浸洗消毒,在北方地区主要是春季鱼种分塘期使用,以及主要养殖鱼类的繁殖季节使用,用于亲体、鱼卵消毒或体表性疾病的治疗。所以,要重点对其进行监控,养殖期间重点在养殖场、繁殖育苗场,养殖后期对饲料厂、特种养殖场进行检查。
 
第七类(1种)即孔雀石绿,又称碱性绿,主要用于防治水霉病。水霉病多在鱼体受伤、春季分塘拉网较多,鱼体受伤后易患此病,其应用也多是鱼体浸泡、涂抹,虽然理论上可以全池泼洒,但因此药有“三致”作用,人们多少有点忌惮;再就是全池泼洒对改良水质无益,消解困难,生产中一般不会全池泼洒,但因这种药物或化学染料价格低廉,对水霉病的治疗效果好,生产上违规使用的情况极大。另外,近年来,淡水鱼活鱼运输中经常发生使用的情况,因使用此药物后,鱼鳞收紧,不易脱落,能够预防鱼体脱鳞后继发感染细菌性疾病,且用药后的鱼体色彩较好,为青绿色,所以不法商贩多违规使用。
 
而在2015年又陆续公布最新禁用渔药。首先是农业公2292号公告,2015年9月1日起禁止养殖使用氧氟沙星、增氟沙星、美洛沙星、诺氟沙星;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经营的销售。其次,农业部2294号公告,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微生态制剂:噬菌蛭弧菌。此菌并非渔药,原批复可以使用的是农牧函[1994]37号。

在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事件上,因为目前的检测项目和目标药物的明确性问题,主要集中在“禁用药物”的检测方面,其中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频率较高的化学物质有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唑酮)、氯霉素、喹乙醇、有机磷类农药等,此外,还有少量的限用渔药的残留限量超标。

上述药物均为水产养殖禁用药物,这是发生违法用药可能性最高的药物,是水产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渔业执法部门应根据上述分析结果,制定防控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活动,尤其是对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环丙沙星等禁用药物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养殖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
 
管理部门在发布条例标明违禁渔药外,也在相关政策法规中明确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的人身自由罚。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可从原来最高货值10倍提高到30倍罚款。

、其它药物
在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业中使用的渔药还有两种情况:一类是既不是可用药,也不是禁用药,如二氧化氯、青霉素、链霉素、土黄素、红霉素等,在新国家标准渔药中并没有收录,但也没有明令禁止;第二类是所谓的非药品,即水质和底质改良类物质;目前没有明确说法或没有明确管理部门。

此外,还有一类是限用药,即可以使用,但限制使用,根据农业部196号、235号公告有20种,这些药物在使用时,对最终上市水产品有明确的残留限量和休药期规定,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产养殖业中,不允许使用人药、原料药。 而另一类目前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量逐年加大的药物微生态制剂,目前的年用量可能有20多万吨,主要是用于水质调节、饲料添加和微生物肥料。

、渔药的生产与营销
目前,我国经过农业部兽药GMP认证渔药生产企业约有200家。另外,还有至少500多家没有经过GMP认证的渔药生产企业,这些非GMP认证企业基本上是以生产和销售渔用非药品的名义在生产经营。

虽然农业部已于2012年开始实行兽药GSP(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经销,但到目前为止,经销和管理形势多种多样,如链锁经营制、行政部门推荐制、渔业社会组织配送制、地域市场准入制、自由经营等等,渔药经营企业仍有增无减,目前全国约为渔药经销企业15000多个,竞争非常激烈。

据调查和推算,2012年,全国仅淡水池塘养殖业,平均每亩全年用于预防、治疗药物开支为270~300元左右,但其中化学药物开支约占总开支的20%左右,其它部分为水体消毒剂和微生态制剂等。由此推算,目前的渔药年销售额近90亿元。其中微生态制剂的年经销额约在15~20亿元之间。

虽命令禁止,但是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国渔药市场极端混乱,主要反映在几个方面,一是非正规渔药企业将一些化学药物当作“非药品”销售,如伊维菌素、阿维菌素、菊酯类等,对正规企业的冲击较大;二是正规企业的一号多药、多批一号等问题较严重;三是因低价竞争而使得一些企业将药品的有效成份含量减少,以保证利润,但又不加以标识,养殖业者仍按原有的说明书用药,结果是不好用或无用,由此而损毁了整个渔药产业形像;四是经销企业的忽悠式宣传,导致养殖业者无所适从;五是新药和新剂型的开发无力,或不愿开发等;六是抗生素类药物滥用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作为预防用药,所引发的病原抗药性、选择用药、人类健康等问题值得关注。
 
、微生态制剂使用中的问题
微生态制剂在水产养殖中起到水质调节的作用,在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有效活菌群的含量是否与标识量相符,菌种是否纯净正;建立测水施用技术,针对不同的水质条件,选择组合的菌种和各菌种的用量;微生态制剂生产企业要定期更换菌种,注意保持菌种的纯度,防止杂菌污染;光合细菌在夏季高温季节施用后,当达到一定浓度时,夜间要采取增氧措施,防止光合细菌的夜间呼吸耗氧而引起鱼类浮头;芽孢杆菌要活化后施用,并在预测水质发展动向后提高7~10天施用,因其繁殖速度慢,综合起效时间要晚一些;微生态制剂施用时禁止施用抗菌类药物,否则会杀灭有益菌,或使有益菌产生耐药性;高浓度微生态制剂处理污水外排时要慎重,最好是经过处理后再外排。

渔药使用技术指导主要有根据患病动物状态选择药物和给药途径:发病初期尚能摄食时可用药饵,中后期用药饵无用。根据病原体的特征选择用药: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根据渔药剂型选择用药:粉剂、针剂、片剂等共三大原则。

而选择药物的依据有4点,依据致病菌对抗生素类药物的抗菌谱选择,能用窄谱不要用广谱药,最好是作药敏试验后确定药物种类与剂量;注意致病对药物的感受性,看是否已产生耐药性;注意药物的作用方式:了解抗生素的作用机理,对致病菌是起抑制还是杀灭作用;注意第一次选用药物与第二次选用药物的关系,多次和长时间用一种抗菌药,病原可能会产生耐药性,用足疗程和剂量。

药物治疗效果的判定包括死亡数量是否有减少、游泳状态是否恢复、摄食状态是否恢复、病症是否减轻、病原的保有率是否下降、抗生素效价的变化、病理组织图像观察共7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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