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22年第三次修改版)

发表时间:2022/02/23 01:18:46  浏览次数: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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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2007123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2009119日第二次修改,2022220日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保护成员(又称社员、会员,下文同)合法权益,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于2007123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名称: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文俊。
住所: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寒婆沟(大竹溪村)
第三条 以服务全体成员、谋求共同利益为宗旨。发扬互助精神,谋求共同发展。民主管理,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管理制度。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成员间关系。

第四条 业务范围:

1、鱼类养殖及销售;
2
、水产品、渔需物资销售;

3、渔业咨询、渔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本社集体(下文简称“集体”)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集体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按照成员的出资额或与集体业务交易量(或者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以上事项也可以依照集体有关会议决定实行。
第七条 集体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档案(账户),记载个人信息、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股份份额以及该成员与集体的业务交易量(额)等。
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集体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社员、会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产渔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经过理事会议批准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即可成为正式成员。

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理事会议批准,相关人士可以列为荣誉成员或者记名成员,相关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吸收从事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第十条 成员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享有依照股份数额相当的表决权;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享有对集体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权;

4.享有对集体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5.按照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决议,分享集体盈余的分配权;
6.
依照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决议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成员义务:
1.
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决议、决定;
2.
按照章程或者相关规定缴纳或者追加(含技术、实物和认缴的)出资额或股金;

3.积极参加并支持集体各项工作并不得阻挠、破坏;

4.按照集体规定的质量标准、交易价格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和销售;
5.
不得以其对集体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者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对集体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6.
不得从事损害集体共同利益和不利于团结(比如唆使、挑起矛盾等)的活动;
7.
承担集体亏损;

8.保守集体各项秘密;

9.依照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决议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出(退社、退会,下文同)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过世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者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劝退的。
第十三条 成员要求退出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该会计年度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五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可以退还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份额,也可以依照退出时与集体的约定或者成员会议决议,视情况部份返还或者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成员过世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条件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通过,并承继被继承人与集体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出处理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予以警告或者除名(开除)处罚,并可以处以经济惩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遵守本章程及决议决定等等,不履行成员义务;
(二)从事与集体相竞争或者利益相矛盾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按集体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给集体信誉、利益等带来严重损害;
(四)严重违反各项决定、决议、规定以及规章制度的;

(五)其它有损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成员被取消资格后,对集体造成各种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因严重违反上条规定被除名的成员,不退还其出资额或者股金份额,也不返还其应得盈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设立成员大会(又称社员大会或会员大会,下文同)、成员代表会议(又称社员代表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下文同) ,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各部门、生产场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成员大会议决,须有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并具效力。一般事项可以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在合法条件下,成员代表会议效力等同于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又称社长、会长,下文同)、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以及监事;
(三)决定集体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以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股金;
(五)审议集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等;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第二十三条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但一人只能代理一名成员及其股份额度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可由副理事长或者执行监事及监事长主持工作,并可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及其其它会议。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口头表决,但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股份份额表决权(含代理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过半数及其以上时,方为通过并具效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三名以上理事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即为社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可以设副理事长(即副社长、副会长)一至二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集体有关决议决定文件和成员出资证明等;
(三)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监事会等有关决议决定等;
(四)代表集体签订合同协议等;

(五)决定聘用或者解聘管理人员(含财务人员)及其报酬等相关事项;
(六)在理事会议休会期间,全权办理集体工作;
(七)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监事会诀议决定等;
(二)制订集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成员、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决定成员入股、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议的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并具效力。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监事、成员代表和管理人员列席。

第三十一条 可以设立执行监事一名,全权代行监事会职权。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果设立了监事会,则不设立执行监事。
第三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成员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各种决议决定和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状况,负责财务审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六)提议并可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七)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决定通知理事会。如有相关质询,理事会在十日内应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现任理事、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理事、监事、成员个人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集体资产;
(二)从事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三)接受他人与集体交易的佣金或报酬归为己有;
(四)违反章程规定和各种决议决定、规章制度;
(五)兼任或者变相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组织的职务,社会职务除外。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得的收入,收归集体所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各生产场组及实体机构接受理事会领导,运行及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亲属原则上不得担任财务人员。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真实情况建立帐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一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须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或者评估作价并通过批准。
第四十二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其他成员。
第四十三条 集体债务用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及股金份额按比例分摊。

第四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集体分立或者与其它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运转;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后,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以上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工作。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有关解散工作,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和分配剩余财产的方案,代表本社参与诉讼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集体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及股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十八条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集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章 运行及管理
第四十九条 所有任职人员超过半年没有(不能)工作的,按(视为)自动退职、辞职处理。成员一年以上无故不参与活动的,可以按劝退或者自动退出处理。
第五十条 成员必须按照集体指导价格和质量等相关要求销售水产品,不乱涨价、不乱降价、不降低质量和服务要求。不准许成员间不法竞夺客户。

第五十一条 按照信用为本,诚实交易的原则,坚持价格统一,价格公开的宗旨,坚持以质量谋发展,以信用求市场的理念。依法依规搞好生产,不使用违禁投入品,发展网上卖苗,扩大销售渠道。

第五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时,可以利用聊天软件召开网络会议,比如微信群、QQ群等召开会议,其效力同到场开会一样生效。

第五十三条 商讨集体事务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沉默(不发言)则表示认可和同意(不反对)。

第五十四条 集体事务以及网络群聊内容,涉及秘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保守各项秘密。

第五十五条 如有违反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决议、决定的,担任理事、监事以及管理职务的,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以及管理职务,在本届期內不得再任其职,可自行辞职。

第五十六条 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决议、决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警告、罚款、取消或扣减应得盈余分配、冻结股份、开除(或劝退)等方式予以惩罚。

第六章 其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和规章制度等有未涉及的内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约定俗成的惯例实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代为双竹渔业协会章程,代行合伙协议并具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者修改,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永川水花渔业会社成员股东签名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
74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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