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水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发表时间:2017/11/09 00:00:00  浏览次数: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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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水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永川水花”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永川水花”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永川水花”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永川水花”鱼苗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是“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是产于重庆市永川区“永川水花”特定生长区域的鱼苗产品,具体分布在永川区黄瓜山山麓的南大街、双竹、五间、仙龙、吉安等镇街的海拔350米以下的浅丘平谷地带。该区域为渝西平行谷地,属浅丘地形,中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17.8℃),雨量充沛(年平均降水量1013.6mm),日照长(年均达1100小时),霜期短(年均22天),相对湿度高(年均81.3%)。四季分明、空气清新、植物繁茂、环境优美。该区域水源丰富、水质良好、PH值为7.5-8.5,溶氧量在7毫克/升或更高,Ca2+0.5-8.5毫克/升,硫化物低于0.05毫克/升,非离子氨低于0.005毫克/升。

第六条: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鱼苗质量。产品必须具备永川水花特定的品质:刚孵出3-5天,鳔呈椭圆形或者长圆形,已充气。体呈灰白色至淡黄色,色泽光亮,生性活泼。体长7-10毫米,“口径”0.22-0.29毫米。生长速度快于一般鱼苗20%、渔病发生率低于一般鱼苗50%,成活率高。同一组鱼年可繁育三次,上市周期长,早至三月,晚至八月。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

第三章“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委托重庆市永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作为永川水花证明商标检验机构。

第十条: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十五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委派重庆市永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派员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3、对于经审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符合“永川水花”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①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②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③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④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申请人未获得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十五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永川水花”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向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永川水花”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永川水花”证明商标被许可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标签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在广告宣传及产品说明书中使用该商标;

3、优先参加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永川水花”证明商标被许可者的义务:

1、维护“永川水花”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永川水花”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永川水花”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

第五章 “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是“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作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联合生产企业及有关部门,实施“永川水花”整体宣传战略,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与“永川水花”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永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为保证“永川水花”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永川水花”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经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许可,擅自在鱼苗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永川水花”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刷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永川水花”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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