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质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制订原则
中国制订渔业水质标准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科学性。
如:①渔业水域的水质应不影响鱼、虾、贝、藻类的正常生长、发育和繁殖,对渔业生物不造成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②不危害主要饵料生物。③残毒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④不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不影响水产品的品质。⑤不影响水体的自净过程。⑥对能在鱼虾贝藻体内明显积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如汞、镉、砷、有机氯等)从严要求。
其次是可行性,即既要符合中国的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也要考虑国情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选出量大面广毒性高的项目列入本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
中国在1979年3月由国家第一次批准颁布了渔业水质标准,试行后又作了修订并于1989年8月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为国家标准,于1990年3月1日起实施。
内容共分四个部分12条:
第一部分为渔业水质要求。共列出33项水质标准值(见表);
第二部分为水质保护。主要为防止渔业水域受污染危害和保护渔业水质做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部分为标准实施。主要是明确实施本标准的职责部门;
第四部分为水质监测。规定了水质的分析方法和执行监测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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