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诉讼中如果对方修改了微信号,怎么才能证明对方的身份?

发表时间:2024/11/20 13:24:35  来源:周军律师  浏览次数: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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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信的普遍频繁使用,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越来越多的成为诉讼中重要的电子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

但如果对方修改了微信号,怎么才能证明对方的身份?

如果在诉讼中对方改了微信号,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证明聊天记录的使用者身份:

1. 收集微信号绑定信息

绑定的手机号码:如果之前的微信号绑定过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采用实名制,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即便对方更改过微信号,也会出现相同的搜索结果。建议对搜索的全过程进行录屏,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实名认证信息: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腾讯公司作为微信的运营方,掌握着用户的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确认微信号的使用者身份。

2. 借助聊天记录内容本身

固定案件事实的表述:仔细翻阅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查看是否存在能够明确指向对方身份的信息,比如对方在聊天中提及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或者对某些只有双方知晓的特定事件的描述等,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固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明聊天记录的对方就是要证明的人。

聊天习惯和语气特征:每个人的聊天习惯和语气都有一定的独特性,如果聊天记录中的语言表达习惯、常用词汇、语气等与对方一贯的风格相符,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聊天记录的使用者身份,但这种方式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一起使用。

3. 其他相关证据辅助证明:

电话录音:若在沟通过程中,有相关的电话录音,对方在电话中承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或者确认了自己的身份,那么该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知晓双方沟通情况的人能够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聊天记录的对方就是被告,也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也受到证人与当事人关系、证人的可信度等因素的影响。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建议如果微信涉及资金借贷往来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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