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2023/09/19 22:56:18  浏览次数: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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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季本安,朱文博,闫欣,丰爱秀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山东 日照 276800)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就是用人工的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放流水生生物苗种或亲体的活动。通过增殖放流可以补充和恢复野生渔业资源群体、增加野生资源种群数量,改善水生生物的种群结构,维持自然水域的水产生物的多样性。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近海资源增殖试验和较大规模的人工苗种放流,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发展,目前我国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无论是内陆河流湖泊还是沿海地区的放流活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增殖放流品种涵盖鱼、虾、贝、蟹等多个种类,对促进我国内陆和近海的水生生物资源恢复,保护濒危野生物种,改善水质和水域的自然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增殖放流还可以增加水产品的捕捞数量,提高水产品的经济价值,促进渔民收入的增长。

1 现阶段我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渔业增殖放流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放流后对自然和社会的效益与影响也开始显现出来,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缺乏对整个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整体性、协调性、全局上的考虑。事实上,水生生物资源和它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的,通常人们只关注于放流苗种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放流苗种对放流环境和野生种群及整个海域的生态系统的影响,如某海区能供养某种鱼类的最大种群数量和放流苗种对野生种群的影响以及对整个海区生物链中其他物种的影响等。

第二,放流苗种或亲体的来源审查不严,按照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苗种或亲体应立足于本地种和土著种,苗种应当是该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坚决杜绝外来物种,已免破坏当地海域的水生生态群落和生态结构的平衡。但近几年一些没有生产能力的育苗单位从周边甚至跨地区购买苗种进行增殖放流,这种行为降低了苗种的质量,也对当地的本地种和生态结构造成了破坏。

第三,目前,国内增殖放流的水产苗种多采用育苗场人工繁育,一般育苗场都存在科研能力弱,生产能力低下,繁殖所用的亲本群体较小,培育过程中所使用药物不规范或使用违禁药物,一些放流品种都存在因近亲交配繁殖等引起的放流苗种群体的遗传多样下降,所繁育后代个体小型化、生长缓慢、抗病能力差、衰退和性成熟提前等种群退化问题,如放流的褐牙鲆与野生种群的同规格苗种相比,人工繁育的苗种觅食和躲避敌害能力差,在自然环境的生存能力更低,所以在增殖放流中应选择强壮的苗种,才能提高其在自然水环境下的存活率。

第四,放流苗种规格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放流的苗种规格越大,成活率就越高,放流的效果就越好。但生产大规格苗种会使育苗中间培育的时间过长,尤其在一些贝类苗种生产过程中,培育大规格的苗种会使成活率大幅降低,这样不但会大大增加育苗过程中的风险,还会额外增加育苗成本,因此,放流苗种的规格应在高存活率、低成本和低风险中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第五,关于放流时间和放流地点的选择。有的放流单位放流的时间选择在伏季休渔期之前,一些放流的苗种很快被附近的渔民捕捞上来,结果一点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也不会产生。有的单位为了节约放流成本等任意选择放流海区,将苗种放流在不适宜的海区,也会造成放流苗种环境适应性差,死亡率高等问题。有的种类适合近海,有的适合不同的底质,如一些贝类适合沙质海区,而一些鱼类适合岩礁底质的海域,而不应在近海随意放流。

第六,“重放不重管”,放流后管理不严或者根本不去管理的问题,这是制约我国增殖人工放流活动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的瓶颈问题,缺乏一套完整的放流后管理和评估效果的理论和方法,增殖放流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野生资源量和修复生态系统,每年数以亿计的苗种被放入到江流湖泊和自然海域中去,其成活率和生长速度怎样?放流苗种是否会融合进野生种群?对野生种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也是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放流后的管理直接影响到放流的效果。

2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对策建议

针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是大力发展和完善增殖放流的理论指导和监管力度。根据拟放流海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研究决定所在海区的增殖放流的种类和数量。通过科学规划、论证,通过提高补贴等手段,调整、优化在放流苗种的可行性研究中论证适宜本海域的名优、濒危品种,提高增殖放流的管理水平,规避放流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引导放流单位科学放流,提高增殖放流的产业水平和产业结构,从而带动和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二是加大增殖放流苗种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苗种生产可追溯体系。应该提高水产生产苗种许可证的发放门槛,对承担人工增殖放流的单位,育苗场的基础设施、人员资质、放流所采用亲本的来源和质量、拟放流的苗种的质量都应该提出更高的具体要求,对一些不规范、资质差的育苗场要让其退出增殖放流单位。开展药残监测、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的查处力度,严防使用“药苗”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三是加强放流相关的科研工作,制定完善的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增殖放流苗种的技术攻关和应用,建设一批高标准的水产苗种良种场,加强苗种科研生产的能力。

四是放流时间和放流海区的选择。放流苗种一般应选择晴朗天气的早晨进行,选择水文条件稳定,能最大程度减少放流苗种对自然环境的不适反应。根据所放苗种的种类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海区进行放流。此外,结合各海域的伏季休渔期和限制捕捞时间而确定放流的时机,这样才能有效提高人工增殖放流的效果。

五是增殖放流后的管理。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所放苗种进行标记放流。增殖放流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应该跨专业和学科联合建立起一整套对放流苗种种群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价制度与体系,每年都要通过一定的调查确定放流品种的种群质量和人工增殖放流的效果。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一项“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对促进渔业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海域生态环境、维持自然海域的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和现代渔业建设的加快进行,应该加大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增殖放流对生态环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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