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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法院判赔:渔塘停电死鱼抢救措施并无不当,断电原因在于供电方,应赔!
2020年5月2日凌晨,养殖户张某意外发现承包鱼塘里大片鲈鱼浮在水面上,紧急查找后发现鱼塘增氧泵全部停止工作,随即立即采取了投放增氧药等应急措施,同时立即报警及通知电力公司派人前来维修。后经供电公司检查,发现是事发鱼塘的电线接头脱落导致增氧泵停止工作。本次事故共计造成鲈鱼死亡2万余斤,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法院判定供电公司应当赔偿张某损失。
眼见即将收获的鲈鱼大量死亡,张某心急如焚,赶紧查找原因。因为是深夜,查找并不容易。最后终于查明是增氧泵停止工作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投放增氧药,但仍然没有避免大量鲈鱼死亡的结果。事后统计鲈鱼死亡2万余斤,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
事后,张某找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但被供电公司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最后不得已,张某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下面来分析下这个案件:
第一,张某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用电合同关系
庭审中,供电公司答辩称案涉电表、合同均是第三人名义签订,张某和供电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但被告供电公司向张某承包的鱼塘供电,并已实际收取张某支付的电费,故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供电公司未能合法有效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停电是因为电线断路导致,而庭审中被告认可该部分电线产权归被告所有,只是答辩电线断路原因可能是电线设备长期老化导致内部线头接触熔断,也就是断电原因在于被告方。被告供电公司未能依法安全供电,应当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三,张某应当举证遭受的具体损失金额
本案中,张某提供了现场捕捞的死鱼数量称重单、死鱼转卖(用于生产肥料)交易凭证和微信账单流水、正常市场价格说明、村委会《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具体死鱼数量,价格由法院参照市场价值认定。最终确认张某实际损失31万元。
第四,鲈鱼死亡与供电公司中断供电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鲈鱼死亡事件发生后,张某立即通知了村委会并报警,并联系了渔政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勘验,确认了增氧机停止运作事实,且并无证据证明鲈鱼死亡存在病虫害等其他因素,故认定鲈鱼死亡系因缺氧直接导致。供电公司认为张某未能及时发现、通知,存在处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答辩意见,因断电时已至深夜,张某未第一时间发现停电,发现停电后,张伟某采用增氧粉的方式进行急救,并于恢复供电后开启了增氧机、回水泵,另加高了水位,抢救措施并无不当,故张某对于鲈鱼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供电公司应当赔偿张某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案例二:停电导致养殖鲜鱼大量死亡 能否要求供电公司赔偿?
2015年,因大风天气原因,供电公司安装的供电铁塔部件断落,出现故障,导致该辖区停电,从事渔业养殖的陈某的大量鲜鱼因鱼池增氧机无法工作死亡。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停电导致养殖鲜鱼大量死亡,能否要求供电公司赔偿?
案情简介:停电导致养殖鲜鱼大量死亡
原告陈某从事渔业养殖。
2015年5月1日晚8时许,因大风原因,供电铁塔部件断落,出现故障,导致该辖区停电。
2015年5月1日22时1分,被告某供电公司派员现场勘察。
2015年5月2日11时31分,被告许可抢修。
2015年5月3日10时1分,抢修结束。
停电期间,原告及其他养殖户因鱼池增氧机无法工作,致使大量鲜鱼死亡;经渔政监督管理站现场勘察后,对受损渔民的具体损失进行鉴定。
2015年7月11日,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证结论意见书,载明:……陈某的损失金额为70400元……鉴定费用共计16800元,其中原告承担1730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原、被告的责任承担。
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基本可以确定原告的鱼死亡原因系供电铁塔部件断落发生供电故障,增氧机无法工作致鱼缺氧引起;气象局的证明显示,铁塔部件断落发生供电故障时附近有“正北风六级(不排除局部有8级及以上大风出现)”,但上述风力尚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本案中停电事故的发生应定性为自然灾害引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断电是晚上8时许,许可断塔抢修是第二天上午11时许,抢修结束的时间是第三天上午10时许。被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已尽到及时抢修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停电的时间接近两天,被告作为专业的供电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长期从事渔业养殖,应有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未与被告签订保证不断电的特殊供电合同的情形下,应自备应急电源;且停电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身也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减损。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2、关于原告损失的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统计证明,渔政监督管理站的现场调查资料,当地村民出具的证明,现场的死鱼照片,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结论书。
而且,本案中因停电导致鲜鱼大量死亡的事实客观存在,现被告在庭审时称对原告的损失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参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结论书确定原告的具体损失金额为70400元。
关于鉴定费1730元,系原告为查明损失的合理支出,也应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7213元。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供电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供电人某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持续供电。现供电人某供电公司因大风原因断电,其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但某供电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进行了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陈某养殖的鲜鱼大量死亡,受到经济损失的后果,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陈某有权向某供电公司主张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供电公司供电中断,致18万余尾泥鳅缺氧死亡?法院这么判!
因供电公司停电无法给鱼塘增氧,而导致泥鳅大量死亡。前段时间,江苏南通海安法院曲塘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葛某是海安市雅周人,他在当地承租了二十亩地从事泥鳅养殖,2018年9月19号当晚,葛某对泥鳅增氧时出现了停电现象。随后,供电公司及时派人维修,由于原因不能查清导致十天左右才能正常供电。
由于连续断电,葛某无法对鱼塘进行增氧导致泥鳅大量死亡,从2018年10月1到12号,泥鳅死亡总数约为十八万一千多尾。
事件发生后,由于供电公司与葛某未能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引发了诉讼,供电公司认为泥鳅是一种耐缺氧性的鱼类,而且其造成死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饲料、气候原因等,此外审理过程当中葛某承认将养殖线路接于经济合作社集体庄户头,没有自备电源。
海安法院曲塘法庭员额法官 陈广平
法官说:“地方农用电管理人员在当时的单子上签了字,确认了死亡原因与停电存在因果关系,那从法律的证据学考虑,自认作为一种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泥鳅的死亡和停电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停电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将养殖线路接于集体庄户头且没有自备电源,导致损失结果扩大,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七成责任,养殖户承担三成责任,供电公司赔偿葛某损失总计三万一千多元。
案例四:停电致鱼塘死鱼3千斤,电力公司:非电企业责任
我们都知道,承包鱼塘、大规模养殖水产品往往需要使用供氧机,一旦断电供氧机停止工作将可能导致水产品缺氧死亡。在平昌县坦溪镇承包鱼塘的张先生就无端遇到了这样的事故,致使自家鱼塘所养的黄辣丁死亡3000多斤,损失惨重。
网友张先生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县长信箱中揭发控告坦溪镇所属供电所严重失职,在未出示任何停电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电,导致自己鱼塘所养殖的鱼类缺氧而大量死亡,一年的产值全军覆没。
张先生说当时在基地打捞起来死亡的黄辣丁就有三千多斤,后来没有死亡的一部分24日拉到成都后也有大部分死亡。当时的出售价格是13元一斤,三千多斤黄辣丁死亡,直接损失40000多元。可以说2020一年产值打了水漂,全军覆没。
张先生说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公司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坦溪镇所属的供电所没有提前出示任何书面通知或公告,让养殖户没有任何预防和风控措施。丝毫不把老百姓的财产安全放在眼里,希望相关部门领导派人调查核实,同时,要求坦溪镇所属供电所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停电呢?坦溪镇所属供电所又为何没有提前发布停电通知呢?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平昌县供电分公司就此事作出了相关回复。
张*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询我司营销SG186业务应用系统的停电信息及走访当地群众,具体停电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03时11分,因雷雨恶劣天气导致10千伏兰坦线故障全线停电(客户所处供电线路),后经国网平昌县供电公司金宝供电所工作人员全力抢修,于当日(2月23日)7时39分恢复该条线路供电,停电时间4小时28分钟。
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公司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国网平昌县供电公司对于计划停电,严格按照规定会提前7天在平昌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众平台上进行公告,属地供电所亦会通过客户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转发,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而你反映的停电属恶劣天气原因造成的线路故障停电,为提前不可预知、不可抗力性质的停电,供电企业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经查询你用电档案,用电负荷性质为“三类”,不属于一级、二级负荷的重要客户,你是在申请用电时对供电无特殊要求,允许系统故障时暂停供电的一般低压用电客户。如该客户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客户应自备保安电源(其自身亦应配备发电机),以作应急使用。
国网平昌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会同同州街道办事处坦溪社区副书记赵志德一同前往你养殖基地,并将上述相关情况向你本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对你产生的经济损失深表同情,因非供电企业责任,故无法满足你赔偿诉求,你若对此不予认可,建议你走司法程序解决。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平昌县供电分公司
2021年3月17日
对于张先生的遭遇,网友们在深表同情的同时也纷纷表示:这个突发天气原因停电造成的损失应该是不在赔偿范围内,这属于天灾人祸,还有就是为什么自己不配一套发电机呢?可以有效避免突然停电,造成损失。
案例五:突然遭遇停电,启动发电机供氧仍死鱼!
一夜之间,4万多斤罗非鱼因缺氧死亡,6月28日早上,看着鱼塘水面上漂浮着一眼望不尽的死鱼,文昌市潭牛镇考京村养殖户黄力一脸愁容,为啥会突然停电呢?供电部门回应因线路发生故障,并表示养殖户应备好发电机以防意外。
“我的鱼塘使用的是三相电,如果不停电,就不会这样。”黄力说,当晚停电后,直到第二天早上7点才恢复供电。该村其他的养鱼户因鱼塘面积小,鱼少,发电给鱼塘供氧后,鱼死亡的数量很少。
潭牛供电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因线路发生故障,当晚潭牛镇很多地方都停电,他们进行了抢修,因一时难以修复,到了第二天早上才正常供电。“养殖户要根据需要,备好动力充足的发电机,以防遭遇意外停电导致损失。”该负责人表示,黄力的损失责任在自己,跟供电部门没有关系。
案例六:雷击致鱼死亡养鱼户状告供电局获支持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的陈先生承包的鱼塘边有一电塔,2014年的两次雷击后,他的近2 .5万尾活鱼相继死亡,“尸检”报告称是雷击所致。于是,陈先生将供电局告上法庭。尽管供电局称事故是陈先生盲目扩大鱼塘导致,但法官仍支持了陈先生的索赔要求。
两次雷击,近2.5万尾活鱼死亡
2010年初,42岁的陈某与顺德区杏坛镇南朗股份社签了合同,承包村内的58号鱼塘,承包期为5年。
2014年7月8日下午,有雷雨暴风,58号鱼塘及高压电塔附近打雷后,鱼塘里的活鱼相继死亡。从当日起的一周内,共造成1.8万-1.9万尾活鱼死亡,平均每尾活鱼的重量约为150克。2个月后的2014年9月5日上午,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一周内共造成该鱼塘5000尾活鱼死亡,这批死亡的鱼重量更大,平均达到500克。
据此,鱼塘主陈某向顺德供电局提出了索赔。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今年初出具的报告,涉案活鱼损失市场价值约为13 .27万元。
陈某及供电局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官司打到了顺德法院。
供电局辩称,根据佛山市电力行业协会对死鱼事件做出了《关于雷击输电线路情况说明》,事故发生时并无跳闸记录,该电塔并未遭受雷击。供电局还出示照片称,电塔在修建竣工时与鱼塘有较大距离,是鱼塘主为了利益最大化,将鱼塘不断向塔基延伸,鱼塘的水流长年累月不断冲击和侵蚀高压电塔的地基,而鱼塘主却一直放任不理。
法官认为,事件的焦点在于:鱼的死亡是否与高压电塔被雷击有关?
法官:高压电塔日久失修导致鱼死
法官分析认为,杏坛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出具的两份《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显示,两次事故发生时,涉案鱼塘及高压电塔附近曾打雷。此外,两次发生雷击的次日,鱼塘主陈某分别将5尾、3尾活鱼样本送至顺德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该站的检验结论均为:活鱼脊椎骨断裂是电击所致。
此外,法官亲自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早在此前的2004年,在该鱼塘边建起了属于顺德供电局的高压电塔,由于长时间的水土流失,高压电塔的引雷地下铁网已有部分与鱼塘的水体接触,且两次打雷后在高压电塔的引雷地下铁网附近水面出现大量遭电击死亡的鱼。
法官认为,这些证据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活鱼的死亡是由于高压电塔被雷击后,高压电塔的引雷设施将电流引导到鱼塘里而造成的。
至于双方对事件的过错问题,法官认为,根据供电局提供的照片,涉案高压电塔在2004年修建时与涉案鱼塘有一定距离,但由于水土流失等原因,现两者之间的泥土已不复存在,高压电塔的引雷地下铁网与鱼塘水体直接接触。“由于原告从2010年才开始承包涉案鱼塘,供电局虽认为泥土流失是鱼塘主为了利益最大化,将鱼塘不断向高压电塔延伸,但供电局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因此不能证明鱼塘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建造者及管理者,对于电力设施的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涉案高压电塔日久失修的现状存在过错。”
在获悉的判决中,法官支持了鱼塘主的诉求,判决供电局照价赔偿。
附:鱼池缺氧又遇停电的急救措施:缺氧造成的损失已超过任何一种疾病
1、加注新水
紧急加水,既增加溶氧又改良水质调节,还能加深池水容量增大鱼类的生存空间和活动范围。最好是加注附近河流水或水库的清新水,没有来水水源时,也可以用邻近水质较好的塘水加入。加注的新水应尽量平齐水平面平行冲出,形成一股较长的水流,使鱼群聚集在这股溶氧量较高的水流周边,避免泛池翻塘继续死鱼。
万般无奈之际,可以采用抽用本塘水的回塘水办法,抽取原塘水尽量朝高又落下冲水,让水泵的出水口高出鱼塘水面以上,再喷水入池,也可以起到增氧的急救作用。
2、使用发电设备开动增氧机
大面积养渔池应准备发电机等发电设备,平时检查维护好。如遇停电,即可立即投入使用。鱼类出现严重浮头时,应急切开动增氧机,并且也只有开动增氧机的急救效果最好,加水、抽水虽然好,但只能是小面积范围内水体交融的局部增氧,并不象增氧机那样能够立即搅转鱼塘的大部分水体,增氧迅速并全面。
3、化学增氧
化学增氧是借助一些化学制剂,在水中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氧气的方法。主要使用的有过氧化钙等增氧剂。过氧化钙不仅能增氧,还可增加钙肥,除用于鱼浮头外,平时也可使用。但是,化学增氧剂对于缺氧死鱼的急救效果并不好,应该主要用于预防水体缺氧或者减轻缺氧的严重程度有一定的效果。
(液氧罐)
4、氧气瓶增氧
纯氧经常用于鱼苗塑料袋充氧运输及活鱼运输。可将氧气瓶运至塘边。出口连接小塑料管,入水部分用针扎些小孔。把氧气充入池水中,此法增氧迅速,特别适用于网箱养鱼浮头应急,现在流行使用的大液氧瓶更好。
( 蓄电气压增氧泵)
5、小型增氧气泵
市售小型充气泵是用于保存鲜鱼的。有蓄电的气压增氧泵,也可用电瓶带动,也可发动摩托车作为电源,向小鱼池充入空气增氧,也是应对小水体缺电缺氧的有效方法之一。
6、其它
对于鱼塘缺氧浮头的急救,遇有缺电、缺水等特殊情形时,小鱼塘、小水体可用人工搅水,泼洒水浪或动荡池水增加池水与空气接触,达到增氧目的。人在船上(机动皮划艇更好,只要是能乘人的器物均可)幌动促成水体波浪,用什物(或手脚)在塘边划水形成水浪,人下水游泳有水浪形成,氧气瓶放气充氧入塘,等等,这些方法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虽是无奈之举但也有一定的急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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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于:裁判文书网 法邦网 海安新传媒 南国都市报 等媒体)
(综合:西南渔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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