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使用途径建养殖场是否违法?

发表时间:2022/08/23 18:26:00  作者:黄艳  浏览次数: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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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一位退伍军人根据当地鼓励失地农民承包荒山开展养殖经营的政策,与当地林场签订了一则《租赁合同》。林场将当地一块因采石场停办闲置下来的土地租给了这位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决定建设养殖场——这是一个漫长故事的开端,而这个故事后来一度充满了诡辩:退伍军人凭借双手辛苦经营步入正轨的养殖场,时隔多年后牵动了当地的森林警察支队,起因是林场方面认为土地使用不符合林地用途,虽然这个故事在律师黄艳的努力下使正义得到了伸张,但它不是个案,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类似的故事还在不少地方上演。

突如其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9年6月,在养殖场忙了一整天的许先生回到了离养殖场不远的家中准备休息。12年前,自从他和林场负责人签订了一处石坑塘的《租赁合同》后,他便在那里建起了养殖场。石坑塘是他居住地附近的一处闲置荒地,早年为村办采石场,采石场停办后,这块荒地就被村民闲置,荒地上什么也没有,直到2007年被许先生承包后,才渐渐有了“生机”。凭借着许先生的勤奋经营,养殖场效益蒸蒸日上,不仅解决了自己一户的生活来源问题,也招募工人几十人次,带动了周边农民的就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经营期间,他更是受到当地开发区管委会授予的工作积极分子、劳动模范等嘉奖。这一切,本来应该美好地进行下去。

“咚咚咚!”一串急促的敲门声传来,许先生打开门后,一人将一个信封递给了他。还没等他问什么,那人就急匆匆的离开了。

一头雾水的许先生就着昏暗的灯光打开信封,一看是一封所谓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抱着奇怪的心情看完《通知书》后,他震惊了。原来,这封《通知书》正是来自12年前与他签订《租赁合同》的林场,林场在《通知书》中称,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构筑物、厂房、并将厂房对外出租,违反了《森林法》相关规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通知解除租赁合同。许先生先是震惊,后来则陷入了深深的不解,自己怎么就违反了规定?给林场的租金当年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当年租地就是为了建养殖场,《租赁合同》上也没有说明不得在荒地上搭建构筑物、厂房啊?自己成立养殖场也有9年的时间,为什么在此期间林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呢?

经过一夜的思量,他决定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森林警察支队介入

祸不单行。几天后,当地市森林警察支队也介入了此事。不知受何人举报,警察支队对许先生的养殖场作出了《责令整改告知书》,称厂房建设占用了国有林地,要求拆除。《解除合同通知书》和《责令整改告知书》发送的时间如此接近,让本来用途很明确的租赁土地忽然变得“不明确了”,事情的走向事发越发地不乐观起来。

改变用途VS没有改变用途

2019年7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黄艳受到许先生的委托,代为处理其承租土地及地上厂房的法律事宜。

当地的区人民法院负责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在一审中,原告许先生对被告林场所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称涉案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也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林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法诚信履约原则,希望法庭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评判。

但林场负责人则在法庭上辩称,其与许先生解除合同,是因为涉案林地系国有林地,租赁给许先生的荒地也属于其管辖,许先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没有用来绿化造林反而搭建厂房、仓库用于经营活动,违反了《森林法》有关事项,因此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认为许先生和林场所签《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合同中并未规定租赁物的用途,尤其没有林场所辩称的“租赁给原告用于绿化造林”这一约定。且许先生进行养殖是符合租赁物性质,并没有改变林地用途,至于擅自搭建构筑物、厂房的行为当由相关部门责令拆除或惩戒,与土地合同租赁一案原则上无关。因此,判决林场应继续履行租赁义务,宣布其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

但是,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林场并不认可,遂提起了上诉。

2020年4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中,涉案林场作为上诉人,宣称林场林地只能用于种植绿化,不能用于养殖,且对被上诉人许先生提供的多张照片证据提出了质疑。

经过几轮答辩后,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许先生的养殖行为属于政府鼓励失地农民创业的行为,没有改变林地用途,一审法院认定林场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许先生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双方应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并无不当。最终,该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落下了帷幕。

许先生因律师的介入和法律的公正终获正义的对待。对此,黄艳说:“找到一位负责任的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是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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